词条 |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
释义 |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即政府部门为促进旅游发展,划拨一定资金专门用于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发展的基础条件。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不同级别。另外交通、文物、林业、环保、经贸、水利等都有部门资金或专项资金,可直接或者间接的支持旅游开发项目。 (一)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概况见百科名片 (二)国家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红色旅游专项资金、国家“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保护资金、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资金等。 1. 国家红色旅游专项资金 (1)红色旅游专项资金概况 红色旅游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特殊的旅游形式。我国红色旅游专项资金大多数是由政府拨款扶持的,商业投资较少。 (2)申请条件和流程 红色旅游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以革命纪念地、纪念物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为吸引物的景区或景点; 必须有经过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红色旅游总体规划; 景区有亟待解决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红色旅游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2. 国家“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保护资金 (1)资金额度 根据《全国“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列入规划的保护项目共178项,其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100项,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项目78项,经评估审核,基础设施投资估算为20.5亿元,需要中央补助投资为98947万元。 (2)申报流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要求对本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项目进行规划; 从本省有关项目中遴选出符合规定、亟需加强保护和建设的项目,纳入省“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规划; 将选出的项目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3. 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资金 (1)资金概况 在保证遗产地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国家安排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专项基建资金,支持一批重大遗产地的抢救性工程,进一步改善资源保护条件。 (2)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必要的看护和管理用房、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环卫设施、监测巡查设施、必要的环境整治以及防范自然灾害发生的工程等。 2007年国家启动实施13个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项目,总投资3.75亿元,国家投资2亿元,地方配套17452万元。 (三)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在中央的带动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将旅游作为经济发展重点,从省级财政拨出一定资金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 1.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 (2)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3)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4)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5)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2.申报使用流程 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2007年旅游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四)市县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 概况 设置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市县主要集中在那些具有高品位旅游资源、旅游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地区政府都将工作重点转向旅游开发和建设,不仅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也从地方财政拨出一定资金设立本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2. 申报程序 (1)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申报 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引导各地申报项目; 在每年的申报期,各地各部门根据要求,提出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 申报计划上报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 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批准书; 也有些地区的申报流程不同,首先由旅游项目单位提出资金补助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 (2)县级旅游专项资金申报 县级旅游专项资金的申报,由旅游项目单位首先提出申请,向县旅游局、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经县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划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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