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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六盘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释义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3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10〕4号)精神,设立六盘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六盘水市宗教事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全市性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职责。

(五)加强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文化遗产保护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职责。

(六)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七)增加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八)加强指导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及宗教理论和宗教现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和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市内外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关职责;指导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联系民族地区,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拟定有关全市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检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文化遗产保护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省、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指导开展全市各民族传统节日活动。

(八)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九)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十)归口管理宗教方面的外事工作,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爱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管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财务、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目标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机构编制、人事、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和民族成份认定、恢复、更改的相关工作;起草有关民族政策实施意见和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实施意见;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和分析民族关系,调查掌握影响民族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三)经济建设科

对民族经费投放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跟踪调查及综合评估;参与拟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负责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负责有关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参与有关扶贫工作。

(四)文教科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负责有关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组织全市性的民族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参与组织有关民族节庆活动;建立少数民族干部信息库和少数民族人才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宗教事务科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及其以外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方面的事务管理工作和对县、特区、区宗教事务部门进行指导,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及其以外的宗教和民间信仰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和联系民间信仰界人士;负责受理、审核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工作;负责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宗教外事工作,指导处理涉外宗教事务。

纪检监察机构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专职纪检监察员。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14名(含纪检监察1名)。定领导职数: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专职纪检监察员1名(副县级)、正副科长(主任)5名。

工勤人员编制2名。经费由市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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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