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安市生猪产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六安市生猪产业协会是全市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养殖户及相关企业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组织,是市畜牧兽医局业务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为全市生猪产业服务的行业民间组织。 六安市生猪产业协会由从事畜禽生猪生产的企业、大户养殖技术人员及相关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自愿组建的社会团体。 六安市生猪产业协会宗旨是:组织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推进我市畜禽养殖产业化进程,增强畜禽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市畜牧业生产技术标准化、管理服务组织化、市场销售品牌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倡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积极开展生猪生产专业技术交流及相关专业和科技协作,提高会员的科技水平、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积极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我市生猪产业的科学和可持续发展。 六安市生猪产业协会业务上接受市畜牧兽医局的指导并受六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与管理。 六安市生猪产业协会地址在安徽省六安市行政中心五号楼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六安市生猪产业协会是全市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养殖户及相关企业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组织,是市畜牧兽医局业务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为全市生猪产业服务的行业民间组织。 第二条 六安市生猪产业协会由从事畜禽生猪生产的企业、大户养殖技术人员及相关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自愿组建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六安市生猪产业协会宗旨是:组织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推进我市畜禽养殖产业化进程,增强畜禽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市畜牧业生产技术标准化、管理服务组织化、市场销售品牌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倡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积极开展生猪生产专业技术交流及相关专业和科技协作,提高会员的科技水平、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积极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我市生猪产业的科学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六安市生猪产业协会业务上接受市畜牧兽医局的指导并受六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六安市生猪产业协会地址在安徽省六安市行政中心五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六安市生猪产业协会业务范围: (一) 组织生猪行业调研,了解、掌握国内外生猪产业及相关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情况和信息,为生猪生产经营企业获得新技术和新品种提供参考。 (二)普及科学饲养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技术咨询、推广和科学普及等服务。 (三)检查、考核、规范品种引进改良工作,促进科学养殖,统一检疫防病,协调生猪产业科研、生产、贮运、销售、监测等方面的关系。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养殖户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及畜禽养殖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搜集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搞好销售网络联系工作,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开展市场流通信息的调查研究,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 (六)协助主管部门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加强社会监督管理。 (七)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以行之有效的方式促进本会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增强会员的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会员的市场利益。 (八)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与本协会有关的其它事项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六安市生猪产业协会会员含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六安市生猪产业协会章程、公约;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经验和实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会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公约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利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以自愿为主);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以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活动的,作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公约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理事会是会员在会后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资金 (四)开展经营活动或服务收入。 ( 五 )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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