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刘信勇 |
释义 | 刘信勇,男,1959年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原重庆保税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涉嫌赌博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2010年2月24日,被判死缓。 中文名:刘信勇 国籍:中国 民族:汉 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 出生日期:1959年2月 毕业院校:重庆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 重要事件:涉嫌赌博罪 个人简历男,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1959年2月生,重庆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1990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0.12-1992.08 选聘为四川省江北县集贞乡党委副书记(其间:1991.12被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 1992.08-1995.01 四川省重庆市江北县乡企委副主任兼三峡实业总公司总经理 1995.01-1995.10 四川省重庆市渝北区乡企委副主任兼三峡实业总公司总经理 1995.10-1996.06 四川省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党委书记兼三峡实业总公司总经理 1996.06-1997.06 四川省重庆市渝北区乡企委党委书记、主任、北部工业集团总裁、北部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1997.06-1998.02 重庆市渝北区乡企委党委书记、主任、北部工业集团总裁、北部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其间:1995.09--1997.07在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8.02-2003.02 重庆市渝北区政府副区长 2003.02-2006.11 重庆市南岸区政府副区长(其间:2000.09-2003.06重庆市委党校中共党史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6.11-2007.02 重庆市丰都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理县长 2007.02 重庆市丰都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2008年10月 免去刘信勇丰都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政府县长职务 涉黑公诉机关指控据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2月至2003年2月,刘信勇利用担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市科技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曹选利、龙富勇等人在土地购买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曹选利、龙富勇等人给予的人民币3160万余元。此外,刘信勇还组织、参与赌博,参加以陈知益、邓宇平(另案处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信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160万余元,并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赌博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查明2005-2009年4月期间,刘信勇频繁邀约或参与明某等人以打麻将等进行的赌博。赌金每注一万元至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间,刘信勇与“黑老大”邓宇平等人的赌博输赢资金往来逾1000万元。刘信勇在长期赌博中获利达200万元。 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刘信勇积极参加并多次邀约他人参加陈知益、邓宇平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聚众赌博,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从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通过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获利2500余万元。 1998年2月至2003年2月,刘信勇在担任渝北区副区长、重庆市科技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在为他人开发房地产、开办公司、项目建设上,履行了有关土地出让的审批、签约等职责,在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开具出让金收据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为此,2004年春节期间至2007年7月,刘信勇通过由他人支付赌债或与他人共同经商中多分投资收益的方式,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3160余万元。 有从轻情节法院认定,刘信勇在有关部门对其受贿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在合伙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二次收受他人2900余万元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刘信勇属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一般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刘信勇在案发前向行贿人退还赃款200万元,案发后向有关部门主动退出赃款2000万元,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涉嫌赌博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2010年2月4日,刘信勇到市一中法院出庭受审。因案情重大复杂,此案将择期宣判。 2010年2月24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刘信勇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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