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刘思滕 |
释义 | 个人简介刘思滕律师1994年毕业于沈阳大学科技信息专业并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0年毕业于山西大学并获法学学士学位。 原服务于某大型国企,高级工程师。在高级工程师和律师职 业的两难选择下,毅然选择了律师职业,现为山西晋泰律师 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 。参与阳光大酒店股权收购、太原市(房地局)房产置业担 保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担保、太原市武家庄村城中村改造、 香港文汇报文汇网山西频道上线、山东某大型国企改制、陕 西集团抢劫杀人等大案要案。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公司运作、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等的辩护。 经典案例案例一: 案由:大同郝某某伙同他人制造爆炸物罪 案情:郝某某伙同他人制造土制炸药五次,每次5.2吨。第五次被当场抓获,经山西省公安厅鉴定为硝铵炸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决定则规定制造炸药一公斤以上五公斤以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公斤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刘律师精彩辩护:前四次只有当事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五次尽管有山西省公安厅的鉴定报告却未做爆破试验,不能确定就是制造出了炸药,而所谓的爆炸物已经大同市检察院违法销毁。依据疑罪从无的刑法理论,只能说是制造爆炸物罪的未遂。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仅以四年六个月刑罚处罚结案。郝某某感激涕零,等着判无期,盼来了这个结果,不再上诉。 案例二: 案由:临县段某与董某购车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段某于2009年4月18日与董某签定了一份购车合同,约定以139800元的价格购买本田雅阁一辆,当时交付了购车款并取走汽车。时隔近一年,在过户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扣押,理由是该车涉嫌诈骗。刘律师接案后认真审查了相关资料。得知该车倒卖了好几手到了二手车市场董某处,董某也是不知情。 刘律师精彩代理意见:既然所购车系脏车,那就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董某的损失向其前手追偿。而段与董的合同依据合同法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董应返还购车价款并赔偿损失。 刘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太原市尖草坪法院的支持,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 律师心得作为一名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敏锐的思维能力是必不可少的素养,因为这是基础中的基础。但是,态度比这些更重要。通过大同郝某制造爆炸物一案,本律师深深悟出了上述观点。郝某没钱,为了养育四个未成年的子女,铤而走险做了这糊涂事。作为律师,当然靠代理案件生存,单纯就钱上,完全不必要那么上心。可是律师首先是人,其次才是法律人,若连人都不做,更何谈法律人?法律的价值目标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义又靠谁达到?郝某制造二十多吨炸药,仅以四年零6个月的轻判结案,不是靠本律师的法律知识,是靠本律师把一份案卷翻了数十遍,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是靠一个法律人的良知。所以本人认为办案态度比法律技术更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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