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刘清江 |
释义 | 武县人民政府县长,临武县委书记原武县人民政府县长,临武县委书记,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共郴州市委副巡视员(副厅级)刘清江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清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没收被告人刘清江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446.3293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252.5903万元,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刘清江利用担任临武县人民政府县长,临武县委书记,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及结算、开矿办证审批、矿权纠纷处理、项目审批、水电开发、干部任用和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周某某等20人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所送财物共446.3293万元。其中伙同其妻谢冬桂(另案处理)共同受贿6万元。此外,被告人刘清江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有1022.1239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西南林业大学教师刘清江,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0月,河南中牟人。1991年9月至1995年6月就读于西南林学院原林业系林学本科专业,获农学学士学位,1995年7月毕业留校从事共青团工作。1998年9月至2001年12月就读于西南林学院资源学院植物学专业,攻读竹类培育方向的硕士研究生,获理学硕士学位。 1995年7月至1997年12月担任原林业系团总支书记;1998年12月至1999年2月担任昭通地区大关县高桥乡政府副乡长;1999年3月至2001年11月担任资源学院团总支书记;2001年12月至2002年6月担任西南林学院团委副书记;2002年月至2005年4月担任西南林学院团委书记;2005年5月至今担任经济管理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曾经获得云南省“优秀共青团干部”、云南省“优秀青年志愿者”、云南省教育厅“德育教育先进工作者”、三下乡“优秀领队”、西南林学院“优秀共产党员”等光荣称号。参与了多个科学研究项目,承担主要工作,发表了两篇学术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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