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刘炳旺 |
释义 | 刘炳旺,男,汉族,1946年8月出生,河南洛阳人,1971年11月入党,1964年10月参加工作,1975年毕业于新乡师范学院化学专业。 中文名:刘炳旺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主要经历1964.10--65.05洛阳市郊区中沟公社会计, 1965.05--66.08洛阳市郊区四清工作队员, 1966.08--1972.01洛阳市郊区红山公社营业所会计。 1972.01--1975.05新乡师范学院化学专业学生、党支部书记。 1975.05--77.08洛阳市郊区化肥厂技术员, 1977.08--83.08洛阳市郊区组织部秘书、关林公社党委副书记、书记。 1983.08--85.11洛阳市工商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1985.11--89.03洛阳市物价局局长、党组书记, 1989.03--98.02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98.02--98.12河南省轻工总会会长、党委书记, 1998.12--99.12中共漯河市委副书记、市长。 1999.12,任中共漯河市委书记。 2001.03,兼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6年11月,省委免去其漯河市委书记职务,保留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常委一职。 2007年5月,被聘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参事。 他是河南省九届人大代表、省七次党代会代表。1993年被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评为“全国人防先进工作者”。1996年被国务院房改委评为“优秀市长”。 违规处分2008年5月,被河南省纪委和河南省国家安全厅实施双规。 经纪律监察机关查证,漯河市原市委书记刘炳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在工程建设、人事安排等工作中,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526万元;收受礼金折合人民币21万元;另有560余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省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9年12月11日,原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刘炳旺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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