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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林业三定
释义

内容

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立林业生产责任制。

落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从1981年6月起,进行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县政府成立稳定山林权领导小组,组织400多人的稳定山林权工作队,开展“林业三定”工作,历时两年结束。

稳定山林权属 经林业“三定”核定,全县山林总面积为404.62万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284.26万亩,占山林总面积的70.25%。在有林地中,99.26%已明确权属。其中国有林38.20万亩,占13.44%;集体所有林243.95万亩,占85.82%;个人所有0.01万亩,未定权属2.10万亩,占0.74%。同时,认定插花山7.91万亩(其中社际4.22万亩,县际1.20万亩,省际2.49万亩)。调处山林权纠纷94起4.55万亩,其中社际50起1.41万亩,县际15起0.34万亩,省际29起2.8万亩。并建立起各级山林权档案,生产大队一级有《山林权清册》、《自留山清册》、《山林权属图》,公社一级有《山林权清册》、《插花山清册》和《林业“三定”资料汇总》,县一级有《山林权清册》、《自留山清册》、《插花山清册》、《国有林清册》、《社有林清册》、《林业“三定”资料汇总》及《权属图》等,国营林场、伐木场也各有《山林权清册》,形成较完善的山林权属档案。

划定自留山 当时全县17个公社279个大队中有231个大队、1922个生产队、43967户、23274人,划给自留山28.58万亩,平均每户6.5亩,人均1.23亩。

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 社办林场、大队集体林采取分片管理,每片确定专职护林员1人、负责巡山管理,每年给予固定补贴;生产队集体林确定1人兼职管理,每年给予一定报酬;经济林、毛竹林主要采取“分户管理,上交积累”的大包干方式。 整顿、健全护林组织 全县有279个大队成立护林领导小组,每大队分配护林员1人,生产队成立护林小组。普遍修订护林防火公约。 1982~1988年,中央、省、地、县四级投资,与富岭、石陂、永兴、濠村、管厝、莲塘、忠信、万安、水北街等9个乡镇联营造林7.43万亩,其林权属国家与集体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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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5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