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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辽源一中
释义

辽源市实验中学始建于1906年,前身是辽源一中,现有教职工191人,其中高级教师39人,国家、省、市级骨干教师40人,设有60个教学班,在校学生3400余人。学校坐落于风景秀美的龙山公园脚下,建筑面积1448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38911平方米。校园环境幽雅亮丽,令人流连忘返。

辽源市实验中学简介

辽源市实验中学坐落在风景秀丽的龙山脚下,是该市初中办学规模较大的一所窗口学校,始建于1906年。历经了一个世纪的风雨洗礼。“崇高的育人思想、强烈的进取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雅的文化品位”中学校的灵魂。学校本着“追求卓越,打造名牌,创建特色”的办学思路和“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办学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探索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途径,使学生全面和谐的发展。学校现有教职工184人,其中全国优秀教师4人、特级教师2人、高级教师 52人、中级教师60人,国家、省、市级骨干教师50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的18人。设有72个教学班,在校学生4400余人。学校建筑面积23141.5平方米,占地面积55788平方米,拥有装备现代化教学设备的教学楼三栋和一个能够容纳1200人的会馆以及标准的室内网球馆。

多年来,为学生一生发展奠基。多年来学校中考升学率一直居全市首位。曾先后获得了国家级传美教育示范校、国家级现代教育技术示范校、国家级依法治校示范校、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省教育科研示范基地、省绿色学校、省教育科研先进学校等荣誉。

千帆竞逐搏沧海,再立潮头唱大风。实验中学新一届领导班子以更远大的目光和开拓的勇气,提出了“建文化型校园,塑智能型教师,育个性型学生”的工作目标,全校师生在校长杨淑梅的带领下,正以高昂的斗志和必胜的信心在百舸争流的大潮中破浪前进。

实验中学安全规范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本着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辽源市实验中学安全工作及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安全优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校长室是学校安全的最高主管部门,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政教处、教务处、后勤等各处室负责所分管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与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警署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六条学校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和自救自护教育。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第七条学校每学期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解决。

第八条学校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未经同意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提醒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第九条学校的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条学校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危险品应当分类存放在安全地点,学校设毒品柜的专人管理,严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实验指导人员和学生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学楼、师生食堂等场所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用电、防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食堂有卫生许可证, 其生产经营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专(兼)职卫生人员。

学校应当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体育教师和学生应当按照体育运动规律和有关项目规则开展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

第十六条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请示采取临时停课措施或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学校在暑假、寒假前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依据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等法规,违反《宪法》或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辽源市实验中学

实验中学安全教育制度

一、 学校每学期召开三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学校安全工作。

二、 每学期举行一次安全教育周活动,其主要形式和内容是;

1.作一次安全教育报告;

2.举办一次法制、安全教育图片展览;

3.举行一次交通法规、法律常识、安全知识为内容的知识竞赛;

4.组织观看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录像片;

5.对学生家长进行一次加强子女安全监护的教育;

6.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三、 每学期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讲座。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学校课程设置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四、 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以安全为主题的班会。

五、 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及时配合宣传教育

实验中学安全领导小组

安 全 教 育 责 任 制

为确保安全教育落到实处,明确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特制定岗位责任。

一、校长职责:

1、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制订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制度;

2、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督促检查,落实安全制度;

3、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安全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学校安全,做到警钟长鸣;

4、切实解决学校工作中的不安全隐患,建立严格的外出活动报批制度。

二、总务处职责:

1、及时进行校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经常对教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可靠,无安全隐患,同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财产和经费的安全管理,严防失窃;

3、加强学校用电安全,定期组织对用电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

4、加强对学生外出用车的管理,保证学生用车的安全。

三、政教处职责:

1、认真组织开展有计划的安全教育活动,做到内容落实,如"安全教育周"、平时的安全防范意识等;

2、贯彻落实学校安全教育规章制度,并进行督促检查;

3、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并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做到谁组织谁负责;

4、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做到及时、准确。

四、班主任职责:

1、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2、加强对班级学生及活动场所(包括校舍、设施、用电、饮食卫生等)的安全检查,注意活动安全,不组织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

3、加强班级管理,重视课间管理,杜绝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

4、做好排队放学的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安全规定;

5、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及时反馈学生在校信息。

五、教职工职责:

1、严格组织课堂教学,活动课周密考虑安全因素,注意设施安全;

2、严密注意学生动向,切实履行安全教育责任,杜绝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3、严格遵守值周值日的注意事项,注意师生、校园的安全;

4、文明执教,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对由此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辽源市实验中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辽源市实验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正常教育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辽源市实验中学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学校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学校是一所以培养合格初中学生为主要任务的初级实验中学,由国家举办,学校全部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 学校整体工作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本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本学校办学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章程对学校和学校的管理者、教师、学生及其它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本学校的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最高行政负责人。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在上级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

(二)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工作、健康工作、美育工作及课外实践活动。

(四)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的积极作用。

(五)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管理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

(六)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的素质,并发挥他们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 学校的党支部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并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务委员会为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机构,校务委员会包括校级领导和部分中层干部,必要时可扩大到部分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学校的校务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费预决算,负责研究解决学校的人、财、物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有权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咨询,以及对学校的各项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制定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

(一)审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办学方向、办学规模、学校发展规划。

(二)审定学校经费预算、决算、筹措办学经费。

(三)审定办学方向、教学计划、工资制度、重大改革措施。

(四)监督学校的领导、中层干部及其他管理者执行职务的行为。

(五)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及财务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设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工会、团委、校办工厂等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学生申诉、调解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教师和学生的申诉、调解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按课程改革标准的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组织形式是课堂教学,各种课外活动做为辅助手段。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注意对学生的示范作用,在思想、言行、品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等方面的表现,应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根据党的方针和政策,在学校领导的统一组织下由学校政教处、班主任具体组织实施,教务处、团委、学生会密切配合,政治课及相关科任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渗透和思想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有其他模范行为的学生,给以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不遵守校规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要给予校内处分。

第四章 人事劳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学校内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负责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经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任命,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同时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占。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校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卫生设施及其它各种物品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生活管理,为全校师生提供生活服务,办好食堂,搞好集体福利,做好安全保卫等方面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学校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内部设立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对本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三十八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遵守 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自觉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履行聘约,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任务。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并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维护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后勤服务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学校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一经办理有关手续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将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坚持以表扬鼓励为主,批评教育为辅的教育原则,把关心爱护帮助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是青少年学生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群众组织。全体学生团员要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全体少先队员要积极参加少先队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学生干部必须经过竞选,由学生民主推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五十一条 修改章程由校务委员会或四分之一教职工代表提议,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吉林省辽源市实验中学

200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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