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辽源市营养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辽源市营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辽源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辽源市营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市委和市政府联系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本会宗旨:组织和团结辽源市营养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倡导“求真务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学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为辽源市经济建设中心服务,为促进辽源市营养科技及产业的发展,提高全市人民营养与身心健康水平作出贡献。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源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辽源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大事记1、2007年2月8日,辽源市营养学会筹备委员会成立并开始工作。 2、2007年3月~5月,辽源市营养学会筹备委员会和省营养学会共同举办了辽源市营养学会(筹)第一期营养师培训班。 3、2007年5月17日,辽源市营养学会筹备委员会组织第一期营养师培训班全体39名学员参加了在省城长春举行的第六期全国性营养师考试。考试合格率达85%以上。 4、2007年8月23日,辽源市营养学会筹备委员会在市中医院无偿提供的办公地点市中医院三楼325室开始办公。 5、2007年9月8日,辽源市营养学会于市人大四楼会议室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参加人数共112人。市领导徐增力、罗俊卿、金窗爱参加了大会。大会由新当选的学会副理事长、市红十字会副会长张静芝主持,会上由市科协主席梁万峰致开幕词,新当选的理事长市卫生局局长刘英阁做了题为《》的重要讲话,市领导徐增力即席发表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热情洋溢的讲话,从古到今,从国际到国内,以详实可靠的论点论据和幽默诙谐的谈吐风格,论述了增强全民营养观念、提高大众身心健康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赢得了与会者的共鸣和广泛赞誉。大会还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学会理事会成员。通过了《辽源市营养学会章程》,大会还通过了荣誉理事长和顾问名单。最后由新当选的副理事长市中医院院长王龙致闭幕词。 6、2007年9月26日,辽源市营养学会参加了辽源市市委市政府在市委广场举行的《全国中医中药吉林行》辽源站活动启动仪式,市领导和国家、省医疗卫生系统的领导一起,为辽源市营养学会举行了揭牌仪式。 7、2007年7月~11月,辽源市营养学会组织和举办了第二期营养师培训班。 8、2007年9月~2008年3月,期间,辽源市营养学会荣誉理事长徐增力、理事长刘英阁、副理事长王龙等领导同志曾多次视察市营养学会,并对营养学会如何健康发展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对在营养学会发展和建设中给予过大力支持和赞助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表扬和赞赏。 9、2007年11月19日,辽源市营养学会组织第二期营养师培训班全体41名学员参加了在省城长春举行的第八期全国性营养师考试。考试合格率达90%以上。 10、2007年11月19日~11月29日,辽源市营养学会组织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第二期高级讲师培训班。有五人通过了结业考试获取了高级讲师证并被中国人生科学学会聘为《和谐讲师团》成员。 11、2008年1月19日,辽源市营养学会组织部分学员参加了省城长春举行的第九期全国性营养师考试。 12、2008年2月,辽源市营养学会组织召开了2008年度工作研讨会,确定了2008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考核制度及奖励方案。 13、2008年2月23日,辽源市营养学会和辽源市劳动技能鉴定中心及培训中心联合举办的第三期营养师培训班开班。 14、2008年4月4日,辽源市营养学会制定并通过了"五进工程”活动方案,它标志着辽源市营养学会开展的营养进医院、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饮食服务行业活动正式启动。 15、2008年4月26日,辽源市营养学会在辽源电大六楼进行了第一期营养师上岗集训班,共有四十多名营养师参加了集训,为实施营养“五进工程”做好了各项准备。会上学会秘书长蒋伟同志做了动员讲话,副理事长蒋振钰、常务理事刘会平、常务理事刘明义分别以不同课题讲解了营养“五进工程”活动的相关知识和课程。 16、2008年5月1日,辽源市营养学会会同市心理学会共同在市劳动就业局门前举行了庆五、一大型宣传活动,学会共组织了数十人的营养师队伍上街宣传并现场进行营养咨询服务,数百名市民光顾营养咨询服务台寻求营养咨询服务,现场共发放营养小常识传单数千份。 17、2008年5月6日,营养进医院活动试点在辽源市中医院正式开始,每天上午都有两名营养师在中医院新二楼大厅设置的服务台为患者和广大市民进行专业营养咨询服务。 18、2008年5月19日,辽源市营养学会组织第三期营养师培训班学员参加了国家营养师考试。 19、2008年6月17日,辽源市营养学会第二期营养师上岗集训班开班。会上学会常务理事、公共营养委员会负责人、营养“五进工程”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会平总结了第一阶段试点工作情况,学会秘书长蒋伟对继续开展好营养“五进工程“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常务理事刘明义、常务理事赵青华与会讲授了题为后天致病因和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的专题讲座。 20、2008年6月20日 , 经辽源市营养学会荣誉理事长徐增力同志现场启动,辽源市营养学会网站正式开通。 21、2008年6月29日(星期日)下午,辽源市营养学会组织了20多人的小分队来到了东方广场,进行了 迎“七、一”营养进社区大型宣传活动。活动一开始就吸引了很多正在广场上休闲娱乐的市民群众,他们纷纷聚集在宣传台和宣传板前,聚精会神的浏览着有关营养知识方面的文字和图片,学会精心组织安排的十几位高级营养师不厌其烦耐心的为市民群众答疑解惑,本次活动共分发宣传品两千多份,宣传挂图三十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辽源市营养学会,英文译名:Liaoyan Nutrition Society,缩写:LNS 第二条 辽源市营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辽源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辽源市营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市委和市政府联系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组织和团结辽源市营养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倡导“求真务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学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为辽源市经济建设中心服务,为促进辽源市营养科技及产业的发展,提高全市人民营养与身心健康水平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源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辽源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辽源市中医院( 325 )室(邮编136200),学会办事机构挂靠辽源市科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举办各种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讲座讲习会等),促进学科发展; (二) 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三) 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知识、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和营养品,促进身体健康; (四)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奖励表彰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 (五) 以辽源市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开展营养师资格认证培训工作; (六)在省营养学会的指导下参与、组织开展旨在提高中国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的“营养健康工程”活动,积极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七) 大力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好营养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八)组织相关专家及食品生产企业, 做好辽源地区营养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 在营养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四) 个人会员:在科研、教育及生产部门从事营养学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大专学历以上、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人员; 2、 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 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医疗、预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三) 由本会授权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活动享有优先权;(三) 获得本会服务及取得有关刊物、学术资料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学会咨询服务;(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五) 交流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或通告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筹措学会活动经费;(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原则上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学术活动需要,可设立多个二级专业委员会(或专业组)。成立二级学会专业委员会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呈报辽源市科协批准。本会理事会根据学会管理工作需要,下设组织、学术等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二) 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或捐赠;(三)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有关业务部门补助;(七) 学会基金;(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省营养学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涉外交往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在涉外交往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类涉外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吸收境外民间组织作为单位(团体)会员。 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不推荐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实职性领导职务(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确需吸收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性职务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邀以单位(团体)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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