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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辽宁省体育局
释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体育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体育工作有关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编制全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全省体育体制改革工作。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检测;研究拟订健身气功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的发展及全省体育优秀运动队的设置与布局;指导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组织全省体育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推广。

(六)研究拟订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指导省体育局系统基本建设工作。

(七)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体育合作与交流。

(八)组织全省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重大体育比赛。

(九)负责全省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体育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发布重大体育新闻。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调查研究体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方案;拟订全省体育工作有关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组织全省体育系统的法制教育,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

研究拟订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草案;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并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发展;研究提出健身气功管理的意见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竞技体育处。

研究拟订全省竞技体育发展规划草案;提出全省优秀运动队伍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掌握国内外竞技体育发展的趋势,拟订相应对策;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拟订全省性体育竞赛制度和竞赛计划;负责各项目运动员和裁判员等级的审批和申报工作。研究指导全省重点体育项目布局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大型体育赛会的组织、参赛工作;组织开展全省体育领域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负责重要体育科研成果审核申报和推广工作。

(五)体育经济与财务管理处。

研究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草案;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指导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我省体育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负责体育统计工作。

(六)人事处(外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提出教练员、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奖励办法和标准;指导省优秀运动队员的招生和安置工作,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体育系统的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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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