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辽宁省保险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辽宁省保险学会(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Liaoning Province)缩写为(IILP),是辽宁省保险业唯一的群众学术团体,是自愿结成且非营利社会组织。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学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促进我省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大事记1982年国内恢复保险业务。1985年8月,辽宁省保险学会正式成立,是国内成立较早、学术交流活跃的保险学会之一。2001年以前,辽宁省保险学会通过每年一次的年会,举行保险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了理论研究工作。 1995年,辽宁省保险学会吸纳沈阳、大连太平洋和平安四家公司成为会员,此举为全国首例,打破常年以来保险市场由人保独家会员的局面。到2001年时,辽宁省保险学会已发展15家省级公司成为会员单位。2006年4月,辽宁省保险学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大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资源优势,实行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和辽宁省保险学会秘书处合署办公,协会秘书长同时兼任学会秘书长”。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受辽宁保监局的委托,“两会”秘书处合署办公。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辽宁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2009年7月,辽宁省保险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根据辽宁保监局的意见,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和辽宁省保险学会秘书处分署办公,辽宁省保险学会秘书处分署办公以来,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尤其组织建设工作发展较快,截至目前已发展省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45家和人保财险、中国人寿两家沈阳市分公司,同时发展市级产、寿险公司会员183个。辽宁省保险学会成立至今已相继召开了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先后选举了五届理事会及学会会长。现任会长——夏树海、副会长兼秘书长——吴野亭、副会长——李明文、宋红波。不断修正完善《辽宁省保险学会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保证学会工作正常开展。 辽宁省保险学会结合我省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围绕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市场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保险理论及学术研究。在繁荣保险理论研究,引进先进保险理论、普及保险知识和培养保险人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保险学会是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要阵地,在繁荣保险理论研究、促进业内信息交流、宣传保险法规、普及保险知识、培养保险人才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1996-1997年度、1998-1999年度曾被省社科联授予全省先进学会和优秀学会工作者的称号;2010-2011年度被省社科联评选为辽宁省先进社团。 《辽宁保险》杂志,是我省唯一获得省新闻出版局正式刊号的内部资料性的保险类省级刊物。《辽宁保险》杂志创办于1985年,起初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辽宁省保险学会主办,为内部刊物,双月刊。1996年,由于中保系统财、寿险分业经营,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于同年5月底暂时停刊。 1997年年底,在省保险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上,全省保险行业六家保险公司的领导经研究,一致同意恢复《辽宁保险》杂志,并确定此刊物与目前全国其他省级保险刊物一样为学会的会刊。当时正值我省对公开出版刊物进行清理整顿之际,绝大部分刊物均已停办。根据《辽宁省内部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在省新闻出版局的大力支持下,经审核,同意《辽宁保险》为内部资料,可以出版,并批发了辽宁省内部资料准印证。与此同时,同意《辽宁保险》杂志申报全国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待批)。 《辽宁保险》自1985年创办至今,仍是反映全省保险同行业学术研究成果与动态的唯一媒体。迄今已出版了244期,刊登保险理论文章2400多篇,3500多人次投稿,出版字数670万左右。栏目设置包括实务纵横、科学发展、法学天地、文化建设、案例剖析、职场寓言等等,灵活使用。《辽宁保险》杂志刊登理论实用文章,介绍保险知识,交流争鸣理念,宣传弘扬企业精神,提高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大力促进了保险理论与实际操作相互转化的进程,为我省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2009年十二月辽宁省保险学会又创办月刊——《保险经理参阅信息》。以信息搜索、集锦的形式印刷成册,每期34页。《信息》内容涉及国内外、省内外有关政治、经济、保险业的信息,对保险业界的管理人员吸取多方信息、开阔视野、学习借鉴国内外经验、增强决策能力和管理能力、提高专业素质与政治素质很有裨益。目前各会员理事单位与地市会员已经订阅。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辽宁省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Liaoning Province,缩写为:IIL。 第二条 本会性质:辽宁省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全省性学术团体,是辽宁省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相关的大专院校和金融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促进我省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我省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业务创新。 (二)组织社会经济调查和专题研究,对我省保险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讨解决的途径,为保险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 (三)编辑和出版学会刊物,繁荣保险研究,引进先进理论,及时反映我省保险研究成果和经营管理动态,收集、整理、介绍国内外保险参考资料。 (四)开展保险咨询和保险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提升保险行业形象。 (五)开展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奖励在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参与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 (六)组织保险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带动全民保险意识的提高。 (七)组织参观学习、访问交流等活动,推动我省保险界与国际、国内保险界和保险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为本会工作和促进我省保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在辽宁省境内注册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及沈阳地区市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相关的大专院校,可作为单位会员申请入会; (四)在我省保险界或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满五年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个人会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至少一位本会理事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申请和推荐优秀论文和科研成果参加评奖;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保险咨询、宣传及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或其他专项任务,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五)及时提供重要学术活动情况和理论研究成果,撰写论文和调查报告,交流有关信息; (六)按期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不交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终止会员资格。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如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变更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推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同时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下属机构; (二)研究决定个别常务理事的更换、增补、罢免; (三)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审批专业委员会的成立; (五)审批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专业知识,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会员大会以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组织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和下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调本会和其他有关机构之间的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为学会的学术研究机构,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各会员公司、与保险相关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 (二)参与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 (三)参与保险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并承担授课任务。 第三十一条 变更及罢免程序为: (一)理事的更换、增补、罢免,需由推荐单位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的变更及罢免,须由推荐单位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长的变更及罢免,需由会长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副秘书长的变更及罢免,需由秘书长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及罢免,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享有较高声誉的金融、保险专家学者,或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可聘请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费和资助费; (三)举办大型活动的分摊费用;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另行制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的调整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本会社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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