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联合确定基数法 |
释义 | 联合确定基数法是胡祖光教授在2000年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要成果,是解决企业内部委托代理问题时决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基数确定难题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尝试,是以经济人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为前提,承认委托人与代理人处于不对称的企业信息状态,通过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剩余索取权分享机制,使代理人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能够发生自动努力,达到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目标均衡。 作者简介胡祖光,浙江杭州人。1978年春入浙江师范大学学习;1982年春入复旦大学攻读硕士学位;199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1998年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01年被评为浙江省劳动模范,并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08年获“浙江省突出学术贡献奖”。1990-1996年任商务部杭州商学院副院长;1996-2005年任杭州商学院院长;2005-2008年先后任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党委书记;2005-2010年4月任浙江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现任浙江省政协科教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国数量经济学会副理事长、浙江省浙商研究会会长、浙江省数量经济学会理事长、浙江企业管理研究会会长、浙江省政府、杭州市政府经济建设咨询委员会委员。 学术界和企业界的影响联合确定基数法是胡祖光教授2000年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主要成果,于2001年通过有关专家鉴定,在鉴定会上以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卓元、中国经济信息学会会长乌家培为首的专家认为,“联合确定基数法”在理论上具有原创性,研究成果总体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而且在可操作性上也处于世界先进水平。HU理论自从2000年被媒体广泛报道后,开始在全国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中最令人鼓舞的是2001年北京北辰集团应用HU理论后利润增加3010万和2007年洛阳石化总厂应用HU理论后实现利润翻番的。 经过胡祖光教授10年的理论思考和企业应用,联合确定基数法已经在2010年作为专著出版。联合确定基数法又以这一理论的创造者胡祖光教授姓的拼音HU命名为HU理论,HU理论在被媒体报道后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基本内容最生动的联合确定基数法——打八折定基数 代理人自报数的四种情况(单位:万元) 一 二 三 四 (1)年初代理人自报实现利润数 0 50 60 70 (2)合同利润数(自报数打八折) 0 40 48 56 (3)年终代理人实际完成利润能力 60 60 60 60 (4)超合同利润数 =(3)-(2) 60 20 12 4 (5)年初数与年终数差距=(1)-(3) -60 -10 0 多报 (6)少报罚金=(5)*90% -54 -9 0 0 (7)净奖励=超额奖励(4)+少报罚金(6) 6 11 12 4 具体的说就是: (1)委托人对利润基数的确定不做任何要求,而是由代理人在年初自己报一个全年将完成的利润数; (2)上述利润数再打八折,就是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认同的合同基数; (3)年末实际利润超过合同基数部分,100%奖给代理人(也可改为90%,80%……); (4)由于委托人对代理人相当尊重,因此要求代理人必须自重,也就是必须实事求是地提出下一年度利润的自报数。为确保代理人做到这一点,委托人将在年末对代理人进行检查,若代理人的年初自报数小于年末实际利润数,说明该代理人在年初自报利润指标时隐瞒了自己的实际能力,则对少报部分收取90%的罚款。 委托人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在期初提出要求数D(完成利润的底数),并通过与代理人的协商事先确定代理人的权重系数W(由于代理人更多地了解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一般地有0.5≤W≤1),然后让代理人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提出一个自报数S(S≥D),委托人和代理人于是共同确定一个合同基数C=WS+(1−W)D,期末代理人完成基数利润,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奖励P0C,其中P0为基数留利比例(0≤P0<1)。由于信息不对称,为了防止在签约前代理人隐瞒信息(如个人的实际能力水平),故意少报,合同同时规定一个少报惩罚系数P2(0<P2≤1),如果期末代理人的实际净产出即完成的利润A大于自报数S,则代理人必须上交“少报罚金”(A−S)P2。另一方面由于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在签约后的努力程度,为了使得代理人能够在签约后努力工作,必须给予一定的激励,即使得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如果代理人的实际净产出超过合同基数C,则超过部分的比例P1(0<P1≤1)归代理人所有,不足的部分以同样比例由代理人补足,即代理人享有部分剩余索取权(A−C)P1。代理人的期末净收益为一个分段函数: P0C+P1(A−C)+P2(S−A) (当S≤A时) P0C+P1(A−C) (当S≥A时) 经过严格的数学方法证明,参数只要满足如下关系: Pl>P2>WP1, 即:超额奖励系数>少报受罚系数>代理人权数×超额奖励系数 代理人一定会在期初报出一个他经过努力能实现的最大基数指标,即透露自己的实际能力,这样,委托人也就没有必要在确定利润额时抬高基数,而只要提出一个保底数即可。通过这一方法,可以改变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不合作博弈关系,形成一种激励相容机制,委托人既获得了真实信息,同时也使相互之间的气氛变得融洽:委托人无须强压,代理人自会积极进取。大大降低谈判、监督等交易费用,并使基数确定过程变得简单,友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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