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立线侦查 |
释义 | 所谓立线侦查,是对犯罪情报进行核实、使“嫌疑人”上升为“犯罪嫌疑人”、获取较明确的案件线索的过程,是对嫌疑人立案侦查、采取相应侦查措施和手段的依据。 就是由线到案,是通过获取的犯罪线索为起点开展侦查工作,最终破获不特定案件的一种侦查方法。其存在着一定偶然性在里面,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成功侦破都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有机结合,现实告诉人们,为了提高破案率,更加有效的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时不可缺少的一种重要侦查方法,但另一方面,法律却又制约着立线侦查工作的开展。 冲突的本质考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求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可以说,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语境下,“在侦查开始时,需经过一个决定开始侦查的程序,在我国,这一程序即立案程序……立案标志着侦查程序的开始,侦查手段将随之实施”2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的、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只有先经过立案,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才有法律依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3 也就是说,任何一起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之前是不允许对其采取任何一种侦查措施、手段的。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又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要对材料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在案件侦查尚未开始之前,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情报即“线”进行审查,审查其真伪性,以验证是否有“线”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发生,是否达到立案所必须的“确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求刑事责任”的程度。 理论如此规定,现实之中却并非如此。一方面,公安机关立线侦查工作现实中,现代侦查理念要求我们的侦查工作必须建立在事实求是的基础上,我们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为此,公安机关在立线侦查阶段中对犯罪情报、线索即“线”的审查验证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之上,这个事实是什么?是证据,是有合理依据怀疑案件就是某人做的证据。而证据又是如何获得的?证据的获得靠的是侦查机关一系列侦查工作开展的结果,靠的是侦查机关侦查行为运用的结果;另一方面,法律现实中,依据我国诉讼法第86条可知未经立案不得随意启动侦查程序,按照现代侦查理念,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即刑事诉讼法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4 同时,尽管我国尚未明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按照现代侦查理念如果启动了侦查程序,尤其是强制性侦查行为,系程序违法,我们经过多番努力获取的证据最终有失去证据能力的可能。如此理论与如此现实相互冲突着,其本质应当是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正是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导致了立线侦查现实工作与诉讼理论之间的相互矛盾,这矛盾着的双方最终又将矛盾外化为公安机关为与不为的两难困境。为,义务所在,工作必须;不为,法律制约,职责却不允。 冲突之平衡有社会必有冲突。冲突是每一个社会都必须永恒面对的状态。冲突必生混乱。5 因此,对于冲突,必须采取一定措施来平衡,来消弭。 1.冲突主体之一——公安机关 在立线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第一、立线侦查阶段要有控制的运用任意侦查行为 所谓任意侦查行为就是指不采取强制手段,不对相对人的生活权益强制性的造成损害,而由相对人自愿配合的侦查行为。6 应当说,在立线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获取的仅仅是犯罪情报,是尚未经过证实肯定的“线”,这就意味着有真亦有假,此时,公安机关所采取的行为尚未达到强制侦查的必要程度,而且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除此之外,在立线侦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线”的查证采取的多是背靠背的调查方式,因为证据不足,因为不想触动“嫌疑人”,一般而言公安机关采取的多是外围调查的方式,这样的调查方式就决定了此阶段应当有控制的运用任意侦查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治视野内我国侦查行为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以及讯问犯罪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具体到立案侦查阶段,我们可以运用询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这几种任意侦查行为。此外,我们还可以运用我们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应用的、非诉讼法所规定的一些常规性侦查行为,如调查访问、摸底排队、侦查实验,加强阵地控制,进一步使用刑事特情、狱侦等。 第二、立线侦查阶段要有证据意识 法治社会是讲证据的社会,在立线侦查阶段我们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即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众所周知,证据,一定要合法主体依据合法程序收集,否则将失去证据资格。如果说我们公安机关历经艰辛获取的证据因为程序上的不合法导致在法庭上却被否定掉,那我们的工作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浪费了人力、物力,侦查成本增大,结果效益却很低,这不是现代侦查理念所希望的。为此,我们在立线侦查过程中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①注意证据的固定 在立线侦查阶段,无论是获取了线索还是发现了证据,我们都要用合法的形式讲其固定下来,如刑事特情、狱侦提供的情况、线索,我们可以采取受案登记的方式将原始记录固定下来,但同时我们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能暴露特情、狱侦的身份。 ②注意证据的转化 对于证据,一定要符合法定形式,即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在立线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通过外围工作不仅会获得众多的线索,同时也会获取诸多证据,但是,并不是说获取的每一个证据都将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为此,公安机关在立线侦查阶段一定要有将获取的证据转化为合法形式的意识。 2.冲突主体之一——《刑事诉讼法》 现实,立线侦查的现实就是其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发挥着其他侦查模式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中国法律的现实却使得目前立线侦查难以充分有效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立案,立法过程中将其做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其初衷“一方面,它能够保证使每一个犯罪行为都受到严肃的处理;另一方面,它能够及时防止追究那些不具有犯罪特征的事实,或者从根本上杜绝这种情况。诉讼程序的这一阶段是这种程序的一个过滤器,它能使有关国家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集中精力加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7 但如今,立案,侦查程序的瓶颈,是鸡肋,弃之可惜留着又有些乏味,“这一程序设计违背了诉讼的内在逻辑与规律,不但未能实现人权保障的初衷,反而减损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打击犯罪的机能”8。 正是因为立案这一程序致使公安机关机关的许多高效侦查行为在未正式立案之前无法实施,但现实社会的犯罪形式却给公安机关巨大的压力,如今的犯罪愈来愈智能化、职业化,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新形式下信息导侦一步一步的被重视,而立线侦查这种侦查模式则是信息导侦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为提高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效能,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我们充分发挥立线侦查的优势,实现通过“线”破获诸多不特定案件。当今社会犯罪形势趋于严峻以及公安机关承载着艰巨的任务,这样的现实严重的撞击着诉讼理论,古人常说:“变则通”,从长远计,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当今社会的诉讼语境下应当力求将立线侦查发挥得淋漓尽致,另一方面,诉讼法这制约公安机关现实工作的程序规定也必须做出相应的努力以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的需要。 综观世界各国,由于政治和文化的差异,侦查程序的启动方式主要有随机型启动模式和程序型启动模式。所谓随机型启动模式,是指开始侦查工作并无专门的程序,而是根据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和侦查机关获得的信息随时开展侦查。其主要特点是“强调侦查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和主动性,以获悉犯罪消息为前提,一旦侦查机关通过各种途径获悉犯罪消息,就立即启动侦查程序加以调查,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案件处理程序如立案程序等”。 9所谓程序型启动模式,是指开始侦查要经过一个特定的成立刑事案件的程序。程序型启动模式,与随机型启动模式明显不同,它“排斥侦查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而强调程序型,通常必须经过一道专门的开启程序之后,才能正式启动侦查程序,展开侦查”。10 理论上,我国在侦查启动方式上属于后者,但现实中的立线侦查在本质上却属于前者。现实在这样一个国度里猛烈的撞击着理论,理论必须做出相应回应,为此,我国诉讼法应当取消立案这制约着侦查启动的独立程序,在侦查启动模式上采取随机型启动模式 ,只有这样,公安机关才能更加合理、有效、科学的运用各种侦查行为来开展立线侦查工作,也只有这样,公安机关的立线侦查才能产生低成本投入、高效益产出的理想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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