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立法院 |
释义 | “立法院”是中国台湾地区的最高位阶之立法机关,与前“国民大会”(现已废除)共同相当于其他民主国家中的“国会”。 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政府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因此分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而人民则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设国民大会行使这些权力。 简史中国台湾目前所实施的“宪法”,源于1946年通过,次年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历经六次修宪,而成为中国台湾目前的“宪法”,因而中国台湾目前的最高议会即“立法院”。最高议会议员即“立法委员”。 1928年,立法院于南京成立,首届委员共49席,由国民政府任命。历经四届,于第四届增为194席,但因抗日战争而延任长达14年。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颁布,1947年选出行宪后第一届立法委员,共计759席。当时院址位于南京市中山北路上(今军人俱乐部)。 1950年,因国共内战,“立法院”播迁台湾,当时随之而来的“立法委员”约380余名。“立法院”迁台初期,以台北市中山堂作为临时会址,1960年始迁入台北市中山南路现址。 第一届“立法委员”应于1951年届满,之后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遂得以继续延任。在1991年以前,政府以“沦陷区无法改选”为由,未曾对“立法院”全面进行改选,而仅在1969年后依《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增补选11席,至1972年再设增额“立法委员”51席,随后逐次增加增额席次,至1989年增额“委员”为130席。然而多数“立法委员”席次仍以“法统”为由,未曾改选,遂被指为“万年国会”。 1991年,第一届全体未曾改选的资深“立法委员”全数退职,1992年首次进行“立法委员”全面改选,共选出161席。随后每三年一届如期改选,1998年再增为225席,并开始增设不分区“立法委员”。2005年,“国民大会”复决“修宪”案通过,将第七届“立法委员”减为113席,并改采单一选区方式选举,任期则为4年。 职务与权力“立法院”是负责审查“中华民国”各项法案以及预算的机关。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39条、第63条、第104条、第105条,以及《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至第7条等规定,“立法院”的职权,包括: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五日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另外,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院院长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1、立法权 2、修宪及领土变更提案权 3、预算案、决算案审查权 4、戒严案(含解严案)、大赦案(含全国性减刑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决议案的审查权 5、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大法官、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及审计长、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及考试委员、检察总长、中央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员(2012年增加公平交易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等人事同意权 6、紧急命令追认权 7、对行政院的质询权 8、对行政院院长的不信任权 9、副总统缺位时的选举权 10、对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罢免案的提出权 11、对行政院覆议案的决议权。 立法工作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任何法律、条例都需经由立法院通过,并由“总统”公布后才有效力。 若要立法,首先必须进行“提案”,可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立法委员”或党团提出,预算案则仅限由“行政院”提出。草案提出后,会送交“程序委员会”进行审议。在程序委员会中,秘书长会排定要讨论案件的日期,委员会审核后会将草案送交印刷(复印),并列入议程中的报告事项。提案在议程中进行“一读”(朗读标题),之后可送交相关的委员会(例如: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交通委员会等)讨论审查,或经由院会决定后,直接送交“二读”。 委员会中会针对送交过来的提案,听取提案人的报告,有时还会邀请和法案内容相关的专业人士提出意见(有时也会举行“公听会”)。之后进行讨论,并修正提案的内容。达成决议后,会将议案送至二读程序。 在二读时,会先朗读提案的内容,并在院会中进深入的讨论。二读是立法过程中重要的步骤,在过程中,可以提出质疑、进行说明、修正等。最后决定是送交“三读”、撤销、或送回委员会重新审议。通过二读的议案,将在下次会议时进行三读的程序,但若有“委员”提议,并获得超过30名“委员”的附议,可以在当次会议就直接进入三读程序。 三读的过程仅会就文字进行修正,除非有发现有违宪法或其他法律,才可提出撤回或重新审议。在三读时,若有委员对于议案有不同的意见,仍然必须等议案表决后,再提出覆议。三读程序后就要进行全体的表决,若是通过,则送请“总统”在十天内公布,并送交“行政院”执行办理。行政院方面在收到离字“立法院”的要求后,若认为法案难以执行,或有其他问题,在“总统”核准下可提出“覆议”的要求,将法案送回“立法院”重审。 “立法院”接受覆议案后,会召开“全院”的审查会议,必要时会要求“行政院长”到“立法院”说明覆议案的原因。覆议案必须在15天内进行投票表决是否维持原法案内容,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复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复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委员“立法院”的主要成员为“立法委员”。根据2005年6月7日复决通过的“修宪”案,自2008年第七届“立法委员”选举起,选制由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并立制,“立法委员”席次减半为113席,且任期由3年延长至4年,其中: 区域“立委”73席,由单一选区直选产生(即一个选区仅选出一名“立委”),选举方式采相对多数制(即得票最多者当选,无需过半); 原住民“立委”6席,由2个复数选区产生,仍然采原先之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每个选区得票前三名者当选; 不分区及侨选“立委”34席,由单一选区两票制中的政党票得票比例按最大余额方法分配席次,政党得票率须达到5%方可获得不分区席次。各党当选名单中需有1/2妇女保障名额。 目前“立法院”共有109席“立法委员”及4席缺额(皆不需补选),任期至2012年1月31日。 院长“立法院院长”是“立法院”的首长,院长及副院长由“立法委员”互相提名、投票后选出。有督导立法院各委员会,维持立法院秩序、处理议事之责,并负责主持立法院会议(简称院会)。历任立法院院长如下: 行宪前任次 姓名 就任时间 卸任时间 备注 1 胡汉民 1928年10月8日 1931年3月2日 2 林森 1931年3月2日 1932年1月1日 未就任
3 张继 1932年1月1日 1932年1月28日 未就任
4 孙科 1932年1月29日 1948年5月17日 1933年1月12日到院 行宪后任次 届次 姓名 就任时间 卸任时间 副院长 1 1 孙科 1948年5月17日 1948年12月23日 陈立夫 2 1 童冠贤 1948年12月24日 1950年10月7日 刘健群 3 1 刘健群 1950年10月7日 1951年10月19日 黄国书 - 代理 黄国书 1951年10月19日 1952年3月11日 4 1 张道藩 1952年3月11日 1961年2月24日 黄国书 5 1 黄国书 1961年2月24日 1972年2月22日 倪文亚 - 代理 倪文亚 1972年2月22日 1972年4月28日 刘阔才 6 1 1972年5月2日 1988年12月20日 - 代理 刘阔才 1988年10月18日 1989年2月24日 梁肃戎 7 1 1989年2月24日 1990年2月12日 - 代理 梁肃戎 1990年2月12日 1990年2月27日 刘松藩 8 1 1990年2月27日 1991年12月31日 9 1 刘松藩 1992年1月17日 1993年1月31日 沈金雄、王金平 2 1993年2月1日 1996年1月31日 3 1996年2月1日 1999年1月31日 10 4 王金平 1999年2月1日 2002年1月31日 饶颖奇、江丙坤、钟荣吉、曾永权 5 2002年2月1日 2005年1月31日 6 2005年2月1日 2008年1月31日 7 “立法院”置秘书长一人,特任;副秘书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均由院长遴选报告院会后,提请任命之。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承院长之命,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事务。现任秘书长为林锡山,自1999年2月1日起任该职至今。历任秘书长如下: 训政时期 李晓生 吴景鸿 张继翰 第一届 张肇元(1937年05月17日至1937年12月18日) 陈克文(1937年12月18日至1938年10月) 倪炯声(1939年12月26日至1941年03月11日) 李中襄(1941年03月19日至1943年04月10日) 陈开泗(1943年09月24日至1950年04月17日) 尹静夫(1950年08月03日至1955年12月16日) 袁雍(1956年01月23日至1968年09月01日) 萧先荫(1968年09月25日至1976年09月01日)(1968年09月01日至09月24日代理秘书长) 郭俊次(1977年03月08日至1979年09月01日)(1976年09月01日至1977年03月07日代理秘书长) 胡涛(1979年09月25日至1981年05月27日止)(1979年09月01日至09月24日代理秘书长) 谢生富(1981年05月27日至1982年01月31日) 第二届 谢生富(1982年02月01日至1985年09月05日) 第三届 刘碧良(1986年01月03日至1988年02月28日) 第四届 林锡山(1988年03月01日至1991年01月31日) 第五届 林锡山(1991年02月01日至1994年01月31日) 第六届 林锡山(1994年02月01日至1997年01月31日) 政党席次从2011年9月起,立法院中各党团席次(共109席及缺额4席)如下: 中国国民党:72席(66.1%) 国亲联盟及亲民党背书:8席(7.3%) 新党背书:2席(1.8%) 民主进步党:32席(29.4%) 无党团结联盟:4席(3.7%)(包含亲民党委员陈福海) 无党团:1席(0.9%)(无党籍委员康世儒) 委员会“立法院”内分成8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审查各领域的政策法规。此外另有纪律、程序、修宪以及经费稽核等4个特种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内政委员会 - 现任召集委员:张庆忠及黄昭顺; “外交”及国防委员会 - 现任召集委员:帅化民及李明星; 经济委员会 - 现任召集委员:李复兴及林沧敏; 财政委员会 - 现任召集委员:赖士葆及康世儒(无党籍); 教育及文化委员会 - 现任召集委员:陈淑慧及翁金珠(民主进步党); 交通委员会 - 现任召集委员:曹尔忠及王幸男(民主进步党); 司法及法制委员会 - 现任召集委员:吕学樟及谢国梁; 社会福利及环境卫生委员会 - 现任召集委员:徐少萍及刘建国(民主进步党) 特种委员会程序委员会 - 现任召集委员:费鸿泰及赖士葆(程序委员会在委员会中是法律或预算提案要通过的第一关,必须先经过程序委员会的审定,才会付印并在议事堂中进行讨论。程序委员会的成员,是依照各个政党的席次比例所分类配,每一个政党至少都会有1名委员。) 纪律委员会 修宪委员会 经费稽核委员会 立法院国会大楼目前立法院国会大楼是前台湾省立台北第二女子中学学校礼堂,因为老旧,立法院曾经计划兴建新立法院国会大楼,预算经费新台币241亿,包括︰办理“豪华皇家式”迁建计划 ,140坪的院长室、225位立委每位32.7坪的休憩会馆、及51.8坪的研究室;院内364坪的多功能球场、303坪的三温暖、455坪的温水游泳池、672坪的餐厅及小吃区等,之后225位立委减为113席,兴建新立法院国会大楼计划也没有下文。2011年7月22日立法院院长王金平告诉媒体,立法院要盖新国会,院内已成立兴建委员会进行评估。据说,选址的目标之一是台北市仁爱路空军总部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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