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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是丽水电业局、紧水滩水电厂、莲都供电局三家单位联合发起筹建的,经丽水市经贸委、市民政局批准的丽水市辖区内电力企业单位和电力有关的单位、团体自愿参加的跨部门、跨所有制、跨隶属关系的自律性电力行业协会组织,是市政府与电力企业及相关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于2003年2月21日成立,现有会员单位41家,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宗旨:自律协调、监督服务、桥梁纽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履行对电力行业管理、服务和自律职能;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沟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协调企业的利益和关系,为促进丽水电力工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主要业务范围:参与拟定地方性电力行业规约、技术政策,推动电力企业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实施,监督会员单位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参与研究丽水市电力工业改革方案,参与制订丽水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决策提出行业发展、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组织调研行业和企业管理中的共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及行业相关产品认证工作;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负责电力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荐;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办理市电力行业的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审查,组织施工质量监督,参与编制、修订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及质量认证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组织行业相关培训,开展电力职业竞赛活动,组织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承办电力行业展览会或展销会;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行检、行评,承办有关电力许可证的咨询审核工作,承接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交办的电力行业其他管理工作。

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方针:团结服务、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提高发展。

工作规则

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协会人员配置

第二条 协会人员配置依据《章程》和有关文件明确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的工作范畴,实现精干、高效、综合、统一的原则,有利于逐步充实和完善电力行协功能,有利于履行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条 协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专职秘书长1

人(必要时可增设专职副秘书长1人),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派出,其工资、奖

金福利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五条 协会聘用人员和临时用工按市场用工机制由协会与其

本人签订用工协议或合同。

第三章 协会领导主要职责

第六条 理事长领导协会开展工作,行使《章程》赋予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理事会决定聘任协会秘书长和常设机构的部门负责人;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协会参加有关重要会议。

第七条 受理事长委托,分管协会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可行使理事长的有关职权,提名常设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的委托和分工承担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主持协会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经理事长或分管副理事长同意,决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主持常设机构相关会议:

1、常设机构办公会议

2、会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3、其他一些相关会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完成分管的工作。

第四章 协会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 协会办公室是行业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长领导下,按照秘书长的安排,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

(一)负责协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联络员会议等有关会议的各项准备和会务工作;

(二)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协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遵照执行;

(三)编辑《行协信息》刊物及内部参考资料,建立协会网站,及时更新网站内容,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四)反映会员单位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单位关系,为会员单位服务;

(五)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等,督促有关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拟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及年度总结报告等;

(七)有针对性的确定调研课题内容,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八)向会员单位提供先进的科学管理信息,组织会员开展经验交流和学习考察工作;

(九)根据会员单位实际需要,组织有实用性的相关技术业务培训;

(十)负责会员单位会费的收缴和管理。

第五章 主要会议制度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四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筹备召开。理事会认为必要,报市经贸委并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会员大会可以适当提前举行或延期换届,会议由主席团或本届理事会主持。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协会名誉理事长;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协会经费收支报告及财务审查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理事会提交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合法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决议事项由理事会执行,具体事务由协会常设机构组织实施和督查,并及时向理事长、副理事长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节 理事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信、电函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议议题和日期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八条 会议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的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审议处理各项议案;

(二)讨论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协会经费收支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

(四)决定协会顾问的聘请;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研究确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

(八)决定协会常设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副秘书长、常设机构职能部门和其他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

(十二)审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理事会提交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副秘书长、常设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由秘书长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落实。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决定事项,具体事务由秘书长组织安排和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报告落实情.

第三节 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是协会领导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工作部署处理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为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的任务:

(一)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汇报;

(二)讨论吸收新会员建议名单;

(三)交换工作情况,协调工作部署;

(四)讨论确定召开理事会的议程及时间;

(五)确定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秘书长组织安排落实,并及时向理事长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节 会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是协会与会员单位联系、沟通的一种形式,也是各会员单位相互交流工作,探讨问题的平台。

第二十九条 联络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参加对象为各会员单位联络员。联络员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召开。

第三十条 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协会领导的讲话,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报告和专家的学术报告;

(二)通报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反馈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专题研究,进行有关的联络活动和考察活动,促进协会为会员单位服务;

(四)加强会员单位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

第五节 专业工作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专业工作会议是协会开展各种专业性业务活动的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专业工作会议由协会秘书长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召开。

第三十三条 专业工作会议的任务:

(一)组织课题调研,反映企业的意见,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通过召开现场会议,组织经验交流,推进现代化管理方法;

(三)组织专题讲座,举办短期培训班,学术报告会和现场参观;

(四)举办展览,组织与本专业相关的培训活动;

(五)编辑发行本专业的信息刊物、杂志,组织相关的资料汇编;

(六)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经贸委是行协的业务主管部门,协会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其指导、支持和检查、监督。

市民政府是行协的登记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其监督和指导,依法按规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骨干作用,推进行协会员单位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与市企业联合会、社会科学联合会及本市综合性行业组织的联系和业务交流,虚心学习行业管理和服务经验。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与其他相关行业的联系,疏通渠道、协调关系、提供信息、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与其他省、市电力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学习先进经验,改进行协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立文件、资料交换制度,主要是市经贸委、市民政厅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文件、资料;省电力行协与地市行协之间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建立工作汇报、联系制度。及时报告受经贸委等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性、技术性和社会中介事项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或最终工作成果,以取得政府部门对行协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及时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反映会员单位和电力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章 公务活动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兄弟协会和本协会理事、会员单位邀请本协会领导出席会议或重要活动,由秘书长安排。

一般的礼仪庆典活动,协会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可以以协会名义致贺电、贺函。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请协会领导向市经贸委等单位领导汇报或商谈工作,由秘书长统一安排。

第四十三条 协会内部事务活动接待一律从简安排,对外宣传报导需要经秘书长审核。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协会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于二○○七年八月十六日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定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名称: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办公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灯塔街19号,邮政编码:323000。

第三条 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丽水市辖区内电力企业单位和电力有关的团体、单位自愿参加的跨部门、跨所有制、跨隶属关系的自律性电力行业协会组织,是市政府与电力企业单位及电力相关团体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协会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协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市场经济为取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以服务为宗旨,按照会员要求,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权益,为会员服务;沟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协调企业的利益和关系,为促进丽水电力工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丽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丽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职能是服务、自律、监督、协调、维权。其具体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参与拟定地方性电力行业规约、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推动电力企业贯彻国家有关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标准的实施,监督会员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二)参与研究丽水市电力工业改革方案,参与研究丽水市电力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决策提供行业发展、相关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

(三)开展对电力行业和企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电力企业和相关单位提供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服务和咨询,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四)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诉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受委托承办行业许可证核审咨询等有关工作;

(六)推动电力行业节能及社会节约用电、有序用电工作,开展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行业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及行业相关产品的认证工作;

(八)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负责电力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荐。推广电力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经验;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办理市电力行业的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审查,组织施工质量监理,参与编制、修订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及质量认证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十)参与发、供、用电市场价格政策的研究;

(十一)开展行业相关培训工作,委托承办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组织电力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二)开展对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有关信息的发布,编辑出版行协刊物,管理行协网站;组织收集、整理全市电力行业的文献资料,参与编撰丽水市电力工业史志;

(十三)组织电力行业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十四)组织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承办电力行业的展览会或展销会;

(十五)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行检行评,进行企业质量体系贯标和质量评优工作;

(十六)承接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交办委托的电力行业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凡在丽水市依法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各种所有制电力企业单位、与电力生产经营紧密关联的相关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不分所有制、不分企业大小;

(四)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业单位和电力相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常设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协会编辑出版的书刊、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和行业约规;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协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和义务,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担任。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由协会常设机构报告理事会审定并予以通告。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协会会议和活动,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常设机构报告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进行批评教育、劝其退会直至除名。对被退会和除名的会员收回其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召开期间由会议代表通过的主席团或本届理事会主持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处理各项议案;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协会顾问和名誉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调整;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协会工作,有一定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协会常设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经理事长或理事长会议同意,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SPAN lang=EN-US>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服务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丽水市电力行业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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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8: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