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离休制度 |
释义 | 历史成因离休制度是我国党和政府对一部分干部规定的养老制度。干部离体制度包括离休条件、离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等一整套政策的规定。它适用于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制度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1958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安排部分老同志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中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及在这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现在担任县委部长以上职务,思想作风较好,但因年老体衰担任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这一规定,是干部离休制度的雏型。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将离职休养、工资照发作为特殊的退休制度确定下来。1980年10月和1982年4月两次作了补充和修订,提出了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这样,就使离休干部从退休干部制度中分离出来,自成体系。 条件及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人事制度中的一种特殊退休制度。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和离休的年龄。即凡是1949年 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和“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1948年底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只要符合下列年龄规定,都可享受离休待遇:①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副书记、省长、副省长、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②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专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③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离休待遇的原则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即干部离休后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政治、文化活动,了解国内外形势和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原工资照发,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等优先照顾。对于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分别给予生活补贴。离休制度对鼓励革命有功的老干部和做好新老干部的交替工作有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向离休干部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部)人事部和各省、市、自治区都设有老干部工作机构,凡有离休干部的单位和部门也都建有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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