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离任检查关 |
释义 | 县党委书记用人行为要过“离任检查关”,这是中央组织部最近出台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作出的明确规定。《办法》提出,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须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含义郡县治,天下安。市县党委书记作为市县“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担负把握导向、集中意见的重要职责,能否带头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直接影响当地的选人用人公信度,事关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行离任检查,就是要把市县党委书记选人用人情况与其自身的进退留转更好地挂起钩来,形成倒逼机制,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选人用人权。这一制度既检查离任者,又制约在任者,还提醒教育继任者,是一项防患于未然的举措。 概述开展好离任检查,必须对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职责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做到不漏一人。要全面深入,确保质量,防止走过场。凡是民主评议结果没有达到要求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县党委书记,不管是拟提拔使用对象,还是平级交流或者到龄退休的,都必须按照规定严格问责,不能放松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要认真调查,问题属实的必须处理到位,做到失职必究、不搞例外,坚决维护选人用人的严肃性。 离任检查是一种严格要求,更是一种关心爱护。市县党委书记只有坚持以党的事业为先、人民利益为重,坚持依照规矩、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才会赢得干部群众的信任,经受住组织的检验。否则,不仅自己不能“过关”,而且直接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损害党执政的公信力。 离任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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