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婆移民协定 |
释义 | § 简介 《中婆移民协定》是一份由中华民国政府与英国政府签订的招募华工条约。 § 签订时间 此条约于1913年(民国2年)9月20日在北京签订。 § 条约背景 英属北婆罗洲政府(今马来西亚沙巴州)欲开发北婆罗洲,于是先后在中国各地招募华工开发此地,并给于优待。 此签订条约后,中华民国政府正式派官员护送华工,并在北婆罗洲亚庇设立领事馆。此条约的主要特点在于招募对象中有一批是天津人,约八百多人。 当时护送的官员是谢天保,他也是中华民国驻北婆罗洲的第一任领事。 § 条约内容 英属北婆罗洲招殖华民条款 一、每户须给土地十英亩以上。 二、每亩每年缴纳租金五角,最初二年免收。 三、所垦之土地,得转让于其他华人。 四、该民赴北婆罗洲川资,由英属北婆罗洲政府供给,另给男丁费用每日三角五分,至由收成为止。 五、男丁携带眷属,其川资亦由北婆罗洲政府供给,并照发日常费用。 六、该民如不服水土,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居留者,北婆罗洲政府可资送返回故里,但无须预先向该民声明。 七、北婆罗洲政府保证于华民到达时,即为安置住所。 八、该民之土地,至少以半数种稻或椰子、咖啡、胡椒,所需种子由北婆罗洲政府发给。 九、华民农具,由北婆罗洲政府发给,但须偿还。 十、该民子女,由北婆罗洲政府特设学校供其读书。 十一、华民死亡后,其柩如愿运返本籍者,由北婆罗洲政府供给川资。 十二、华民抵达北婆罗洲,无须令定和约。 十三、华民初次登船时,由中华民国政府派员同往照料。 § 英属北婆罗洲招殖华民章程 一、垦户除种植外,不得令其改事他项工作,唯本人自愿经营其他事业者听便。 二、垦户遇水灾、旱灾致歉收时,应予欠租或减租。 三、该垦户不带家眷者,应每人给安家费三十元,无须偿还,该款由英属北婆罗洲政府驻天津代表按月付给。 四、英属北婆罗洲政府允许依照最惠国人民,平等对待垦户。 五、此次招殖华民,以二百五十家为限,由中华民国政府派员驻英属北婆罗洲保护侨民。如垦户均愿居留者,英属北婆罗洲政府有意续招华民前往时,中华民国政府可商得北婆罗洲政府同意,派领事常驻该地。 六、此次所定个条款,双方已商妥。惟华民到达后,如中华民国政府所派人员体察情形,认为有不便之处,可向当地政府商洽改善,以后方许续招华民前往。 七、中华民国政府对所派人员,关于华民利益可与当地政府商洽,所需经费,由北婆罗洲政府在薪俸中筹给。 八、中华民国政府应令天津地方官员,协助北婆罗洲代表筹办运送华民事宜。 九、垦户未登船前,委员应询问各垦户,是否明悉一切章程之内容。 十、开列垦户名册,及由合格医生检验身体等事,应由中华民国政府所派人员办理。 十一、凡运送垦户船只,应遵照英国运送出洋旅客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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