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高层防火规范 |
释义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5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5月3日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 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消防用水量 7.3 室外消防 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外消防 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2 自然 排烟 8.3 机械防烟 8.4 机械排烟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 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A 各类建筑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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