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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地震局
释义

§ 简介

中国地震局是管理全国地震工作、经国务院授权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地震局成立于1971年,时称国家地震局,1998年更名为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现任局长为陈建民。[1]

§ 职责

(一)拟定国家防震减灾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震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拟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立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指导全国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研究提出地震灾区重建防震规划的意见。

(三)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

(五)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实施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双重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与计划财务体制;指导省级以下地震工作机构的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六)管理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国地震趋势预报意见,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向国务院提出对国内外发生破坏性地震作出快速反应的措施建议。

(八)指导地震科技体制改革;拟定地震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地震科技研究与国家重点地震科技项目攻关;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 指导地震科技成果的开发与应用;承担地震科技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管理、监督地震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内设机构

办公室

组织全局性重大会议与活动;负责起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负责督促重要部署、领导批示及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负责新闻宣传,指导地震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中国地震局网站;负责政务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工作,编制机关预决算,管理机关经费;负责局机关及指导京区单位安全保卫、消防、人防、房产、社会事务等工作;负责政务与震情值班、文电、电子政务、档案、信访、机要、保密、密码、信息安全、会议计划等工作。

政策法规司

拟订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方针和政策;组织开展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指导地震系统开展政策研究;拟订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局性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对地震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防震减灾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管理地震标准化和地震计量工作。

发展与财务司

负责国家防震减灾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负责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改革;拟订发展与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预算、决算管理和基本建设管理;负责防震减灾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管理;负责监管专项资金和各类经费,组织财务稽察;负责国库支付和日常财务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管;负责防震减灾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监管国有资产经营性活动。

人事教育司

指导地震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组织编制防震减灾人才发展规划;拟订地震系统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地震系统干部队伍宏观管理及省级地震局、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办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监督,参与巡视工作;负责系统参公人员管理;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劳动工资、保险、奖励、人员招录、专技人员职称评聘和专家工作;指导省级以下地震工作机构的相应工作;负责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管理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局属高等院校;负责局机关干部人事工作。

科学技术司(国际合作司)

负责制订地震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地震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地震科技创新;组织开展地震科学研究和科技基础性工作;组织管理重点地震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项目;指导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地震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负责科技保密工作;协助科技委开展工作,承担科技委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联系地震学会;归口管理学术期刊;归口管理地震科技外事工作;负责双边、多边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协调国际会议、国际合作项目、智力引进、国(境)外破坏性地震快速反应和境外地震台网建设;牵头协调国际救援行动涉外工作。

监测预报司

负责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拟订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和信息网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确定和地震趋势判定,组织全国震情监视跟踪和重大震情会商;组织指导震后趋势判定和现场监测工作;负责管理地震预测意见;负责监测预报、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负责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管理及烈度速报工作;管理火山活动、水库和海域地震的监测预测工作;负责全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境外台网建设、运行与管理;承担地震监测预报相关科技项目的实施、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

震害防御司

指导全国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拟订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审定地震小区划图;负责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协同指导地震灾区重建;负责全国强震动观测台网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管理震害预测工作,参与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负责地震基础性任务探测和地震活断层探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社会宣传教育;承担市县防震减灾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承担震害防御相关科技项目的实施、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参与地震灾害保险工作;负责联系中国灾害防御协会。

震灾应急救援司

指导全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管理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指导部门和地方地震应急预案建设;承办全国地震应急工作检查;负责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和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及社区地震搜救志愿者工作;管理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指导国家、地方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救援训练基地建设;负责国内地震救援工作,承担境外地震救援任务的实施;承担联合国灾害协调和亚太人道主义合作伙伴任务的实施;承担地震应急救援相关科技项目的实施、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承担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指导京区直属单位和局机关党的建设;受党组委托,指导京外单位党建工作;承担地震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宣传、统战工作;指导党组织配合行政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领导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领导直属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管理中国地震局党校。

监察司

组织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局属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中国地震局重大决策中的问题;监督局司级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受理对局司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局司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对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及重大项目等进行审计监督;对局管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地震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局属各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 历史沿革

全国地震系统办公室工作会议在广西南宁召开

地震灾害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危害极大,因此,党和政府历来对地震工作十分重视。早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在中国科学院内就设立了地震台站等地震工作机构,当时的主要任务是地震观测,现场考察、人才培训,但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人员和机构都比较分散。为了集中力量攻克难关,1953年11月,中国科学院决定成立“中国科学院地震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综合组、地质组和历史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计委审核重大项目提供咨询。60年代,我国地震进入活跃阶段,在周恩来总理的亲自关怀下逐步建立起全国性的地震工作机构。中国地震局发布汶川8.0级地震烈度

邢台地震后,根据周总理的指示,国家科委和中国科学院组成地震办公室。

1967年国务院决定在国家科委内设立“京津地区地震办公室”主管京津地区的地震预报工作;在国家建委内设立“京津地区抗震办公室”主管京津地区的地震预报工作。同年12月国家科委京津地震办公室与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局合并,成立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地震办公室。

1969年7月18日,渤海湾发生7.4级大地震,当天下午周总理接见地震工作者,作了“团结起来,共同对地震之敌”的指示,为了加强地震工作的统一领导,第二天组建了中央地震工作小组。

为了加强地震监测、预报、科研的集中统一管理,1971年8月2日国务院国发56号文,决定撤销中央地震工作小组办公室,成立国家地震局作为中央地震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的地震工作,国家地震局由中国科学院代管。

国家地震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地震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国家地震局面立后,中国科学院的地球物理研究所、兰州地球物理研究所、昆明地球物理研究所、地质研究所、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兰州地质研究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南大地构造研究室等单位整建制划归国家地震局领导,与此同时还先后组建了兰州、新疆、成都、昆明、广州、福州、武汉、南京、沈阳九个地震大队,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此外还组建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陕西、宁夏、山东、安徽、湖南、贵州、内蒙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震队。

1975年12月,国家地震局由中国科学院代管改为国务院直属局。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预测预防工作的几项措施的请示报告》,批准除台湾省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地震工作机构。

1983年机构改革时,经国务院国办发[1983]6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省、市、自治区地震工作机构和管理体制调整改革报告的通知》,批准各省、市、自治区地震局(办)由以地方政府领导改为由国家地震局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机。

§ 监测能力

中国地震局启动普洱地震应急预案

中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由建国初期的科学行为,逐步向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数字化和自动化方向发展。30年前国家地震局成立初期,我国的地震监测能力还很有限,到1966年邢台地震时,中国仅有24个测震台组成全国地震基本台网,8个地磁台组成全国地磁基本台网。30年后的今天,中国地震局在全国建立了415个专业地震台站、20余个包含近300个站(点)的遥测地震台网、560余个地方、企业观测站(点),1200余部短波、超短波电台组成的地震数据信息通信网络。按观测类别分,专业台站(点)中:测震有近600个站(点)800套仪器,强震观测台(点)240个,形变有160个站(点)297套仪器,电磁有近150余个站(点)280余套仪器,地下流体有近110个站(点)200套仪器;地方、企业台站(点)中:测震有近220个站(点)250余套仪器,形变有60余个站(点)65套仪器,电磁有120余个站(点)125套仪器,地下流体有300余个站(点)313套仪器。

直到70年代末,中国的地震监测能力在部分重点危险区基本达到监测6级以上地震的能力。中国地震监测台网具有监测ML≥2.5级地震能力的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2略强,1/4左右的面积具有监测ML≥3.0级地震的能力,另有近1/4的面积(青藏高原大部分地区)具有监测ML≥4.0-5.0级以上震级地震的能力。全国的监控能力可达ML≥4.0级地震,东部重要省会城市及其附近具有监测ML≥1.5-2.0级地震的能力,首都圈地区具有监测ML≥1.0-1.5级地震的能力。

§ 行业标准

卫星遥感图

中国地震局于2009年2月9日批准发布了系列行业标准《地震地电观测方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此5项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DB/T 33.1-2009 《地震地电观测方法  地电阻率观测  第1部分:单极距观测》

DB/T 33.2-2009 《地震地电观测方法  地电阻率观测  第2部分:多极距观测》

DB/T 33.3-2009 《地震地电观测方法  地电阻率观测  第3部分:大地电磁重复测量》

DB/T 34-2009 《地震地电观测方法  地电场观测》

DB/T 35-2009 《地震地电观测方法  电磁扰动观测》

5项标准分别规定了不同地震地电观测方法的观测对象及要求、观测原理、台站观测、组网观测、观测环境及数据处理的技术要求等方面,适用于地震监测预报和相关科学研究中的地震地电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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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1 10: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