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魏玛宪法》 |
释义 | 《魏玛宪法》 § 简介 即1919年《德意志国宪法》,因其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德国于1918年发生革命,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制定了这部宪法,于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共181条,分两编。第 1编为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分联邦及各邦、联邦议院、联邦总统及联邦政府、联邦参议院、联邦立法、联邦行政、司法7章。规定德国为联邦,主权在民。人民有普选权、创制权。采用责任内阁制,但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可以暂时停止宪法中部分规定的效力。第2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分个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5章。第2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如第 153条规定所有权的行使应增进公共福利;第156条规定“一切生产者阶级” (资本家和工人)“共同合作”,工人参与私人企业管理。1933年希特勒建立独裁统治后,先用紧急命令宣布《魏玛宪法》中许多关于人民权利的条文停止生效,又制定了《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授权法》),规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于是《魏玛宪法》名存实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邦德国,《魏玛宪法》为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所代替。该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魏玛宪法》的传统,并在其第 140条里规定,把《魏玛宪法》中有关宗教的5条(136~139,141)作为基本法的组成部分,继续有效。 § 历史意义 《魏玛宪法》是一部比较民主的资产阶级宪法,在德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它的制订和实施标志着德国历史由资产阶级半封建主义的德义志帝国时期进入了魏玛共和国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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