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
释义 | § 简介 中华全国工商联成立以来,形成了紧跟中国共产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光荣传统。在现阶段,全国工商联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作为政治方向。把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工作目标。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工商联金银珠宝论坛 中华全国工商联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引导会员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办好会办企业、事业;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工商联依照法律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机构,全国工商联负责指导地方工商联和民间商会的工作,中国共有县以上工商联组织3119个,形成覆盖全中国的组织网络。工商联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地方工商联会员为全国工商联会员。截至2007年10月末,全中国共有工商联会员213.9万。 中华全国工商联已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会建立了广泛联系,并将一如既往地发展同中外各工商团体、企业组织和人士的联络,加强合作,共同发展。 全国工商联第一、二、三届主任委员陈叔通,第四届主任委员胡子昂,第五届主席胡子昂,第六届主席荣毅仁,第七、八届主席经叔平,现任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1] §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 , 民间的对内对外商会,各级工商联的全国性组织。它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之一,是一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简称全国工商联。成立五十周年 1949年,工商界作为一个方面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和第一届政协全体会议。1951年10月,周恩来总理在全国政协一届三次会议的《政治报告》中提出成立工商业联合会,1952 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规定了工商联的组织构成和基本任务。1953年10月,全国工商联举行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宣告正式成立。工商联成立后,认真参与中国共产党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讨论学习和国家经济建设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配合共产党和政府贯彻和平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方针和赎买政策,推动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和经济代销以至公私合营的开展 ,组织工商界接受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参加抗美援朝和五反运动(反对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对促进社会生产、实现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作出了有益的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工商联的领导人直接参加了国家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有一批负责人担任了人民政权的领导职务。 1956年12月和 1959 年12月,全国工商联先后召开了第二届和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推动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发挥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专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1979 年10月和1983 年11月又先后召开了第四届和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了章程,明确新时期工商联的任务是: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台湾回归祖国,为加强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 增 进同各国人民的友谊 ,推动会员积 极参加改革、开放而贡献力量。 1988年11月,全国工商联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工商联是统一战线组织和对内对外的民间商会。它的主要特征是统战性、民间性和经济性的统一,具体体现为 :广泛联系 、团结海内外工商业界,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工商业界的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大政方针、重大经济和社会决策的协商,特别是对经济方针、政策、法津、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职能;举荐人才参加国家政权机关,参加人民政协的活动;向会员和社会提供经济、技术、法律等服务和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促进振兴中华、统一祖国大业的发展。 § 组织机构 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 全国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 。每5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执行委员会是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工商联。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 1人 、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常务委员若干人 ,组成常务委员会 。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工商联的会员有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到1990年底,全国县级以上地方组织有1786个,会员58万多。全国工商联历届领导人有陈叔通、胡子昂、荣毅仁、经叔平等。全国工商联主办有《中华工商时报》和《中国工商》。1993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 办公厅:电话总机(010-65136677);秘书处:2109;管理处:2113 研究室:电话总机(010-65136677);综合处2208 会员部:电话总机(010-65136677);代表人士处2203 宣传教育部:电话总机(010-65136677);综合处2329 扶贫与社会服务部(光彩事业部):电话总机(010-65136677);综合处2302 经济部:电话总机(010-65136677);综合服务处2354 法律部:电话总机(010-65136677);综合处2508 联络部:电话总机(010-65136677);联络处2234 机关党委(人事部):电话总机(010-65136677);机关工会2310 § 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相统一的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本会按照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工作方针,教育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成立五十周年大会 第一章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第二条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和工会建设。 第四条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条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六条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开展促进经贸合作和促进祖国统一的工作;增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国家扩大对外开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第八条加强自身建设,体现特色,提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能力,增强凝聚力。 第九条依法加强会产管理。 第十条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二章会员 第十一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三条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 第十七条本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为地方组织;在街道、社区、乡镇等设置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为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还负有修改章程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执行委员会的委员要承担委员的责任,履行委员的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参加组织的重要活动 (四)执行工商业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工商联民办高等教育大会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本会方针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及工商业联合会的基层组织,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会务。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本级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业联合会也是当地民间商会组织。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业联合会专职副主席、上一届工商业联合会部分兼职副主席和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民间商会组织的副会长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作人员应当做到:天津工商联合会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业联合会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增强工作能力;(三)坚持求真务实,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善于团结共事;(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会徽 第三十四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 第三十五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为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民间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2007年11月19日通过)。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594082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