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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释义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生物武器素有“瘟神”之称,是利用细菌、病毒等致病微生物以及各种毒素和其它生物活性物质来杀伤人、畜和毁坏农作物,以达成战争目的的一类武器。它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多,杀伤范围大,作用持续时间长,且难防难治。因此,制止生物武器在全球的扩散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草案于1971年9月28日由美国、英国、苏联等12个国家向第26届联大联合提出,经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推荐此公约。1972年4月10日分别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签署。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遵守该公约。截止2002年11月,已有146个国家批准了公约。由于缺乏必要的核查机制,加上有一些措辞不严谨之处,公约的执行与监督困难重重。为此,公约签字国曾于1980年、1986年、1991年、1996年和2001年就该公约举行过五次审议会议。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共15条,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成员国在1994年的特别会议上决定成立特别工作组,制定一份对于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草案。但是在2001年12月的第五次审议会议因美国要求会议“明确终止”特殊工作组的使命,反对就进一步加强《公约》的措施进行谈判而被迫休会。2002年11月11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五次审议会议在日内瓦复会。

1984年9月20日,中国决定中国加入该公约。台湾当局曾于1972年4月以中国名义在华盛顿签署了公约,并于1973年2月9日批准。中国在加入公约时声明台湾当局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1984年11月15日,中国政府分别向英、美、苏政府交存加入书,该公约于同日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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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1 22: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