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释义 | § 简介 为1994年7月29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的李肇星(中)在《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上签字。 1982年,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涵盖最广泛、内容最丰富的海洋法典。这部国际大法对国家在各海洋空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全面、明确的规范,为建立合理、公正的国际海洋新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 海洋法公约与相关会议的行政管理为其“秘书处”,设置于联合国“海洋事务与海洋法总署”(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 历史 在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 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 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 第3次从1973年12月3日开始,直至1982年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2] § 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称得上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也最有实践性的海洋法典。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17个部分是:用语和范围、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一般规定,最后条款。 9个附件分别为:高度洄游鱼类,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企业内部章程,调解,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仲裁,特别仲裁,国际组织的参加。另外还有“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 § 签署与批准国 签署并批准:152国。 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 未签署:18国。包括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尔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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