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
释义 | § 监察部领导 部 长: 马 馼 副部长: 屈万祥 王伟 姚增科 郝明金 马馼,女,1948年7月生,河北吴桥人,大学学历。1968年7月参加工作,1972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68年7月至1978年9月在内蒙古巴盟乌拉特前旗苏独仑公社插队,历任大队副主任、公社革委会副主任。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史专业学习。1982年7月起,任南开大学分校教师、党委副书记。1987年7月起,任南开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职。1989年8月起,任国家计生委宣教司副司长,国家计生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995年1月起,任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1997年9月起,任中央纪委常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党委书记等职。2004年1月后任中央纪委副书记。2007年8月任监察部部长。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主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 十七大当选为中共中央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十五大、十六大当选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 § 监察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主要职责 贺国强在安徽省黄山、宣城、芜湖、合肥等地调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监察部可以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 监察部权限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主要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 1、检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监察部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和处理;也可以作出监察决定,直接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机构设置 内设及派出机构 监察部内部设办公厅、执法监察室等25个职能厅(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监察部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了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其职责是: 1.检查被监察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2.受理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 5.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 6.督促被监察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7.办理监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 § 事业单位 中国监察杂志社 中国纪检监察报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电化教育中心 信息中心 行政监察研究所(中国监察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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