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随附单 |
释义 | § 随附单 根据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酒类流通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简称《随附单》)制度。最近召开的全国酒类流通工作会议确定,《随附单》制度自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随附单》即酒类批发企业(含酒类生产企业)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填写的表明该批酒类商品来源、去向、品名、数量等内容的单据,可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是酒类商品的身份证。《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各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实行《随附单》制度是规范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随附单》可以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这对于规范酒类流通渠道,防止假冒伪劣酒进入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便于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市场和酒类经销商、酒类消费者识别真伪。同时还可以有效地抑制明零暗批等不法行为,保护合法批发企业的正当权益。 一、《随附单》格式 酒 类 流 通 随 附 单 年 月 日 编号 购货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品名 规 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金额(元) 产地 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售货单位(盖章): 备案登记号: 填单人: 售货单位地址: 电话/传真: 发货人: 承运人: 车牌号: 二、《随附单》有关说明 (一)《随附单》原则上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各地要对《随附单》存根进行管理。 (二)《随附单》规格原则上要求为A5(14.8cm *21cm)合订本,每本50套。 (三)《随附单》编号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为省别编号,后10位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随附单》前两位省别编号为: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吉林省,23-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50-重庆市,51-四川省,52-贵州省,53-云南省,54-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71-大连市,72-宁波市,73-厦门市,74-青岛市,75-深圳市。 (四)《随附单》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 (五)《随附单》中“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进口酒类填写灌装日期。 (六)《随附单》须按商务部下发的带有防伪标志的表样印制。 (七)《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 § 相关条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执行和解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法定准备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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