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高技能人才 |
释义 | § 人才定义 高技能人才主要包括技术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水平的人员。 可以描述为: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技术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水平的人员。 高技能人才是中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大力倡导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时代背景之下,更多更快地培训高技能人才,被视为中国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举措。 § 人才特征 高技能人才的特征有群体特征和个体特征之分,群体特征通过个体特征体现出来,个体特征又包含在群体特征之中。研究高技能人才的特征无论从群体出发还是从个体出发,都是可行的。以下对高技能人才特征的研究采用统筹法。 (1)高超的动手能力。 动手能力是所有技能人才共有的特征。但是,只有高技能人才才能戴“技艺超群”这一桂冠,这也是高技能人才最显著的职业形象特征。现代高技能人才高超的动手能力不再只是传统的“手艺”和某些“绝活”,而是通过技能教育和培训获得更多的现代化理论知识,成为“手脑联盟”的技能劳动者,这种“手脑联盟”将是知识经济社会高技能人才的时代特征。 (2)突出的创造能力。 创造性是一切人才的共同特征。高技能人才的创造性主要表现为在相关技术领域中的创新能力,如工艺革新、技术改良、流程改革及发明创造。日常关于这方面的实例举不胜举。心理学研究表明,人是有创造能力的,但不同的人创造能级不同。一般来说,初、中级技能人才主要是掌握熟练技术,从事的是熟练劳动,熟练劳动主要是动作技能的重复。高技能人才则较多地掌握了精密技术,从事的是较复杂的劳动,其心智技能化的程度较高。不仅如此,高技能人才的创造能力还具有个性化特征。 (3)极强的适应能力。高技能人才有适应工作岗位变动的能力。这种适应能力不仅表现在对同专业(工种)工作岗位的流动方面,也表现在对邻近专业(工种)工作岗位的流动方面。相比之下,初、中级技能人才的岗位适应性远不及高技能人才。 § 中国现状 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十一五”期间,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是我国的产业升级和产业链提升的人力资源保证,是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总体上看,目前中国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薄弱,培养体系不完善,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当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04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34家中央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这些试点企业共有职工453万,占中央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有技术工人223万,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2.5%,高级工占20.1%。试点企业将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开展职工队伍素质摸底调查,制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流动、激励和保障七个环节的工作。同时,结合实际和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的梯次发展。 § 培养模式 高技能人才中国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企业培养、院校培养和校企合作培养三种方式,而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对员工进行在职培训无疑是一个最佳的选择。 1、企业培养 目前,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企业内培训机构培养。中国多数大型企业都有自己的培训中心,有的还有自己的技工学校。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企业培训基地2万多个,如仅广东省企业培训机构就有30多个,年培训能力约80万人次。 (2)在企业内举办短期培训班。这种方式是高技能人才培训中最常见的形式,班级可大可小,大的班级达40-50人,小的班级10人以内。 (3)开展技术比武与技能竞赛、组织技能月等活动,为高技能人才选拔和展示技能成果搭建舞台。并通过对优秀技能人才的表彰和奖励,调动职工学习技术技能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技能人才通过自学不断成长壮大。 (4)以师带徒。通过师徒“结对子”或“拜师学艺”等形式,在工作中安排中级技术工:人与高技能人员、技术专家或技术带头人组成工作组,形成技术上的传、帮、带。 (5)课题攻关。在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生产和科技攻关过程中,将其中的某些难点问题确定为课题,并形成若干攻关研究组,通过攻关研究,培养高技能人才。 (6)外送研修。一是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有关培训项目;二是参加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举办的培训项目;三是到院校进行专题研修。 2、院校培养 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具体学制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招收相关专业中职毕业生,在校学习三年,培养高级技工,即三年制高级工班;二是招收中职毕业生,在校学习四年,培养技师,即四年制技师班;三是招收初中毕业生,在校学习五年,培养高级工,即五年一贯制高级工班;四是招收初中毕业生,在校学习六年,培养技师,即六年制技师班。 3、校企合作培养 校企合作培养,目前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简单合作,主要是订单式培养。学校根据企业需求量身定做,进行相应的课程开发,学校以企业为实习基地,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学校按协议为企业培养合格的人才。二是中层次合作。学校、企业共同建立由知名专家参加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对学校的办学方向、人才培养提供咨询服务,共同研究培养目标,制定教学计划。三是深层次合作。企业与学校相互渗透,学校针对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科研攻关、课程开发和专业设置,经企业认可后实施教学,或企业提供培训课题或课程计划,委托学校具体实施。企业可以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 人才选拔 人才培训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 的规定,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统一组织,同时开展。 2、人事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状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人选控制指标数。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会同劳动保障厅(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部门、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工作。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选拔工作由所属地区统一组织。 4、高技能人才的推荐人选必须经过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 会同劳动保障厅(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干部) 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 部门负责组织。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厅 (局) 会同劳动保障厅(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 (干部) 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数,对高技能人才的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后,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一同,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审核、审定、公示后,统一上报人事部。 6、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会同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集中审核人选,并将拟定的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军队系统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工作,由军委总政治部结合部队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选拔的人选由人事部转报国务院审批。 § 人才评价 高技能人才评价跟不上社会需要,影响高技能人才的成长。用人单位普遍反映,许多劳动者在企业工作岗位中,技能已经达到高级工以上水平,但由于评价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不能被认定相应的职业资格,其能力和才干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成长受到制约,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严重影响。 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不高,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一些地区、行业的鉴定机构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鉴定质量“假、次、低”,即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低顶高。鉴定工作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声誉。 高技能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环节没有形成有效联动,导致评价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高技能人才评价应该作为岗位使用与待遇的依据,并能够引导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技能。但在实际工作中,评价工作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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