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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香港立法会
释义 香港立法会

香港立法会(英语:Legislative Council,LegCo或Legco)是香港的立法机构。现有60个议席,每届任期4年(香港主权移交后第一届立法会的任期为2年),前称香港立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法律除少数《香港基本法》订明外一般不在香港实施。

§ 历史

港英时期

开埠初期立法会标志

香港自1841年-1997年是英国的殖民地,其首份宪法是由维多利亚女皇以《英皇制诰》形式颁布,名为《香港殖民地宪章》,并于1843年6月26日在总督府公布。该宪章订定成立立法局,授权“在任的总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见后……制定及通过为维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时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条例。”。于1917年颁布取代1843年宪章的《英皇制诰》,其文本于“的意见”之后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

立法会成立初期称定例局,后改称立法局。立法局早期由政府三司的当然议员、政府官员出任的官守议员及民间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议员组成。除了当然议员以外,其余成员皆由港督委任。

1843年8月,砵甸乍总督宣布委任官守议员加入立法机关。三名官守议员(即正在担任某种官职之意)分别为庄士敦(前护理总督)、摩理臣(商务总监中文秘书兼传译员)及金尼(首席裁判司)。

1844年1月11日,立法局举行首次会议。1844年2月26日,通过首条香港法例。1845年3月7日,立法会根据《1843年皇室训令》第6条,制定并通过首份《香港立法机关会议规则及常规》。

1850年,委任两位太平绅士代表大卫·渣甸及约瑟·艾德格为首两名非官方议员。1857年,增委两名官方议员及一名非官方议员。1884年,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七名官方议员及五名非官方议员,其中包括一名华人伍才(又名伍廷芳)。1896年,进一步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八名官方议员及六名非官方议员。1929年,立法局共有10名官方议员及八名非官方议员,其中包括三名华人及一名葡籍人士。

战后的改革主权移交以前,立法局主席之坐席。

1960年代,香港经历文革引发的六七暴动,政府一方面推出香港节等文化活动安抚民心,另一方面也筹备代议政制,令市民有参与政制的机会。1967年,立法局成员人数增至26名,官守和非官守议员各占13名。1973年,人数增至46名。1980年,增至50名。于1984年政府推出《代议政制绿皮书》,详列立法会民主化的过程,正式就立法局引入民选议席咨询公众。

1985年起,立法局搬到位于中环的旧最高法院大楼,并首次推行间接选举。由于立法局的间接选举以及当时主要由民选议员组成的市政局都甚为成功,不少泛民主派成员都要求政府在1988年引入直接选举议席,当时被称作“八八直选”。但最后政府推出的《代议政制白皮书》,却把首次直选的时间推迟至1991年,使泛民主派颇为失望。1985年,通过《立法局(权力与特权)条例》,使立法会的权力大大提高。1991年,成员人数增至60名。

1991年立法局第一次直接选举举行,香港首个政党香港民主同盟成立。由于联票效应,使泛民主派大获全胜。立法局内非官守议员为对抗泛民主派,以免议会被控制,成立了今日自由党前身的“启联资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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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1 12:3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