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民国约法》 |
释义 | § 历史背景 《中华民国约法》 民国二年(1913年)发生二次革命,随后袁世凯挟持国会(议会)当选为中华民国总统之后,在当年十一月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同时以大总统命令将内阁改为政治会议。政治会议自民国二年十二月集会,到次年五月参政院成立时结束。此段时期,袁世凯咨询修改临时约法。由此政治会议议定《约法会议组织条例》,成立约法会议。民国三年三月,约法会议开会,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内容。修改共七项,全部是增加总统权力内容。随后,约法会议根据袁世凯的意见,通过《中华民国约法》五月一日由袁世凯公布,即所谓“新约法”。 § 具体规定 袁世凯 1914年5月1日公布﹐由袁世凯一手操纵的“约法会议”所制定﹐具有宪法性质。又称“新约法”﹐以示区别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分十章六十八条。以确认袁世凯专制独裁制度为基本特征﹐取消了国会制。它虽然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但在关于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中﹐都附加了“于法律范围内”的限制条件。而法律的制订﹐人民是无权过问的﹐实际上否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虽在条文上也保留了人民享有言论﹑结社等项自由权利﹐事实上却被剥夺殆尽。 这个约法修改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阁制原则﹐把总统的权力提高到如同封建皇帝一样。规定“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大总统有权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宣战﹑媾和﹐“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等。同时﹐否定“三权分立”原则﹐把制宪大权集中于大总统。参议院的职能改为“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宪法草案经参议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决定之”。“国民会议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另外﹐这个约法对民权严加抑制。虽规定了立法院的组成和职权﹐但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都有严格的限制﹐而且始终没有设立﹐另搞一个参政院代行职权。 § 结果 袁世凯企图利用这个约法﹐把个人独裁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为复辟封建帝制作准备﹐但遭到全国人民的坚决反对。《中华民国约法》随着袁世凯的垮台而被废止。[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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