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言词证据 |
释义 | 言词证据研讨会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这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广义上的物证),但是,实物证据的范围显然是要大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还是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更为妥当一些。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即为言词证据,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 基本简介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辩认笔录等。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由于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因此言词证据一个突出特点是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因为当事人、证人是对案件事实直接或间接的感知者,他们的陈述能够使司法人员迅速地从总体上以至在细节上把握案件的全貌,这是实物证据无可比拟的。但是,也正因为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又决定了它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特点,因为,言词证据的形成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如刑事诉讼当事人因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导致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也会由于受感知能力、个人的品质以及受到威胁、利诱等因素影响而不如实作证,从而使言词证据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 § 主要特点 言词证据1.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 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通过人的陈述表达出来,它虽然不像实物证据那样是可见的,但也不像实物证据那样处于静止和被挖掘的地位,人们可以主动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况,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及时的证明作用。’同时,言词证据是陈述人对他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的复述,往往能够把刑事案件或窝事、行政争议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等具体情节描述清楚,从而比较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而且陈述人能在司法人员和有关诉讼参与人(如辩护人、代理人)询问 的引导下,补充、修正他所感知的事实,澄清疑问,从而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言词证据的这一特点是实物证据所无法比拟的。 2.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情况 言词证据是客观事物在人头脑中映像和记忆的反映,它一般要经历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几个环节,在这几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会 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使言词证据虚假或失真;而且还受到言词证据提供者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据的影响,如胨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有可能使陈述人有意作 虚假陈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都与诉讼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使陈述人故意作 不实陈述。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证人个人的品质,或者受到威胁、利诱等外界影响而作虚假证言。鉴定人亦存在同样的总是,故对言词证 据必须慎重,不可轻易相信。 § 运用规则 取得的言词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言词证据是由当事人、鉴定人等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保证其真实性和使其具有证明力,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必须遵守以下运用规则: 第一,根据言词证据的特点,采用合适的方法对其进行收集和保全。言词证据的收集的方法主要是讯问或询问。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审问称为讯问;对刑事被害人,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证人等的问话称为询问。讯问和询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陈述人能够如实I冻述,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收 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收集言词证据一般应以口 头询问的方式进行,使陈述人按照感受的案件事实的顺序进行陈述,切忌诱导、暗示。对被害人、证人和鉴定人,应告知其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并讲明作伪证和虚假陈述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辨认也是一种收集言词证据的方法一是一种特殊的讯问或询问此外,收集言词证据应及时进行,以防止陈述人因时间久远而淡忘或遗忘。 在证据的保全上,也要根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一言词证据,一般是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证人当事人可亲笔书写证词或供词,也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记录。 第二,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要着重审查言词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有无影响其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如被害人是否因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夸大事实;证人、鉴 定人有无因为与当事人有亲疏关系等而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鉴定,陈述人感受案件事实时客观环境的好坏,如光线的明暗、势的高低一天气的变化等,以及是否受到威 胁、引诱或者刑讯“.等等。 第三,在法庭调查阶段,言词证据通过讯问_询问或宣读等方式提出,对案件的查证和对全部证据的审查,都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即:应当众进行口头讯问,交叉 询问和辩论、质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允许仅用案卷中的书面材料来认定案情和作为判决的依据。 § 审查判断 (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被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一定的关系,被害人很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其陈述的虚假性。因此,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形成过程,即来源是否合法,以确定其证明力。被害人陈述是否可靠,通常与被害人距离感知对象的远近或者在亲身感知时的能见度及生理状况有关。对此,应主要审查被害人的感知能力和当时的环境,包括案发当时是白天还是夜间,有无灯光,能见度如何;被害人的距离如何,是面对还是背向被告人。例如:王某某入户抢劫案,案发时间是凌晨2点,被害人杨某的住所是搭设的简易棚,围墙未完全封闭,其住所旁正好有一路灯且灯光十分明亮,光线能够照入杨某的住所内,同时,王某某是面对被害人杨某实施的威胁手段。因此,可以断定杨某陈述真实、客观,其证明力强。最后,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2、注意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伪。主要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乎情理,是否符合逻辑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时,精神是否处于惊恐状态,因在这种情况下,对其经历的事情容易产生错觉。例如:某未成年人强奸案,被害人(也系未成年人)陈述三人已将其强奸,三被告人也供述已强奸既遂,但经检查和鉴定,被害人的处女膜未破,留下的可疑斑痕成阴性。被害人对这一点的陈述不符合情理,最终认定三名被告人强奸未遂。 3、注意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如果他们之间素不相识,被害人的陈述可能比较真实;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有矛盾,被害人可能作出虚假陈述,夸大事实;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平素关系很好,被害人可能隐瞒事实真相,为被告人开脱罪责。虽然,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但是作为一种审查、判断证据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对正确处理案件是十分有效切实可行的。例如:张某索要钱财案,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同村人,且张某在当地素有劣迹,被害人李某陈述“张某持刀逼我拿钱给他,我被迫当场付钱给张某”。而被告人张某供述“我叫他拿点钱来用,否则不得安宁,当时我手中没有拿任何东西”。这就影响对本案的定性,是敲诈还是抢劫。在审查证据时充分考虑了张某平时表现以及与邻居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认为被害人李某有夸大事实的可能性。最后经过补充证据,排除了张某持刀威逼李某的情节,张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4、注意审查被害人的作证能力与品质。主要审查作证能力相对较弱的被害人陈述,包括盲人、聋哑人、年幼的人等被害人,这些被害人陈述的固定,法律作了严格的规定,比如聋哑人的陈述必须有懂哑语手势的人当翻译,年幼的被害人陈述必须要有监护人或其它与案件无关的证人在场。同时还要注意审查陈述的内容,比如盲人可就其听到的情况作陈述,但不能说他见到了什么,年幼的被害人所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其年龄、知识水平以及表达能力所能达到的程度。此外,被害人的品质如何也可能影响其陈述的可靠性。当然,这并不说被害人的人品有问题,其陈述就不真实,只是根据案件的其它证据进行判断。 证人证述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行为的实施者,是诉讼的中心人物,诉讼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犯罪中大量细节(包括隐蔽性知识)只有行为人才知道,因此其供述和辩解往往是真伪共存。实践中,在审查时一般寻求如下的思路: 1、审查供述和辩解的真伪性。一是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他们的辩解往往是案件中的辩点,也可能是辩护人辩护的观点,因此,必须引起重视;二是审查其多次供述是否稳定,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包括两项:首先审查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供述有无矛盾;其次审查被告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例如:冯某某等人利用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冯某某不否认参与签订合同并欠对方当事人货款的事实,但冯某某辩解这是经济纠纷不是犯罪行为。在听取冯某某的辩解后,及时与侦查部门交换意见,注意收集证明其诈骗手段和履行能力等方面的证据,做了认真、充分的庭前准备,预测了辩护观点,在庭审中,辩护人果然以此为辩护观点并作无罪辩护,公诉人驳斥了其辩点,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供述时,要充分考虑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行为时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很可能出现串供、订立功守同盟、相互推诿等情况,就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作的有罪供述,正确对待和处理他们的翻供,从被告人的供述中找到收集证据的切入点,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以防止他们的翻供。否则将失去取证的最佳时机,造成证据灭失。例如:发生在本市的一起“灌农药”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先供述灌被害人农药后不想让其死亡,又灌煤油让其呕吐,这一隐蔽性知识,侦查部门在取证时忽略了,只提取了胃内物、未提取呕吐物。后嫌疑人翻供说是被害人自己喝的农药,这时,就需要证实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真实,是否有先灌农药,后又灌煤油的情节,就需要查出呕吐物中是否含有煤油,因未提取呕吐物,重要物证灭失,失去了证明嫌疑人有罪供述是否真实的重要证据,致使该案被判存疑无罪。由此可以看出,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中的隐蔽性知识,对定罪的重要性。因此,认为对故意杀人、强奸等重大案件,嫌疑人供述时应采取同步录像方式来固定证据,以防止其翻供。 4、审查获取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一是要认真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实践中,许多司法人员都存在有口供定案才踏实的意识,因此,要消除口供主义的影响;二是严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口供,对这类证据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都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但是,要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是十分重要的证据,它能较为细致的证明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等细节,经查证属实的,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是证人将直接或者间接感知的案件真实情况向侦查人员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形成分为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其形成过程中,证人也会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可能会有真、有假,夸大或者缩小的情况。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即是否有《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情形,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如果证人是听说的,就应当注意证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听觉能力;如果证人是近视或者老眼昏花,就应注意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视力及其记忆能力如何。 2、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来源是否真实、客观。主要审查证人对所证的事实,是直接感知还是间接感知,是亲眼所见还是听人所说,对在采用转述证人的证言认定案情时应慎重;证人是在何种情况下感知所证的事实,要充分考虑案发时距离的远近、光线的明暗、有无障碍物等客观环境。例如:梁某故意伤害案,证人证实:当天晚上,见梁某持刀猛砍被害人。同时又证实,他所站的地点距梁某砍被害人的地点约有100米远,经侦查实验证实:在相同地点,相同环境情况下,100米远处根本看不清案发地点发生的事情,最后排除了该证人证言。 3、审查证人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具有利害关系,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注意审查询问证人的地点及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已履行告知义务。 § 注意问题 言词证据论坛第一,言词证据就其内容而言,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其陈述又往往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中。言词证据通常以笔录(即记录材料)为载 体,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证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词,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书写书面供词;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调查中,也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陈述人的陈述。但不论记载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因载体表现为实物而 认为上述证据为实物证据。 第二,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虽然表现为书面形式,但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 时,当事人等有权对鉴定人就鉴定结论发问,l鉴定人有义务作出口头回答,以阐明补充其鉴定结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 “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所以,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 § 参考资料 [1] 广东律师法律咨询网 http://www.cnlawyer.cn/x/j/6663.html [2] 雅虎知识堂 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407032102172.html [3] 中国检查网 http://www.cnjccn.com/showinfoclass.asp?id=14641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594082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