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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释义

§ 设立背景

1945年11月21日,纳粹二号人物、空军元帅戈林接受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

二战临近结束时,如何处理罪孽深重的纳粹分子在同盟国内部引起激烈争论,有人主张活埋,有人主张不经审判就处决,最后主张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审判的观点获得了胜利。用法律让罪人服罪、以公正培育正义、以理性巩固和平或许更为有效。

美国大法官杰克逊力排众议,主张通过建立国际军事法庭让罪人服罪。最后他胜利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法庭也随之诞生

1943年10月,反法西斯战争大局已定,苏美英三国外长聚首莫斯科,讨论通过了《关于希特勒分子对其所犯罪行责任问题的宣言》。宣言宣告,战犯“将被解回犯罪地点,由他们所曾迫害的人民予以审判”。

1945年2月,德意志帝国濒临崩溃,雅尔塔会议公报中重申要公正而迅速地惩办一切战争罪犯的宗旨。

1945年7月至8月,欧战结束后,苏美英三国首脑聚首柏林西南哈韦尔河畔的波茨坦,签署了《波茨坦会议议定书》,其中包括设立军事法庭审判战犯的条款。

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政府在伦敦正式缔结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通过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宪章共30条,对设置法庭的目的、任务及法庭的机构、管辖权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

§ 选址

首先,法庭必须设在一个德国城市,否则无法体现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其次,法庭的所在地必须与纳粹所建立的德意志第三帝国有着某种精神上的关联,但柏林之类的大城市又显然不合适,而且这些大城市的基础设施大部分已经毁于战火。

最后,纽伦堡进入了同盟国的视野。首先,它是德国纳粹党人的精神大本营,是德国纳粹运动的发源地。对德国法律来说,纽伦堡更记载着一段特殊的泣血的历史。

1935年,正是在纽伦堡,希特勒宣布了他臭名昭著的《种族法》。这部法律剥夺了德国犹太人的公民权,使他们沦为希特勒的第三帝国的被统治者,犹太人被系统杀戮的大门就此敞开。纽伦堡还是希特勒国家社会党(“纳粹”即“国家社会党”德语缩写音译)走向兴盛的地方,从1933年到1938年,国家社会党在这里举行大规模的阅兵和游行,最多的时候纠集了5万人参与。

在纳粹党的老巢清算纳粹暴行是再恰当不过的了。况且,在满目疮痍的战后,纽伦堡还幸存了一个法院,就坐落在城市的边缘,是德国仅存的法律设施之一。[1]

§ 权利

根据宪章规定,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和处罚一切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德国主要战犯及犯罪组织(第6条)。[2]

纽伦堡审判根据下述4条罪行起诉和定罪:①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②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以上两条罪行合起来被称为破坏和平罪。③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④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灭绝和奴役等)。纽伦堡审判为以后对破坏和平罪的审判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法的重大发展。 [3]

§ 组成

法庭应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助理组成,4个签字国各应任命1名法官和1名助理(第2条)。对于法庭、法官、助理、检察官,被告或其辩护人都不得申请回避。审判时“必须有本法庭审判官四人全体出席,或任何一人缺席时由其助理出席,始能构成法定人数”。庭长由法官推选(除非经审判官三人表决提出了其他办法),原则上轮流担任。关于侦查与起诉委员会的组织,宪章第14条规定:“每一签字国为侦查主要战争罪犯之罪状及起诉,应各指派检察官一人”,组成侦查与起诉委员会。侦查与起诉委员会“对于一切事项,应以过半数之投票决定之,并为便利计,按照轮流之原则指定一人为主席;但如对于应受本法庭审判之某一被告之指定或该被告应被控诉之罪名,双方之投票相等时,则应采取主张该被告应受审判或对该被告提起诉讼之检察官之意见”。[2]

§ 审讯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基本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宪章第24条规定,“审判程序将照下列顺次进行:1、起诉书应于本法庭宣读之。2、本法庭应讯问每一被告,究愿承认“有罪”或“无罪”。3、检察官应作起诉开始之陈述。4、本法庭应讯问检察官和被告,彼等有何种证据可提出于本法庭,该项证据是否采纳应由本法庭决定之。5、检察官方面之证人应先被讯问,其次讯问被告方面之证人。此后如经本法庭之许可,检察官或被告双方得提出互相反驳之证据或证人。6、本法庭得于任何时间,对于任何证人与任何被告,加以任何讯问。7、检察官与被告均得诘问并反诘任何证人及任何作出证言之被告。8、被告向法庭陈述意见。9、检察官向法庭陈述意见。10、每一被告得向本法庭作一次最后陈述。11、本法庭宣告判决及刑罚。”同时,为了不致因英美法系繁复的证据规则而影响对德国主要战犯的迅速审判,宪章第19条规定:“本法庭应不受技术方面证据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在可能之范围内,得采取及适用简易迅速而非技术性之程序,并得采纳其所认为有证据价值之任何证据。” [2]

§ 纽伦堡大审判

希特勒副手鲁道夫·赫斯接受纽伦堡法庭审判

1943年10月30日,二战结束后,苏、美、英三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将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1945年10月18日,国际军事法庭第一次审判在柏林举行,自1945年11月20日移至德国纽伦堡城。经过216次开庭,于1946年10月1日结束。法庭对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了宣判:H.戈林、M.博尔曼、H.弗兰克、W.弗里克、A.约德尔、E.卡尔滕布龙纳、W.凯特尔、J.von里宾特洛甫、A.罗森贝格、F.绍克尔、A.赛斯-英夸特、J.施特赖歇尔等12人被处绞刑。其中10人被执行(戈林刑前自杀,博尔曼被缺席审判)。W.冯克、R.赫斯、E.雷德尔等3人被判无期徒刑,B.von希拉赫、A.施佩尔、K.邓尼茨、K.F.von纽赖特等4人被判10~20年徒刑,H.弗里切、F.von巴本、H.G.H.沙赫特等3人被释放。

在被起诉的组织和团体中,党卫军、特别勤务队和盖世太保以及纳粹党元首兵团被宣布为犯罪组织。

纽伦堡审判之后,对其他战犯的审判,由占领德国的各国在其各自的占领区内进行,其中美国在其占领区内的纽伦堡举行了12次对德国主要战犯的审判。[2]

美国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城对在纳粹德国政治、经济和军事机构与组织中身居要职的177名被告进行了12项后续审判,即:①医生审判(针对在战俘和集中营囚犯身上做医学试验)。②米尔希审判(针对E.米尔希元帅)。③法官审判(针对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和纳粹党反对派的高级司法官员)。④波尔审判(针对党卫军集中营管理机构的领导人H.von波尔)。⑤弗里克审判(针对大量使用外国强制性劳工的F.弗里克总裁和他的康采恩)。⑥法本公司审判(针对法本公司在占领区的活动)。⑦杀害人质审判(针对在东南欧反游击战中杀害人质的将军)。⑧种族和移民局审判(针对党卫军的种族计划)。⑨党卫军特别行动部队审判(针对奥伦多尔夫及其他特别行动部队的指挥官)。⑩克虏伯审判(针对克虏伯康采恩及其领导人)。11威廉大街审判(针对外交部高级官员及几个政府部长的破坏和平罪)。12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审判(针对最高统帅部的高级军官)。后续审判判处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执行),释放35人,其余被判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释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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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1 16: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