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
释义 | § 历史 首届会议现场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前身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最初作为联合国系统框架下的功能委员会,是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职司委员会,它也帮助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开展工作。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6年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成立,它是最早的两个联合国功能委员会之一。 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以一百七十票支持、四票反对和三票弃权多数通过成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 § 职责 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在人权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和起草国际人权文书并提交联合国大会。 § 结构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拥有四十七个席位:亚洲十三席、非洲十三席、东欧六席、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八席、西欧及其他国家集团七席。 § 成员产生办法 人权理事会成员由联大秘密投票产生,候选国必须获得联大全体成员国的过半数支持方能当选。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联大应考虑候选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作的贡献,及其在这些方面自愿作出的承诺。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最多可连任一次。连续两任后须间隔一年方可寻求新任期。联大每年改选三分之一左右的成员。经三分之二成员国同意,联大可中止严重违反人权国家的人权理事会成员国资格。[1] § 理事国名单 首批成员名单 第一次理事会成员名单 非洲: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南非和突尼斯(任期均为一年);加纳、加蓬、马里和赞比亚(任期均为两年);塞内加尔、毛里求斯、吉布提、喀麦隆、尼日利亚(任期均为三年)。 亚洲: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巴林(任期均为一年);巴基斯坦、日本、斯里兰卡和韩国(任期均为两年);孟加拉国、马来西亚、中国、约旦、沙特阿拉伯(任期均为三年)。 东欧:波兰、捷克(任期均为一年);罗马尼亚、乌克兰(任期均为两年);阿塞拜疆、俄罗斯(任期均为三年)。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阿根廷、厄瓜多尔(任期均为一年);巴西、秘鲁、危地马拉(任期均为两年);墨西哥、乌拉圭、古巴(任期均为三年)。 西欧和其他国家:芬兰、荷兰(任期均为一年);英国、法国(任期均为两年);瑞士、德国、加拿大(任期均为三年)。[2] § 人权理事会与人权委员会的主要区别 1、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人权委员会则归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管辖。 2、人权理事会由四十七个成员组成,成员构成以公平地域分配为基础;人权委员会则由五十三个成员组成,成员构成按区域分配原则产生。 3、人权理事会成员由联大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当选成员必须获得联大成员国半数以上票支持,对于严重并有计划侵犯人权的理事会成员,联大可经三分之二成员国同意中止其成员资格;人权委员会则由各地区组织推荐,并经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批准产生。 4、人权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在连续两任后不能连任;人权委员会成员任期虽同为三年,但可多次连选连任。 5、人权理事会每年举行会议不少于三次,总会期不少于十周,并可召开特别会议;人权委员会则在每年春季举行为期六周的会议。 6、人权理事会负责对联合国所有成员国作出阶段性人权状况回顾报告,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必须接受定期普遍审查机制的审查;人权委员会则没有这类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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