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省制
释义   主要指元以后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制度。中国古代王宫禁地称“省”﹐即省中。魏晋时期﹐于中央设中书﹑尚书﹑门下三省(见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辅助皇帝处理日常政务﹐省始成为官署名称。北齐时﹐曾于地方设行台省﹐管辖地方﹐省又成为中央在地方的派出机构。行台﹐隋唐以后亦有设置﹐设置较普遍的为金朝。金熙宗完颜亶于天会十五年(1137)﹐在刘豫齐国故地置行台省。以后﹐地方遇有重大事务﹐中央常遣尚书省官员坐镇地方便宜行事﹐称“行尚书省事”。不过金代的行尚书省﹐仍是中央在地方的临时派出机构。

元 元承金制﹐元世祖忽必烈以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改地方行尚书省为行中书省。随着疆域的开拓和政局的稳定﹐至成宗大德年间(1297~1307)﹐除京畿﹑山西﹑山东及内蒙古一带隶于中书省和西藏直属宣政院外﹐在全国共设十一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征东等行省。各行省设平章政事﹐总揽一省军事﹑民政﹑财政诸大权﹐行省成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划。

明 明初﹐仍沿袭元制﹐在地方设行中书省。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行中书省的权力太重﹐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首先采取措施削弱地方权力。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先后设置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永乐二年罢﹐后改称北直隶)等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永乐期间﹐再置交址(仁﹑宣之际脱离明政府)﹑贵州二承宣布政使司。自此至明末﹐全国共设置承宣布政使司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分掌一省钱谷﹑刑名和军政﹐改变了元代分权地方的局面﹐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但是﹐三司鼎立互相牵制﹐容易贻误事机。中央政府常常派遣总督﹑巡抚进行监督调节。

清 清朝建立后﹐在东北地区和新疆﹑西藏﹑青海﹑内外蒙古(见内蒙古六盟﹑外蒙古)等地区﹐派遣将军(见清将军)﹑都统﹑大臣管辖。在关内地区﹐设置行省﹐改承宣布政使司为省。除明代原设十三省外﹐顺治元年(1644)﹐改明代北直隶为直隶省﹐二年﹐又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共十五省。分别为:(1)直隶省。初治真定府(雍正初年改为正定)﹐康熙八年(1669)移治于保定府。至宣统领顺天府(京师)而外的十一府﹑七直隶州及其所属厅﹑州﹑县。(2)江南省。治在江宁府(今江苏南京)。领十四府﹑四直隶州及十七州﹑九十七县。(3)山西省。治在太原府。至宣统领九府﹑十直隶州﹑十二直隶厅﹐及其所属六州八十五县。(4)山东省。治在济南府。领六府及其所属十五州﹑八十九县。(5)河南省。治在开封府。至宣统领九府﹑五直隶州﹑一直隶厅﹑九州﹑九十八县。(6)陕西省。治在西安府﹐初领八府。至宣统领七府﹑五直隶州﹑八厅﹑五州﹑七十三县。(7)江西省。治在南昌府。至宣统中﹐领十三府﹑一直隶州﹑四厅﹑一州﹑七十五县。(8)浙江省。治在杭州府。至宣统﹐共领十一府﹑一直隶厅﹑二厅﹑一州﹑七十五县。(9)福建省。治在福州府。后分所属台湾府为省﹐至宣统﹐领九府﹑二直隶州﹑一厅﹑五十八县。(10)湖广省。治在武昌府(今湖北武汉)。领十六府﹑二直隶州。(11)广东省。治在广州府。至宣统﹐共领九府﹑三直隶厅﹑七直隶州﹑一厅﹑四州﹑七十九县。(12)广西省。治在桂林府。至宣统中﹐领十一府﹑二直隶厅﹑二直隶州﹑六厅﹑十六州﹑四十九县。(13)四川省。治在成都府。至宣统﹐共领十五府﹑九直隶州﹑十一厅﹑十一州﹑一百十八县。(14)云南省。治云南府(今云南昆明)。至宣统﹐领十四府﹑六直隶厅﹑三直隶州﹑十二厅﹑三十六州﹑四十一县。(15)贵州省。治在贵阳府。至宣统﹐领十二府﹑一直隶厅﹑一直隶州﹑十三厅﹑十三州﹑三十三县。

康熙六年(1667)﹐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两省﹐分湖广省为湖北﹑湖南两省﹐分陕西省为陕西﹑甘肃两省﹐全国共设十八省。也称内地十八省﹐自康熙历雍﹑干﹑嘉﹑道﹑咸﹑同六朝二百余年未变。新设诸省简况除陕西见于前述处﹐分别为:(1)江苏省。治在苏州府。宣统时领八府﹑一直隶厅﹑三直隶州﹑四厅﹑四州﹑六十四县。(2)安徽省。初寄治江宁府﹐干隆二十五年(1760)以安庆府为省治。宣统时领八府﹑五直隶州及四州﹑五十一县。(3)甘肃省。初治临洮府﹐干隆三年移治兰州府。宣统中领八府﹑一直隶厅﹑六直隶州及六州八厅﹑四十七县。(4)湖北省。治武昌府。宣统中领十府﹑一直隶厅﹑一直隶州﹑六州﹑六十县。(5)湖南省。治长沙府。至宣统中领九府﹑五直隶厅﹑四直隶州﹑三州﹑六十四县。

光绪时(1875~1908)﹐在边疆地区先后添设新疆﹑台湾﹑奉天﹑吉林﹑黑龙江等省。至宣统﹐全国共设二十三省。新设诸省为:(1)新疆省。光绪十年建省﹐治迪化府(今乌鲁木齐)。宣统时领六府﹑七直隶厅﹑二直隶州﹑二分防通判厅﹑一州﹑二十一县。(2)台湾省。光绪十二年建省﹐治台湾府(今台湾台南)。领一府﹑二厅﹑四县。1895年台湾被日本侵占﹐1945年归还中国。(3)奉天省。光绪三十三年建省﹐治奉天府(今辽宁沈阳)。宣统中共领八府﹑五直隶州﹑三厅﹑六州﹑三十二县。(4)吉林省。光绪三十三年建省﹐治吉林府。领十一府﹑三州﹑五厅﹑十八县。(5)黑龙江省。光绪三十三年建省﹐治齐齐哈尔。宣统时共领七府﹑六厅﹑一州﹑七县。

民国初沿清制﹐设直隶(1928年 6月28日改称河北)﹑奉天(1929年2月5日改称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台湾(日占﹐1945年10月25日收复)二十三省。1928年九﹑十月新设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西康(1939年1月1日正式成立)﹑宁夏六省﹐增至二十九省。1945年8月31日析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为辽东﹑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兴安﹑嫩江九省﹐复增至三十五省。

各省行政机关初无统一制度。1913年 1月 8日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后﹐始统称为行政公署﹐设民政长一人﹐由大总统任命﹐总理全省政务﹔置总务处及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司。1914年5月23日依《省官制》﹐行政公署改称巡按使公署﹐由大总统任命巡按使一人﹐管辖全省民政官吏及巡防﹑警备队等﹐并受政府特别委任﹐监督财政和司法行政及其它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设政务厅﹐置厅长一人﹐由巡按使荐请内政部转呈大总统简任(须回避本籍)﹐辅佐巡按使掌理全省事务﹔厅内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分掌政务。1916年7月6日改巡按使公署为省长公署﹐巡按使为省长。1917年9月6日公布《教育厅暂行条例》和《实业厅暂行条例》﹐裁省长公署政务厅内教育﹑实业二科﹐设财政﹑教育﹑实业三厅和警务处﹔各厅﹑处置厅﹑处长一人﹐由大总统简任﹐总理厅﹑处事务。1921年 6月23日公布《省参事会条例》﹐设参事会﹐由会长和省参事员十二人组成﹔会长由省长兼任﹐省参事员由省长就所属各厅﹑处长和本省人士中分别委任﹑聘任三人﹐其余由省议会选任。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依1931年 3月23日第六次修正公布的《省政府组织法》﹐称省政府﹐设委员七至九人﹐由中央简任﹐组成省政府委员会﹐行使职权。设主席一人﹐由国民政府从省政府委员中任命﹐代表省政府执行省政府委员会议决案等职权﹐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省政府委员互推一人暂行代理。又设秘书处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四厅(必要时得增设实业厅及其它专管机关)。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简任﹐承省政府主席之命综理处务。各厅设厅长一人﹐由行政院从省政府委员中选择﹐并提请国民政府任命﹔综理各该厅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机关。1936年10月24日依行政院公布的《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实行秘书处﹐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四厅及保安处一律并入省政府公署内合署办公制度。1939年7月22日依行政院公布的《战区各省省政府设置行署通则》﹐于战区各省省政府设置行署﹐秉承省政府之命﹐在所辖区域内代行省政府职权。行署设主任一人。由行政院就省政府委员中提请国民政府简任﹐综理行署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机关﹐酌设秘书﹑政务﹑警保三处﹐各置处长一人﹐由行政院提请国民政府简任或荐任﹐分别掌理事务。1949年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省制所代替。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594082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9/21 20: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