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科学发现 |
释义 | § 定义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1] § 概述 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它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不具备工业上的实用性,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作出科学发现是一切科学活动的直接目标,重要事实或理论的发现也是科学进步的主要标志。这两类发现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例如,19世纪末以来,电子、X射线、放射性等发现促成了原子结构和原子核理论的建立,而后者又推动了各种基本粒子的发现,为粒子物理学的诞生作好了准备。重大的科学发现,特别是重大理论的提出,往往构成某一学科甚至整个科学的革命。科学理论的发现是创造思维的结果,它往往求助于直觉、想象力的作用,这就必然要涉及科学家的文化素养、心理结构甚至性格特征等复杂的个人因素,有时还往往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但这并不意味科学发现毫无规律性可循。科学史上有大量所谓“同时发现”的记载,说明任何发现归根结柢都是在一定社会文化背景中的社会实践和科学自身需要的产物,特别是事实的发现往往直接受到社会生产水平和仪器装置制造技术的制约。因此,科学发现在科学发展的总进程中是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它具有自己的“逻辑”,有人还明确地称之为科学发现的逻辑。这种“逻辑”有别于单纯从事实归纳出理论或者从理论演绎出事实的形式逻辑。[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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