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知识产权 |
释义 | § 概念 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成果所依法享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词义 知识产权一词是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最早源于17世纪的法国,倡导者是卡普佐夫,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牛津大辞典的解释为: Intellectual至少包括三种含义:第一、of the intellect智力的、智能的、智慧的;第二、having or showing good reasoning power;有理解力的;第三、interested in things of the mind (the arts, ideas for their own sake) 对需要有智力之事,显示智力。property具有如下5种含义:第一、(collectively)things owned; possessions 财产、资产、拥有之物;第二、estate: area of land or land and buildings; 地产、房地产;第三、ownership : the fact of owning or being owned. 所有权、所有;第四、special quality that belongs to something; 特性、性质、属性;第五、(theatre )article of dress 道具。两者组合,Intellectual Property,至少包括如下称呼:知识财产权、精神产权、智慧产权、智慧成果权,英国一些学者又将知识称为“人的产权”。我国民法学界受苏联的影响,主张“智力成果权”,直到1980年中国成为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之后,民法学界才转变观点,用“知识产权”逐渐取代“智力成果权”。 学科定义 对于知识产权的学科定义目前有许多种,例如: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武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P1。);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刘春田主编 :《知识产权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P1。 );还有的则指通过研究对象的范围及其本质特征的分析,进而概括出没有定义的知识产权定义(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13。)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一定义的特点是:1.突出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昭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2.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3.明确揭示出知识产权的支配权属性,表明其具有支配权的一般属性和特点,以便与请求权相区别;4.表明这种支配权既包括权利的原始取得人对保护对象的全面支配权,也包括通过转让、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继受取得权利的人对保护对象的全面或受限制的支配权,从而解决了被许可人的权利性质问题(张玉敏:《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原载于《现代法学》2001年第10期) 。综合上含两种定义: 第一、知识产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 蒋言斌:《知识产权权利体系论纲》,《知识产权》,1997年第6期。 该定义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九个特定(特定国家机关、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条件、特定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特定程序、特定保护、特定激励效果、特定权利) 蒋言斌:《知识产权权利体系论纲》,《知识产权》,1997年第6期。 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 (1)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客体的要求特定的人是指知识产品的原创主体和继受主体。特定的条件是指知识产品的“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志是指具有“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的最后客体。 (2)明确了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机关就是知识产权认定、授权、管理和保护的国家机关。在中国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日本是特许厅;美国是专利商标局;英国是专利局。特定的法律就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国际法的依据。特定的程序就是知识产权产生的过程,例如专利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商标专用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 (3)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保护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权利与其他实体权利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知识产权是一个权利群或权利体系。例如中国版权法中著作权就有至少18种权利。而侵权的表现在商标法中就列举了13种,版权法又有19种之多。由此,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别于其他权利,这类权利更为复杂,需要特定的审判机关和特定的保护。 第二、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蒋言斌:《知识产权法》,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P23。)。该定义明确了如下几个视角,也多是一般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定义。(1)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这也是我国法条上通常采用的表述。在法条上多用公民,但鉴于公民(具有某国国籍的人)没有涵盖著作权法中无国籍人,故本定义采用自然人表述 《著作权法》第2条:保护的范围包括无国籍人,故本书采用“自然人”。 。(2)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该定义采用了概述性的描述,即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以及等类(除此以外的)领域所创造的知识产品,该知识产品不同于一般的物质产品,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知识产品非实践认识和经验,而是指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智力成果。它的含义是特定的,如著作、发明创造、技术、商标标识、设计,法律才能赋予所有人以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智力成果时的专有权和排他权。 从上述两个定义中,可以得出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①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权利,具有先进性、创造性、新颖性的特点,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知识产权所有人对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即知识产权。 ②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产生的结果而产生的权利,具有物质性特点。知识只是一种思想(idea)或观念(concept),是人们对其客观事物内在规律性的认识,人们无法像对物质财富那样对其独占或垄断,而只有当知识凝结为智力成果,并以某种产品的形式表现(expression)出来,才发生具体的法律上的专有权利。 ③ 知识产权是基于法律调整而产生的权利。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保证了知识产权制度制定者的意志体现和立法目的。智力成果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知识产权才得以产生,权利人才享有专有性或排他性权利(exclusion right)。所以,知识产权是法权,不是自然权利,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伦理道德,良好的公共秩序及法定情形的发明创造和标示性成果,不能受法律保护。 学科名称 目前知识产权成为一个通用的名称被写进国际公约,但在我国台湾地区仍然被称为智慧产权。美国、英国、日本等WIPO成员都采用“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概念 见www.sipo.gov; www.sipo.gov; www.ip.jap。 § 特征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也称为垄断性、排他性,即除非权利人同意或许可或法律规定,任何其他人都无权享有。这种专有性表现在: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专有性。指知识产权的授予只有一次,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能享有这项权利。权利人垄断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专有性,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极为艰苦,一旦成果落入他人之手,便很快传播,被他人复制、利用,因此,对同一发明创造或可识别性标志,被授予权利只有一个客体。 第三、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专有性。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可以由本人行使,也可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但这些权利具有稳定性和可授予性特征,具有特定的内容。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一种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有限的,受国家领土限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目前,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步统一化、国际化。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没有地域性有利于发达国家将不发达国家的智力成果拿过来进行复制、利用、经营,不受他国法律禁止,实现“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强盗的信条,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梯度的问题,无法消化或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需要知识和时间的积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地域性又危及发达国家的利益即有形财产没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原则上有域外效力。即一项有形财产到了他国境内,权利人不会丧失财产,只要他国法律承认,也能得到他国冲突规范保护,而知识产权由国内法调整,一般不发生域外效力。 ,发达国家便迅速抛出法律,强化地域性,保证其不丧失摄取高额利润的机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87年)即在此历史背景下由发达国家发起并签订的盟约,这有利于发达的工业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因为具有国际经济技术垄断能力的智力成果,90%集中在工业国家,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只能认为是法律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也是东西方矛盾、南北方症结的一个重要内容。 3) 知识产权的时效性 知识产权的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效力限制。知识产权中财产性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时间上不是无限的、永恒的,而是有一定的期限,这种期限称为保护期或有效期,即知识产权只在有效期内才受法律的保护,期限届满即进入公有领域,知识产权成为整个社会的财富。时效性制度是在保护时间过短,不利于激励发明创造,如永久占有,对社会公众不利的两难境地时均衡与协调的结果,即一定度的时间限制,有利于鼓励竞争曾平、蒋言斌著:《均衡与效率——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成本分析》,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4期。 。时效性制度成为世界普遍采用的制度。我国《专利法》规定从申请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商标法》也规定:注册商标保护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续展。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自然人作者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而作者的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却没有时间限制。 4)知识产权无体性 有体是指有实体的存在,人们可用五官触觉去认识,如土地、房屋等。无体是指无实体,只有一种拟制的物体,是一种知识产品。广义的无体产权不仅只限于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权利,还包括因债券、商业票据、合同文件、股票等产生的权利。对作品、专利、商标、发明、发现等产生的权利只是无体财产权的一部分。人们对作品、专利、商标、发明等享有的独占权、专有权,称为知识产权。无体与有体相比有两个区别: 第一、无体财产往往要通过特定的申请、审查、批准或登记手续而取得或确认,而有体财产权则依据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购买、赠与等。 第二、 对有体财产的侵害行为通常表现为毁损或非法占有,而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往往表现为剽窃,仿冒等。 § 分类 知识产权的种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标准,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划分的根据。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成果即WIPO所划定的范围,但给予保护的内容却由国内法所确立。例如:“发现权”。对广义知识产权的划分,也有按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东京大会的标准,将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 和“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P6。 ,前者包括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Know-How技术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软件权等, 后者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志权。当然,识别性标志也渗透着智力创造,只不过功能、表现形式侧重点不同而已。狭义的知识产权,指工业产权和版权。本书以产生权利的法律依据作为划分的标准。 根据国际法的分类 广义的知识产权分类也就是根据国际法的分类,主要是根据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如下8类: ①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②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③ 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中发明的权利。 ④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⑤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⑥ 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 ⑦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⑧ 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由于发现本身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中直接应用,即不具有财产性质,许多国家不把它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民事权利关系对象,承认和保护其发现者的人身权和获得物质与精神奖励的权利,迄今为止,世界所有国家与条约都不承认科学发现的知识客体的地位。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列出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保护的标准,具体包括: ①版权。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已有的版权。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享有邻接权的保护。 ②商标。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该“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包括了立体商标,但排斥了嗅觉识别的“气味商标”,听觉识别的“音响商标”。 ③地理标志。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④工业品外观设计。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全体成员均应提供保护。成员可以规定:非新颖或非原创,系指某外观设计与已知设计或已知设计特征之组合相比,无明显区别。成员可以规定:外观设计之保护,不得延及主要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设计。 ⑤专利。在符合Trips27条第2~3款的前提下,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只要其新颖、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本条所指的“创造性”及“可付诸工业应用”,与某些成员使用的“非显而易见性”、“实用性”系同义语。 ,均应有可能获得专利。在符合第65条第4款、第70条第8款及本条第3款的前提下,获得专利及享有专利权,不得因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及产品之系进口或系本地制造之不同而给予歧视。 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依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2~7条(其中第6条第3款除外)、第12条及第16条第3款,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即拓扑图,下称“布图设计”)提供保护;在符合第37条第1款前提下,成员应将未经权利持有人本节中“权利持有人”一语,应理解为含义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之“权利的持有者”相同。许可而从事的下列活动视为非法: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仅以其持续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为限)。 ⑦未披露过的信息。在保证按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依照Trips第39条第2款,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依照第3款,保护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交的数据。只要有关信息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在一定意义上,其属于秘密,就是说,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第二、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第三、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自然人及法人均应有可能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应至少包括诸如违约、泄密及诱使他人泄密的行为,还应包括通过第三方以获得未披露过的信息的行为。(无论该第三方已知或因严重过失而不知该信息的获得将构成违背诚实商业行为。),披露、获得或使用合法处于其控制下的该信息。当成员要求以提交未披露过的实验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采用新化学成分的医药用或农用化工产品上市的条件时,如果该数据的原创活动包含了相当的努力,则该成员应保护该数据,以防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同时,除非出于保护公众的需要,或除非已采取措施保证对该数据的保护、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成员均应保护该数据以防其被泄露。 ⑧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妨碍竞争的许可证贸易活动或条件,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本协议的规定,不应阻止成员在其国内立法中具体说明在特定场合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从而在有关市场对竞争有消极影响的许可证贸易活动或条件,如上文所规定,成员可在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一致的前提下,顾及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及条例,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类活动。这类活动包括诸如独占性条件、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证。 根据国内法的分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3节第94~97条界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或版权)(第94条)、专利权(第95条)、商标专用权(第96条)、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第97条)。由于发现本身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中直接应用,即不具有财产性质,许多国家不把它作为版权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类别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工业产权(Industry property)作为一种动产,有企业形态的产权涵义。但又是一种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具有知识形态的含义。工业(Industry)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本身就包括农业、工业、采掘业、商业等所有的产业部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性权,称为知识产权三大支柱。地理标志、传统知识、生物多样性等相关知识产权有待国内法加以保护。 § 国际化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公发展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为了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发明创新,早在一百多年前,国际上已开始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1883年在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在瑞士伯尔尼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91年在马德里签署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此外还先后签署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等等。 为了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作品联盟”的51个成员国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于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1983年3月,中国实行了商标法;1985年4月实行了专利法;1990年9月又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月起开始实施。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0年12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成立。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备忘录》。至1994年5月,中国已经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讨论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于1999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 WTO与知识产权 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首次纳入议题,形成建立后,这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后,Trips协议成为世贸组织内最重要的协议之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贸易的结合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 价值 知识产权具有巨大的价值 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可能带来巨大的收益。也就是说,一旦你拥有的某项知识 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者技术秘密等得到应用,那么就会产生经济效益,这就是知识权带来的财富。知识产权的应用可以由权利人自己来做,也可以由权利人收取转让费或许可费,许可或者转让给他人来做。 世界上有许多著名商标都具有巨大的价值。2000年世界知名品牌价值第一的“可口可乐”,价值达到726亿美元。徽软公司名列第二,品牌价值702亿美元。国内价值最高的“红塔山”品牌价值439亿人民币。世界知名的快餐企业“麦当劳”凭借它的品牌,在全世界开了数万家加盟连锁店,造就了无数的百万富翁。可以说,这些知名品牌的价值,往往是有形资产所无法比拟的。所以,有人说,商品有价,商标无价。标本身就代表市场竞争力,主是一种无可替代的财富。 发明创造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一些优秀的发明成果能造福人类,而且也给发明人带来巨大的收益。大发明家爱迪生,一生进行了千余项发明和实验,获得1093种美国专利。他对社会的贡献,使人类改变了自身生活的方式。同时,他从发明创造中也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例如,他的“增加话筒音量”的发明就获得了10万美元的专利使用费。 有很多著名的作家,通过他们创作的作品的版权而致富。《环珠格格》的作者琼瑶女士,就是凭借其创作的大量作品的版权,获得了巨额财富。作家二月河,其作品《雍正皇帝》和《康熙大帝》都被改编成电视连续剧,受到社会欢迎。据称二月河的版权收入已超过1000万元。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促进创新 知识产权,其实就是用法律手段来占有知识资源。知识权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专有性, 也就是说,权利人取得了知识产权以后,出了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拥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否则构成侵权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知识产权制度其实就是通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对给予发明创造者的其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使发明创造者获得利益回报,从而激励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大家想一想,如果你费尽心血取得的发明创造得不到法律保护,别人可以无偿地仿制或使用,那么你还会有积极参与性再去进行下一个发明创造出吗?所以,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保护发明的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激励创新活动。 知识产权制度的另一个作用,就是保护和促进先进的技术产业化。例如,对人类文明进程发生过巨大作用的蒸汽机、电灯、电话、复印机等发明,都是专利技术,并迅速产业化,为这些技术的推广创造出了条件。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也是近几年来产业得以迅速发展的关键原因。 知识产权制度的其他作用,还包括: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 知识产权保护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人类的继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类的进步和福取决于其在技术与文化领域取得新的创造成果的能力,而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和保护创新的宗旨对于人类发明创造活动的继续进行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 第二,从法律上对这些新的创造成果予以保护,可以鼓励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额外的资源投入到发明创造活动中,从而实现进一步的创新。 第三,保护知识产权可刺激经济的增长,近年以来很多新兴产业(如信息产业等)的发展都是受益于知识产权保护。 § 战略意义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些国家的一项长期发展战略。他对提升国家竞争力有很大的作用。 1979年,美国政府提出“要采取独自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并第一次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从此,知识产权战略成为美国企业与政府的统一战略。美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扩充。1980年通过《拜杜法案》,1986年又通过《联邦技术转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2000年10月众参两院又通过了《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进一步简化归属联邦政府的科技成果运用程序。此外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与此同时,美国同时非常注重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如美国CHI研究公司的“专利记分牌”系统,运用文献计量分析方法,对科学论文和专利指标进行研究,现在已经被许多国家使用。 §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的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专利制度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1、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等,从而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1992年和2000年中国专利法进行了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强化了专利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适应了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和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时也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所规定的专利保护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专利保护、专利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2、知识产权工作得到了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各省市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大量压缩编制、精减机构的情况下,将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列入政府行政序列。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地管理专利工作机构的建设总体得到加强,出现了政府主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专利工作的良好局面。 3、形成了包括专利管理、审查、研究、教育、执法、中介服务以及专利信息等组织机构在内的全国专利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专利保护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发明创造活动充满生机活力,专利申请量增长势头强劲。“九五”期间,中国受理的专利申请量比“八五”期间增长了81%,年均增长15.7%。 4、形成了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动作的专利保护机制。截止2000年底,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共受理和处理专利纠纷案和侵权案1.5万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还查处冒充专利行为4000多件。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要有政府出面加大行政打击力度外,还要出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律,同时倡导公众、企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自觉意识。当前情况下,应该大力支持和鼓励一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如天下正途),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方面所做的有益尝试。企业将打假维权等专业事务委托给专业机构处理,更有利自身的发展。 5、不断开拓国际合作的新局面。中国已参加了有关专利方面的国际公约,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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