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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租庸调
释义

§ 简介

唐代前期的赋税制度。规定课户每丁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产交绫(或绢、絁)二丈,如纳布为二丈五尺,输绫、绢、絁者纳绵三两,输布者纳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以纳绢、布代力役),每日折绢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十五天免调,三十天则租调俱免,正役和加役不得超过五十天。租调征收时,据收成好坏,定减免办法。五品以上官员及皇室、外戚等俱可按规定免赋役。租庸调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多少,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绢粟。租庸调制必须配合以均田制的施行才能实行,客观上需有安定的政治环境及健全的户籍制度才能准确按丁授田及征收赋税。租庸调项目分明,官吏无从作弊,此外百姓所交纳的都是本身已有的,如粟出自口分田,布帛出自永业田,故不需改售农作物为货币的纳税,避免了因物价升降带来的影响。租庸调的税率也较前代轻,在租庸调实施期间,由于民户是固定于均田之上,政府有完整的户籍记录,故政府的税收实较稳定。租庸调和均田制的破坏是相关联的,连续九年的安史之乱,更有力的冲击了租庸调制,激化了土地变异和人口流移,租庸调的根本精神已经无法适应变动的社会,建中元年(780)随着两税法的实行,租庸调正式废止。[1]

§ 沿革

中国唐代前期所实行的赋役制度。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在原有的均田制基础上﹐制订了租庸调赋税制。唐初均田制规定﹕中男(年16~20岁)﹑丁男(年21~59岁)受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20亩为永业)﹔老男﹑笃疾﹑废疾者40亩﹐寡妻妾30亩﹐道士30亩﹐女冠20亩﹔官员受田有永业﹑职份和公廨田之分﹐郡王﹑国公至五品官员﹐永业田从100顷至5顷等差。六品官以下在本乡分配。在此基础上规定租庸调的征课标准为﹕租﹐每丁纳粟二石﹐岭南诸州纳米(上户1.2石﹐次户8斗﹐下户6斗)﹔调﹐每户每年交绢二丈﹐绵三两﹐产布之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每丁每年为官府服役20天﹐遇闰加二天。此外﹐有事而加役15日者免调﹐加役30日者租调皆免﹔但连正役不得超过50日。不亲自服役者﹐可纳绢代役﹐每日绢三尺。贵族免役。

租庸调制的特点是﹕税制的基础为均田制﹐课税以人丁为本﹐按丁受田﹐按田征税。基本精神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

唐代租庸调制度﹐不因增加生产而增税﹐也不因怠耕而减其租﹐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不因勤劳而加重力役﹐不以游惰而减其庸﹐有利于农民附着土地﹐也有利于调动生产积极性。唐代陆贽认为﹕此法:“其取法远﹐其敛财均﹐其域人固”(《新唐书.食货志》)。后因户籍不常清理﹐人口变动得不到及时调整﹐土地买卖兼并﹐加上安史之乱以后﹐局势动荡﹐民户弃地逃亡﹐唐社会经济遭到破坏﹐财政制度混乱﹐到代宗大历年间(766~779)均田制已无法继续实行。租庸调制失去存在基础﹐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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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