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环境监测 |
释义 | §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是指连续或者间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环境监测的基本目的是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水平、效应及趋势。环境监测制度是实施环境保护法律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执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由于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和耗资大等特点,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即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污染监测机构,制定统一的监测原则、程序和方法,组织监测网络,以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和评价环境状况,为防治环境污染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科学的测试技术。组织监测网络是为了把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测力量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各方面技术装备和人才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环境监测力量的积极性,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环境监测工作。随着各项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我国环境监测工作得到了逐步的开展和加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环境监测可按其监测目的或监测介质对象进行分类,也可按专业部门进行分类,如气象监测、卫生监测和资源监测等。 环境监测的实施部门 1、政府事业部门 环保局下辖环境监测站,几乎每个省市县(区)都有环境监测站,例如:深圳市环境监测站、北京市环境监测站。 2、军区环境保护 军区的环境监测站,涉及到国家军事机密的环境监测由军区的环境监测站实施,例如,广州军区环境监测站。 3、学校科研单位 一些学校拥有实验室,并通过国家认证,开展环境监测,主要目的是教学科研,也接受一些委托性质的环境监测业务,例如:广东省环境保护学校实验室、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等。 4、民营环境类检测机构 环境保护日益被重视起来,随之环境监测市场不断扩大, 传统的环境监测站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环境监测需求,国家逐步开放了环境监测领域,民营力量加入了进来。目前专业从事环境监测,且具备CMA资质,开展的项目与环境监测站几乎相同的民营监测机构已成为社会委托性质的环境监测的首选,例如:ETS中圳检测、PONY谱尼测试等。 发展三个阶段 1.典型污染事故调查监测发展阶段或被动监测阶段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发展阶段或主动监测、目的监测阶段 3.以环境质量监测为主的发展阶段或自动监测阶段 环境监测机构的发展和管理 1.环境监测任务在中国加入WTO之前,一直是由环保局下辖的环境监测站实施; 2.中国加入WTO之后,环境监测(实验室等)逐步放开,一些民营机构实验室成立,并开展业务; 3.最初民营环境监测机构2002年谱尼测试检测机构注册成立,最初就是先进入了环境监测领域,并逐步发展其它领域的检测; 4.目前与环保局下辖的环境监测站项资质能力类似的民营机构发展较快,典型代表例如:上海威正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测股份有限公司等;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取得“CMA”资质。所以所有环境监测机构都必须具备“CMA”资质,才可以开展相关的环境监测业务; 6.随着环境监测机构特别是民营机构的增加,国家环保部将计划切入管理,将国家事业环境监测机构和民营环境监测机构统一管理起来,《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已经呈报国务院,通过后将依此办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管理。 特点 1、综合性 (1)、监测手段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及生物物理等一切可以表征环境质量的方法。 (2)、监测对象包括空气、水体、土壤、固废、生物等客体。 (3)、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处理、综合分析时,涉及该地区的自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情况,必须综合考虑。 2、连续性 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时空性等特点,只有坚持长期测定,才能从大量的数据中揭示其变化规律。 3、追踪性 为保证监测结果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可比性、代表性和完整性,需要有一个量值追踪体系予以监督。 § 环境监测的目的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 具体可归纳为: (1)根据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环境质量。 (2)根据污染分布情况,追踪寻找污染源,为实现监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据。 (3)收集本底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研究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目标管理、预测预报环境质量提供数据。 (4)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制订环境法规、标准、规划等服务。 § 环境监测的分类 环境监测可按其监测目的或监测介质对象进行分类,也可按专业部门进行分类,如气象监测、卫生监测和资源监测等。 (一)按监测目的分类 1、监视性监测(又称为例行监测或常规监测) 监测图片 对指定的有关项目进行定期的、长时间的监测,以确定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状况、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这是监测工作中量最大面最广的工作。监视性监测包括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污染物浓度、排放总量、污染趋势等)和环境质量监测(所在地区的空气、水质、噪声、固体废物等监督监测)。 2、特定目的监测(又称为特例监测或应急监测) 根据特定的目的可分为以下四种: (1)污染事故监测 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进行应急监测,以确定污染物扩散方向、速度和危及范围,为控制污染提供依据。这类监测常采用流动监测(车、船等)、简易监测、低空航测、遥感等手段。 (2)仲裁监测 主要针对污染事故纠纷、环境法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进行监测。仲裁监测应由国家指定的具有权威的部门进行,以提供具有法律责任的数据(公证数据),供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仲裁。 (3)考核验证监测 包括人员考核、方法验证和污染治理项目竣工时的验收监测。 (4)咨询服务监测 为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生产单位所提供的服务性监测。例如建设新企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按评价要求进行监测。 3、研究性监测(又称科研监测) 研究性监测是针对特定目的科学研究而进行的高层次的监测。例如环境本底的监测及研究;有毒有害物质对从业人员的影响研究;为监测工作本身服务的科研工作的监测,如统一方法、标准分析方法的研究、标准物质的研制等。这类研究往往要求多学科合作进行。 (二)按监测介质对象分类 可分为水质监测、空气监测、土壤监测、固体废物监测、生物监测、噪声和振动监测、电磁辐射监测、放射性监测、热监测、光监测、卫生(病源体、病毒、寄生虫等)监测等。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 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三)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四)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五)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三)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 (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有关部门间环境监测结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后统一发布。 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境监测的代表性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测网,并分别委托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运行。 第十条 环境监测网由各环境监测要素的点位(断面)组成。 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的设置、变更、运行,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大水系或者区域的点位(断面),属于国家级环境监测网。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环境保护部门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环境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环境监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定期将监测数据逐级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环境监测人员佩戴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站点设立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车辆印制环境监测标志,环境监测报告附具环境监测标志。 环境监测统一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网建设投资、运行经费等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 (三)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第十九条 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 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辐射环境监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监测的作用: 环境监测是一门行业,他是经验的积累,做好环境检测可以预防很多灾难的发生,包括空气的温度走向,气流的流动,生物的分部,地球板块的错位移动和动物的行动方式。不规则的变换都会预示着大灾难的来临,同时也可能带来很大的利益。可见做好环境监测是很重要。 § 环境监测的意义 (1)环境监测是整个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科学研究的基础。 (2)制定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环境政策、法律、环境管理规定和环境质量标准,必须要以环境监测获得的各类数据为科学依据。 (3)环境监测还可作为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技术仲裁,为环境管理的决策环境规划、排污收费、环境指标考核、环境工程验收服务,发挥其监督职能。 § 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环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体系。人们只有获取大量的定量化的环境信息,了解污染物的产生过程和原因,掌握污染物的数量和变化规律,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完善以污染物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各类控制标准、规章制度,使环境管理逐步实现从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单向治理向综合整治、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而这些定量化的环境信息,只有通过环境监测才能得到。离开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将是盲目的,加强环境管理也将是一句空话。 § 环境监测的目的 通过环境监测获得即时的数据,通过观测数据的变化大小快慢,来预测将要发生的某些事情,在我国环境监测已经被用到了很多方面,例如,石油的勘探,各种矿区储量的检测,天气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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