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关税务司 |
释义 | 中国丧失海关行政权以后外国主持中国海关行政的首脑名称。名为中国海关监督雇佣之人﹐实际是中国海关的主宰。 五口通商时期﹐外国商人凭借他们的优越地位﹐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大量走私逃税﹐严重影响中国的海关收税。他们的领事和外交官把这种非法活动的产生﹐归咎于中国海关行政人员的贪污和无能﹐为外国侵夺中国海关行政权设下伏笔。 1853年 3月(咸丰三年二月)﹐太平军攻克南京﹐上海震动。9月﹐小刀会在上海起义﹐设在英租界的中国海关遭到一群来历不明的暴徒抢劫。接着英国水兵占据了劫后的海关官署﹐英国驻沪领事阿礼国借口中国海关机构不复存在﹐遂与美法领事协商﹐宣布由各国领事代征海关税饷。这个所谓领事代征制﹐是破坏中国海关行政权的第一步。 针对三国领事的越权行为﹐上海道台吴健彰向英方宣布:中国方面将向中国商人征收全部关税﹐并要求英商付清欠税。阿礼国却矢口否认英商的欠税﹐并把中国方面自行向中国商人征税说成是一种“敌对”和“侵略”的行为﹐表示英国方面不能同意﹐并威胁要进行报复。 中国方面为保证关税收入﹐于1854年 2月在苏州河北岸重设上海海关﹐随后又在黄浦江的闵行镇和苏州河的白鹤渚设立两个税卡﹐征收出口丝茶关税。这些措施受到外国领事的反对。清政府迫于压力﹐为了恢复海关税款收入﹐于 6月29日(六月初五)派吴健彰与三国领事会谈并达成八项协议﹐成立一个由三名领事代表组成的税务司署。规定﹕作为单一体联合行动﹐税务司由三国领事各自挑选和推荐﹐由上海道台任命﹔税务司在海关官署内拥有办公室﹐得自由调阅﹑核对海关文书帐册﹔所有海关公文非经税务司副署﹐不得公布﹔任何装卸货物准单﹑税款收据﹑结关准单或其它正式文件﹐非经税务司副署﹐不得签发或使其生效。税务司署的机构﹐包括由华洋人员组成的通事﹑文书和货物检查员一整套班子﹐以及由外国船员组成﹑外国船长指挥的武装缉私船只。所有附属机构的华洋人员﹐一律由税务司提名﹐由道台任命。他们拥有充分的权力和必要的手段检查船只的进出﹑货物的装卸以及报关结关等各项单据﹐侦察一切违章和作弊行为。海关税务司的违法和渎职﹐由道台和三国领事组成的混合法庭调查处理。非经混合法庭的判决或领事的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除税务司的职务。税务司署附属机构全体华洋人员﹐在处理海关事务时﹐也必须对混合法庭负责。他们的去留必须经过税务司的建议﹐由道台作出决定﹐而且不得迟延。 1854年7月12日﹐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外国税务司在上海出现﹐执行中国海关行政的权力。 上海海关税务司成立后﹐十年之中﹐税务司制扩展到广州﹑汕头﹑宁波﹑福州﹑镇江﹑天津﹑九江﹑厦门﹑汉口﹑芝罘(今山东烟台)﹑淡水﹑台湾(台南)﹑牛庄等十三个通商口岸。税务司的权力﹐也随之日益扩大。1861年在各关税务司之上﹐又设立一名总税务司。第一任总税务司是英国人李泰国。各级税务司完全听命于外国公使和领事﹐中国地方官甚至连将军﹑总督都无权加以管束。总税务司在海关范围以内﹐享有绝对的统治权。 1863年11月(同治二年十月)﹐赫德接替李泰国任总税务司。他在任职期间﹐不但把中国海关完全置于英国人控制之下﹐而且把他自己的活动﹐伸向中国的军事﹑政治﹑经济﹑外交以至文化教育各个方面。 海关税务司的统治延续了将近一个世纪﹐民国期间开始关税自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海关税务司才真正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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