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牙和平会议 |
释义 | § 经过 海牙和平会议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1899年5月18日~7月29日) 参加会议的有中、俄、英、法、美、日等26国。由于德国及其他国家的反对,无论裁减军备或限制军备都没有取得任何成果。会议签订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和《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3个公约。规定在海牙设立一个永久的仲裁法庭,以处理国际间的争执。至于争执案件是否交付仲裁法庭审判,其权操在各个国家的手里。会议还通过了限制战争行动手段的3项宣言:① 5年内禁止从气球上或借助于其他类似的新方法投掷炸弹和爆炸物的宣言;②禁止使用专门用来施放窒息瓦斯和毒瓦斯炸弹的宣言;③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爆或易崩子弹的宣言。 会后,帝国主义国家军备竞赛愈演愈烈,重新瓜分殖民地的战争连绵不断。在两大军事集团斗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美国总统T.罗斯福建议,由尼古拉二世出面再次召集和平会议。 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1907年6月15日~10月18日) 44个国家参加,除第1次与会国(因挪威已与瑞典分立,共27国)外,还有17个中南美国家。会议议程与第1次会议基本相同。关于限制军备问题的讨论无进展。重新审定了1899年的3个公约,通过了有关中立问题、海战法规等10项新公约。在国际文献中是按以下次序排列的: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②《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③《关于战争开端的公约》;④《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⑤《陆战时中立国及其公民的权利义务公约》;⑥《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的公约》;⑦《关于商船改充战船的公约》;⑧《敷设自动水雷公约》;⑨《战时海军轰击公约》;⑩《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海战时限制行使捕获权的公约》;《关于设立国际捕获物法庭公约》;《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这些公约,除第12项外,是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有效的国际法文献。会议还通过了几个宣言、决议和8年后召开第3次和平会议的建议(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这项建议未能实现)。 两次海牙会议所通过的13项公约和文件,总称《海牙公约》或称《海牙法规》。海牙会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方法称为海牙体系。 § 背景 荷兰海牙和平宫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一系列公约、宣言等文件的总称。亦称“海牙法规”。第一次海牙会议及公约。19世纪末,帝国主义国家为重新瓜分殖民地、争夺世界霸权,大规模扩军备战并加紧纠集军事同盟。俄国因国内经济困难等原因,在大国争霸中力不从心。俄皇尼古拉二世为赢得时间和限制对手,于1898年8月倡议在荷兰海牙召开和平会议,并邀请欧、亚及北美各独立国家参加。各国虽对沙俄的倡议态度不一,但基于各自的外交需要,均未表示拒绝。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于1899年5月18日~7月29日在海牙举行,参加会议的有中国、俄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美国、奥匈帝国等26个国家。会议宣称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军备和保障和平,但最后未能就此达成任何协议,只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战争法规编纂方面签订了3项公约和3项宣言。这就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 (899年海牙第1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关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899年海牙第3公约)、《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海牙第1宣言)、《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2宣言)、《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3宣言)。第二次海牙会议及公约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后,帝国主义国家军备竞赛愈演愈烈。 在同盟国和协约国两大军事集团斗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于1907年6月15日~10月18日在海牙召开,包括第一次海牙会议全体参加国在内的44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是第一次海牙会议的继续。经过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各国迫切希望补充和发展海战和陆战法规。会议对1899年的3项公约和1项宣言(第1宣言)进行了修订,并新订了10项公约,总计13项公约和1项宣言。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07年海牙第1公约)、《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公约》 (1907年海牙第2公约)、《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3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907年海牙第4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5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1907年海牙第6公约)、《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1907年海牙第7公约)、《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1907年海牙第8公约)、《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907年海牙第9公约)、《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10公约)、《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1907年海牙第11公约)、《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1907年海牙第12公约,未生效)、《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13公约)、《禁止从气球上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907年海牙第14公约)。中国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批准或加入了除未生效的1907年海牙第12公约外的所有公约。 《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海牙诸公约依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包括1899年海牙第1公约、1907年海牙第1和第2公约。根据这几项公约,各缔约国承担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尽量避免诉诸武力”的一般性义务,并确定以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仲裁等方式达到这一目标,这对限制传统国际法上的“诉诸战争权”做出了重要贡献。②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包括1907年海牙第3、第5、第6和第13公约。第3公约在历史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宣战制度,规定不宣而战是非法的;第6公约规定了战争开始时对敌国商船的保护制度;第5和第13公约详细、具体地编纂了中立国及其人民在陆战和海战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法规和惯例。③战争法规类,上述两类以外的条约都属于此类。这类条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从陆战、海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战斗员、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其中最重要的是1907年海牙第4公约及其附件。该公约包含了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其内容乃至措词与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其附件几乎完全相同,本拟以前者取代后者,但由于1899年海牙公约的一些缔约国未签署和批准1907年海牙公约,所以两者并存。两项公约的序文都载明一项重要条款:在本公约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那些“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这就是著名的《马尔顿条款》 ,它对于战争法规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后来许多战争法条约都重申了这一内容。另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条约是1899年海牙第1宣言。该宣言是关于空战的唯一国际条约,有效期为5年。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时重订,内容完全相同,有效期规定到第三次海牙和平会议为止。由于第三次海牙会议迄今尚未召开,所以这项条约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交战国越来越广泛地使用飞行器进行轰炸,宣言的规定实际上完全遭到破坏。 海牙和平会议1921~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曾委托一个由美、英、法、意、日、荷等国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研究和起草空战规则。该委员会在海牙草拟的《空战规则草案》,未被各国所接受。海牙公约的历史意义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所编纂的公约许多至今仍然有效,为嗣后战争法的编纂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在战争中实行人道主义原则起了促进作用。海牙公约具有普遍效力,尽管每一公约都包括“只有在所有交战国都是缔约国时方能适用”的条款,但由于这些公约所包括的许多原则和规则是公认的国际惯例,因而适用于一切国家。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不仅将海牙公约适用于缔约国(如德国),而且也适用于非缔约国(如捷克斯洛伐克),并依据公约的原则对违反战争法规的战犯予以定罪和惩处。但是,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在军事上的应用,海牙诸公约的许多内容已经过时。为适应现代战争需要,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及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对海牙公约所包括的许多战争法规作了确认、修改和发展。 § 海牙(DenHaag) 海牙(DenHaag)意指“伯爵家的树篱”。西元1248年,荷兰国王威廉二世选择了海牙(DenHaage或TheHague)作为他的居所,直到今天皇室家族的成员也都住在这里,虽然荷兰的首都位于阿姆斯特丹,但是海牙才是荷兰的政治中心,许多的政府机构、国会议事堂、大使馆、国际组织等,包括现任女王碧翠丝(Beatrix)与皇室家族的官邸都设于海牙。所以,海牙又有“皇家之都”的称号。现任女王就住在HuistenBosch宅邸内,漫步在皇邸区是相当舒服的。尤其是夏季时分,海牙雕塑学会都会沿着LangeVoorthout街道,陈列各种艺术雕像,将原本单调的小径转化成一座露天的博物馆。 海牙位于西南部北海沿岸,是全国第三大城,现城市人口有50多万。13世纪以来,海牙一直是荷兰的政治中心。19世纪初首都迁往阿姆斯特丹以后,议会、首相府和中央政府各部仍设在这里。海牙的著名建筑和平宫座落在市郊,它建于1907至1913年,由各国政府出资捐造,象征协力缔造和平之意,现为联合国国际法院所在地。议会在市中心,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荷兰女王要亲临主持议会新年度的开幕式,届时,全市举行庆典活动。 § 结果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后,帝国主义国家军备竞赛愈演愈烈。在同盟国和协约国两大军事集团斗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于1907年6月15日至10月18日在海牙召开,包括第一次海牙会议全体参加国在内的44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对1899年的3项公约和1项宣言进行了修订,并新订了10项公约,总计13项公约和1项宣言。《海牙诸公约》依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2)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3)战争法规类。第三类条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它从陆战、海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战斗员、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另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条约是《禁止从气球上或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这是关于空战的唯一的国际公约。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所编纂的公约许多至今仍然有效,为以后战争法的编纂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海牙公约》对战争中实行人道主义原则起了促进作用。为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及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对海牙公约所包括的关于战争的许多国际法则作了确认、修改和发展。 § 参考资料 http://info.datang.net/H/H0274.HTM http://baike.baidu.com/view/641874.htm 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30608110209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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