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5-4-3规则 |
释义 | § 5-4-3规则 所谓“5-4-3规则”,是指在10M以太网中中,网络总长度不得超过5个区段,4台网络延长设备,且5个区段中只有3个区段可接网络设备。即:一个网段最多只能分5个子网段;一个网段最多只能有4个中继器;一个网段最多只能有三个子网段含有PC,如图1,子网段2和子网段4是用来延长距离的。10Base2(总线型网络)每一区段的架设规则为:每区段的最长延伸距离为185米,最多可接30台网络设备,每两台网络设备间的最小距离为0.5米。每一区段两端各接一个50欧姆终端电阻器用来结束电气信号。 所谓10Base-T(星型网络)的5-4-3规则,是指任意两台电脑间最多不能超过5段线(既包括集线器到集线器的连接线缆,也包括集线器到电脑间的连接线缆)、4台集线器,并且只能有3台集线器直接与电脑等网络设备连接。如图2所示即为10Base-T网络所允许的最大拓扑结构,以及所能级联的集线器层数。其中,位居中间的集线器是网络中惟一不能与电脑直接连接的集线器。5-4-3规则的采用与网络所允许的最大延迟有关。电脑发送数据后,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得到回应,那么,将认为是数据发送失败,而不断地重复发送,但对方却永远无法收到。数据在网络中的传输延迟,一方面受网线长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集线设备的影响,因此,双绞线网络不仅对电缆的传输距离有限制,而且也限制了集线器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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