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生物有机肥 |
释义 | 生物有机肥是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生物有机肥的种类:农家肥:堆肥,沼渣等。 商品生物有机肥:商品化生产的生物有机肥。即农家肥商品化生产后的产物。 有机肥加微生物菌剂,每克含菌大于2000万功能菌。 生物有机肥的优点:1 生物有机肥与化肥相比: 1) 生物有机肥营养元素齐全;化肥营养元素只有一种或几种。 2) 生物有机肥能够改良土壤;化肥经常使用会造成土壤板结。 3) 生物有机肥能提高产品品质;化肥施用过多导致产品品质低劣。 4) 生物有机肥能改善作物根际微生物群,提高植物的抗病虫能力;化肥则是作物微生物群体单一,易发生病虫害。 5) 生物有机肥能促进化肥的利用,提高化肥利用率;化肥单独使用易造成养分的固定和流失。 2 生物有机肥与精制有机肥相比: 精制有机肥是畜禽粪便经过烘干、粉碎后包装出售的商品有机肥。 1)生物有机肥完全腐熟,不烧根,不烂苗;精制有机肥未经腐熟,直接使用后在土壤里腐熟,会引起烧苗现象。 2)生物有机肥经高温腐熟,杀死了大部分病原菌和虫卵,减少病虫害发生;精制有机肥未经腐熟,在土壤中腐熟时会引来地下害虫。 3)生物有机肥中添加了有益菌,由于菌群的占位效应,减少病害发生;精制有机肥由于高温烘干,杀死了里面的全部微生物。 4)生物有机肥养分含量高;精制有机肥由于高温处理,造成了养分损失。 5)生物有机肥经除臭,气味轻,几乎无臭;精制有机肥未经除臭,返潮即出现恶臭。 3 生物有机肥与农家肥的区别: 1)生物有机肥完全腐熟,虫卵死亡率达到95%以上;农家肥堆放简单,虫卵死亡率低。 2)生物有机肥无臭;农家肥有恶臭。 3)生物有机肥施用方便,均匀;农家肥施用不方便,肥料施用不均匀。 4 生物有机肥与生物菌肥的区别: 1)生物有机肥价格便宜,每吨在1000多元左右;生物菌肥价格昂贵,每吨上万元。 2)生物有机肥含有功能菌和有机质,能改良土壤促进被土壤固定养分的释放;生物菌肥只含有功能菌,通过功能菌来促进土壤固定肥料的利用。 3)生物有机肥的有机质本身就是功能菌生活的环境,施入土壤后容易存活;而生物菌肥的功能菌可能不适合有的土壤环境。 生物有机肥2005-01-04发布 2005-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 研究所、广州益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申望平、沈德龙、李俊、姜昕、陈慧君、曹凤明、关大伟、李力。 生物有机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有机肥的要求、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有机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GB 18877—200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述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19524.1—2004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2004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NY 525—2002 有机肥料 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4 要求 4.1 菌种 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有明确来源和种名,本标准采用广州益元生物科技菌种。 4.2 外观(感官):粉剂产品应松散、无恶臭味;颗粒产品应无明显机械杂质、大小均匀、无腐败味。 4.3 技术指标 生物有机肥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生物有机肥产品技术要求 ----------------------------------------------------- 项 目 粉 剂 颗 粒 ----------------------------------------------------- 有效活菌数(cfu) ,亿/g ≥ 0.20 0.20 有机质(以干基计),% ≥ 25.0 25.0 水分,% ≤ 30.0 15.0 pH值 5.5~8.5 5.5~8.5 粪大肠菌群数,个/g(mL) ≤ 100 100 蛔虫卵死亡率,% ≥ 95 95 有效期,月 ≥ 6 6 ----------------------------------------------------- 4.4 生物有机肥产品中As、Cd、Pb、Cr、Hg含量指标应符合NY/T 798—2004中4.2.3的规定。 4.5 若产品中加入无机养分,应明示产品中总养分含量,以(N P2O5 K2O)总量表示。 5 抽样方法 对每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过程应避免杂菌污染。 5.1 抽样工具 抽样前预先备好无菌塑料袋(瓶)、金属勺、剪刀、抽样器、封样袋、封条等工具。 5.2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产品库中抽样,采用随机法抽取。抽样以袋为单位,随机抽取5~10袋。在无菌条件下,从每袋中取样200~300g,然后将所有样品混匀,按四分法分装3份,每份不少于500g。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用目测法测定:取少量样品放在白色搪瓷盘(或白色塑料调色板)中,仔细观察样品的形状、质地,应符合4.2的要求。 6.2 有效活菌数测定 应符合NY/T 798—2004中5.3.2的规定。 6.3 有机质的测定 应符合NY 525—2002中5.2的规定。 6.4 水分测定 应符合NY/T 798—2004中5.3.5的规定。 6.5 pH值测定 应符合NY/T 798—2004中5.3.7的规定。 6.6 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应符合GB/T 19524.1—2004的规定。 6.7 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应符合GB/T 19524.2—2004的规定。 6.8 As、Cd、Pb、Cr、Hg的测定 应符合GB 18877—2002中5.12~5.17的规定。 6.9 N P2O5 K2O含量测定 应符合NY 525—2002中5.3~5.5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交收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时不检有效期。 7.1.2 型式检验(例行检验) 一般情况下,一个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产品的工艺、材料等有较大更改与变化;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 7.2 判定规则 本标准中产品技术指标的数字修约应符合GB 8170的规定;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应符合GB/T 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 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均为合格产品 a) 产品全部技术指标都符合标准要求; b) 在产品的外观、pH值、水分检测项目中,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而产品其它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均为不合格产品 a) 产品中有效活菌数不符合标准要求; b) 有机质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c) 粪大肠菌群数不符合标准要求; d) 蛔虫卵死亡率不符合标准要求; e) As、Cd、Pb、Cr、Hg中任一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f) 产品的外观、pH值、水分检测项目中,有2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藏 生物有机肥的标识、包装、运输和贮藏应符合NY/T 798—2004中第7章的规定。 生物有机肥的制作方法 可根据当地的原料进行制作,如城市生活垃圾和各种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瓜藤、稻草、松壳、花生壳、锯木屑、谷壳粉、统糠、水果渣、干蔗渣、食用菌渣、酒糟、啤酒糟、糖渣、醋渣、淀粉渣、木薯渣、柠檬酸渣、酱油渣、味精渣、粉渣、豆腐渣、药渣、油渣、油饼粕、糠麸、棉菜粕、霉变饲料、污泥、糖厂啤酒厂渣泥、屠宰下脚料、潲(泔)水、剩饭菜、人动物粪便等废弃物。 发酵肥料操作过程: 1、菌种一般用量为0.2%--0.5%。 2、原辅料及要求:主要物料:水果渣、干蔗渣、食用菌渣、酒糟、啤酒糟、糖渣、醋渣、淀粉渣、木薯渣、柠檬酸渣、酱油渣、味精渣、粉渣、豆腐渣、药渣、油渣、油饼粕、糠麸、棉菜粕、霉变饲料、污泥、糖厂啤酒厂渣泥、屠宰下脚料、潲(泔)水、剩饭菜、人动物粪便等大宗物料。辅料:各种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瓜藤、稻草、松壳、花生壳、锯木屑、谷壳粉、统糠等干燥、粉碎、高碳即可。 3、原辅料配比:主料∶辅料=5:1-3:1。 4、水分控制在60-65%,手抓物料成团刚好出水。 5、按要求将菌种、主料和辅料全部混合均匀。 6、环境温度15℃以上,一次堆料不少于4方,堆成宽1.5~2米、高0.6米左右、长度不限的堆,并用棍在堆内打通气孔。 7、堆温升至50℃时开始翻倒,每天一次,如堆温超过65℃,再加次翻倒。温度控制在70℃以下,温度太高对养分有影响。 8、腐熟标志:堆温降低,物料疏松,无物料原臭味,稍有氨味,堆内产生白色菌丝。 9、腐熟的原肥:直接使用,生产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物有机无机复混肥等。 注意:①视水分多少增减配比,发酵混合物的总水分应控制在60~65%。过高过低均不利于发酵,水过少,发酵慢;水过多会导致通气差、升温慢并产生臭味。水分合适与否判断办法:手紧抓一把物料,指缝见水印但不滴水,落地即散。②如果按每吨添加1公斤尿素或10公斤过磷酸钙发酵效果更好。 生物有机肥的功效 调理土壤、激活土壤中微生物活跃率、克服土壤板结、增加土壤空气通透性。减少水分流失与蒸发、减轻干旱的压力、保肥、减少化肥、减轻盐碱损害,在减少化肥用量或逐步替代化肥的情况下,提高土壤肥力,使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类、瓜果类大幅度增产。提高农产品品质、果品色泽鲜艳、个头整齐、成熟集中,瓜类农产品含糖量、维生素含量都有提高,口感好,有利于扩大出口,提高售价。改善作物农艺性状、使作物茎杆粗壮,叶色浓绿,开花提前,做果率高,果实商品性好,提早上市时间。增强作物抗病性和抗逆性、 减轻作物因连作造成的病害和土传性病害,降低发病率;对花叶病、黑胫病、炭疽病等的防治都有较好的效果,同时增强作物对不良环境的综合防御能力。化肥施入量的减少,相应地减少了农产品中硝酸盐的含量。试验证明,生态有机肥可使蔬菜硝酸盐含量平均降低48.3--87.7%,氮、磷、钾含量提高5--20%,维生素C增加,总酸含量降低,还原糖增加,糖酸比提高,特别是对西红柿、生菜、黄瓜等能明显改善生食部分的品味。所以说,用了生态有机肥,农产品叶色鲜嫩,滋味甘美,更好吃了。 生物有机肥的特点生态有机肥营养元素齐全,能够改良土壤,改善使用化肥造成的土壤板结。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增强土壤保水、保肥、供肥的能力。生物有机肥中的有益微生物进入土壤后与土壤中微生物形成相互间的共生增殖关系,抑制有害菌生长并转化为有益菌,相互作用,相互促进,起到群体的协同作用,有益菌在生长繁殖过程中产生大量的代谢产物,促使有机物的分解转化,能直接或间接为作物提供多种营养和刺激性物质,促进和调控作物生长。提高土壤孔隙度、通透交换性及植物成活率、增加有益菌和土壤微生物及种群。同时,在作物根系形成的优势有益菌群能抑制有害病原菌繁衍,增强作物抗逆抗病能力降低重茬作物的病情指数,连年施用可大大缓解连作障碍。减少环境污染,对人、畜、环境安全、无毒,是一种环保型肥料。 生产原料生物有机肥的生产原料很多,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农业废弃物:比如秸秆、豆粕、棉粕等。 2、畜禽粪便:比如鸡粪、牛羊马粪、兔粪; 3、工业废弃物:比如酒糟、醋糟、木薯渣、糖渣、糠醛渣等; 4、生活垃圾:比如餐厨垃圾等; 5、城市污泥:比如河道淤泥、下水道淤泥等。 生物有机肥的生产工艺生物有机肥的生产工艺主要是其中有机肥从生产原料到半成品的生产工艺。 目前在生产上主要应用的生产工艺有两种,一种是平面条垛式堆肥工艺,一种是槽式好氧发酵工艺。此外,实验室小规模试制还有采用密封箱/罐式发酵。 1、平面条垛式堆肥工艺。 生产流程图:原料处理--加菌--混合--建跺--翻堆--二次加菌--混合--检验--包装--出厂 优点:投资小、工艺相对简单 缺点:占地面积大、腐熟不彻底、二次污染严重。 2、槽式好氧发酵工艺。 生产流程图:原料处理--加菌--混合--入槽--翻堆--二次加菌--混合--检验--包装--出厂 优点:腐熟彻底、产品质量高、二次污染小 缺点:设备投入大、投资大 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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