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格老秀斯 |
释义 | 格老秀斯 胡果·格老秀斯(HugoGrotius,1583-1645),是近代首先论述自然法理论的人,也是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 简介 格老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格老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 国际法理论在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实,关于国际法理论当中一些问题的研究并非自格老秀斯开始,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人研究和讨论有关战争和条约问题,不过,当时人们并没有严格的国际法概念。中世纪时期,从奥古斯丁、阿奎那到布丹,也都讨论过有关宣战、休战及对敌人维持信义、实行人道主义等问题。但是,真正将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完整系统的理论论述,则是从格老秀斯开始的。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和内容,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 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主权者。在格老秀斯看来,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主权,而主张君主主权。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杀害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杀害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公海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此外,还要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 由此可见,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 格老秀斯认为,人无非是一种动物,但是不同的是,人是一种高等动物。相对于其他动秀而言,人与动物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从人类的许多独特的行为和迹象中显露出来。其中,人类独特的象征之一便是人有要求社会交往的愿望,而各钟动物都只是受本性的驱使,去寻求自身的满足和利益。另外,人类之所以超越一切动物,不仅在于推动社会发展,而且在于他有能力判断和鉴别利害关系,为将来作打算。 “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根据特定行为是否和理性的本性为创造自然的神所禁止,或所命令。”“很少有什么法律是一民族所共同的。如果有,那就是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本身一般称为民族间的法律。” 其特点:首先,它是一种标准,格老秀斯认为,5自然法是讲:什么是正义的行为,什么是非正义的行为;什么是必须做的行为,什么是禁止做的行为。也就是说,自然法是衡量和判定是非,善恶,公道与不公道的标准。 其次,他还指出,人类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自然法表明,与人的理性和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是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的罪恶行为。这是格老秀斯受理性主义思潮影响的结果。在论述自然法时,格老秀斯提到过神,其观点也与基督创世说相一致。在这一点上,他与理性主义不相一致。因为理性主义更相信人的天性和人的作用。不过这并不影响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有着理性主义的基础。 § 相关条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执行和解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法定准备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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