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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文献寄存制度
释义

§ 文献寄存制度

§ 正文

图书馆在对馆藏文献进行复选时,按照有关规定,把未被利用或利用率低但仍具有潜在价值的文献从馆藏中挑选出来,送交给指定承担这些文献保存任务的图书馆统一收藏的制度。一般通过图书馆馆际协作或图书馆网的形式来实现。

承担寄存文献保存任务的图书馆称贮存图书馆或寄存图书馆,一般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或由参加协作的图书馆共同确定。按接收寄存文献的范围可分为全国性贮存馆、地区性贮存馆和某一系统的贮存馆;按收藏文献的内容可分为综合性贮存馆和专业性贮存馆。它们所担负的主要职责是: ①长期保存1~2 份文献,通过提供原件或复制件,有效地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②接受各类型图书馆和情报机构提供的在复选中因利用率低、复本多等原因而被淘汰的文献,这些文献应是在贮存图书馆中尚未入藏的。 ③编制参考目录,报道寄存的文献。④对图书馆或情报机构向贮存图书馆揭示和移交文献的工作给予方法指导。

寄存文献的挑选和移交程序是:各图书馆在研究文献的内容和统计使用频率后确定文献的利用率,并将利用率低或未被利用的文献编成目录送交指定的贮存图书馆。贮存图书馆在选定所需文献之后,把不予接收的文献在其编辑的定期刊物上公布,供有关图书馆互相交换,或移交给新建图书馆,或按一定程序注销。各图书馆向任何一级的或任何管理系统的贮存图书馆移交的文献均是无偿的。在西方,寄存的文献的所有权一般仍归原图书馆。(见贮存图书馆、藏书剔除、研究图书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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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3: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