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招标 |
释义 | § 概念 招标公告招标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特殊程序。在国际贸易中,目前已有许多领域采用这种方式,并已逐步形成了许多国际惯例。从发展趋势看,招标与投标的领域还在继续拓宽,规范化程度也在进一步提高。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的采购或大型建设项目承包等,通常不采用一般的交易程序,而是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对外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国内外制造商或承包商报价投标,最后由招标人从中选出价格和条件优惠的投标者,与之签定合同。在这种交易中,对采购商(或采购机构)来说,他们进行的业务中招标;对承包商(或出口商)来说,他们进行的业务是投标。 招标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是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邀请潜在的投标商进行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各投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最终签定合同的过程。当人们笼统地提招标是,通常指广义的招标。狭义的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一定的标准或条件,向潜在投标商发现投标邀请的行为(InvitationtoTender)。当招标与投标一起使用时,则指狭义的招标。 § 方式 邀请招标流程图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特点是:⑴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⑵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⑶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 特点 招标会现场1、程序规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和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 2、编制招标、投标文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参加投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从中选出中标人。因此,是否编制招标、投标文件,是区别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征之一。 3、公开性。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将采购行为置于透明的环境中,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均体现了这一原则:招标人要在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通行,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技术规格,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选定中标者的标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开标;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这样,招标投标活动补完全置于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可以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4、一次成效。在一般的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往往要经过多次谈判后才能成交。招标则不同。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到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投标人只能一次报价,不能与招标人讨价还价,并以此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基础。 以上四要素,基本反映了招标采购的本质,也是判断一项采购活动是否属招标采购的标准和依据。 § 代理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 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是企业向招标机构办理招标委托之前,招标机构应进行的工作,这是当前招标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关键阶段。它的实质是招标机构能不能接受委托的问题,一个招标机构不注意项目招标的前期工作,就是不注意招标的开发工作,就无人委托招标,工作就没有基础,机构也就不可能得到发展,甚至连存在都会发生问题。 项目的开发工作是随着国家改革进程而变化的,改革开放初期,招标是国家进中管理的一部分,推行的是审查性招标,只有经过国内招标,国内不能中标时,方可批准进口;而现在在建设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是转达而使用采购性招标,在采购性招标时,前期工作的含义,已有了很大的变化,除了要资金到位、项目合法外,主要是做好企业宣传工作,让企业能理解招标的意义及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从而在工作中与招标机构紧密配合,取得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 程序 招标流程图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 遵循原则 招标会会场《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各国立法及国际惯例普遍确定,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例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中规定:“本指南的原则是充分竞争,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一律地对待所有投标人,并根据事先公布的标准将合同授予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在立法宗旨中写道:“促进供应承包商为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竞争,规定给予所有供应承包商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促使采购过程老实、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所谓“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通行,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公平”原则,就是要求于“三公”原则 在招标活动中的重要性,《招标投标法》始终以其为主线,在总则及分则的各个条款中予以具体体现。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这一原则出发,《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不得中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转包合同等诸多义务,要求当事人遵守,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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