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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户部银行
释义

§ 基本简介

大清银行(户部银行)第一次会议官商合影

户部银行,创办于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是中国最早由官方开办的国家银行。1904年3月29日,清廷批准设立户部银行。户部银行除经营一般银行业务外,还兼有发行纸币、经管国库等权项。辛亥革命后,停业清理。1913年,改组成中国银行。

大清户部银行,成立目的主要是为了整理币制而设,铸造发行货币、代理国库等特殊业务,是第一家中国的中央银行,也是第二家现代化银行。

关于户部银行成立的时间,北京出版社一九八四年一月出版的《中国的银行》一书说:“继中国通商银行成立之后,接着成立的有1904年半官半商性质的户部银行。”同年六月出版的《北京经济史话》一书却又说:“1906年户部银行成立。”但据对历史文献的考察,发现这两种说法都是有问题的。

§ 背景介绍

一般认为最早的银行是意大利1580年在威尼斯成立的银行。其后,荷兰在阿姆斯特丹、德国在汉堡、英国在伦敦也相继设立了银行。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银行得到了普遍发展。

银行在中国起源于唐朝,在唐宣宗时期(公元847~858年),苏州就有“金银行”出现。北宋嘉佑二年(1057年),蔡襄知福州时,作《教民十六事》,其中第六条为“银行轧造吹银出卖许多告提”,这是“银行”一词单独出现最早的时间。

到了南宋乾道六年(1170年),建康(今南京)城内不仅有远谷市、纱市、盐市、牛马市,而且“银行、花市、鸡市、镇淮桥、新桥、筐桥、清化桥皆市也”。可见,银行那时在南京就已存在,而且成“市”。到了景定元年(1260年),竟成了一条“银行街”,其街非常繁华。“大清户部银行”是中国最早的官办银行,建于光绪三十年,即公元1904年。

大清银行始建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七月,原名为清政府的户部银行,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的户部改名为度支部,户部银行因而改名为大清银行。1912年1月3日南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由吴鼎昌、叶揆初、宋汉章等发起成立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请求将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获准后,1912年2月5日中国银行即在上海汉口路3号大清银行旧址开始营业,大清银行历史结束。[1]

§ 历史沿革

户部官票 壹两 正面 咸丰三年(1853年)

“银行”一词最早起源于拉丁文Banco,意思是“长板凳”。在中世纪中期的欧洲,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等几个港口城市由于水运交通便利,各国商贩云集,成为欧洲最繁荣的商业贸易中心。各国商贩带来了五花八门的金属货币,不同的货币由于品质、成色、大小不同,兑换起来有些麻烦。于是就出现了专门为别人鉴别、估量、保管、兑换货币的人。按照当时的惯例,这些人都在港口或集市上坐着长板凳,等候需要兑换货币的人。渐渐地,这些人就有了一个统一的称呼——“坐长板凳的人”,他们也就是最早的银行家。这些人在经营货币兑换的过程中慢慢发展壮大,又开始为商人们提供汇兑业务。

1580年,在意大利水城威尼斯诞生了世界上最早的银行;1694年在英国创办的英格兰银行是最早的股份制银行,它的诞生标志着现代银行的诞生。

清光绪三十年(1904)春,户部以中国向无国家银行,“国用盈虚,不足资以辅助”,加之正拟改革币制,需有银行为推行之枢纽,奏准设立户部银行。同年三月草拟试办银行章程32条。光绪三十一年,户部银行在北京成立,总行设在西交民巷。

当年10月,总行于天津设立分行,地址在北马路。三十四年,户部改为度支部,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并颁布大清银行则例24条,原试办章程随之废除。大清银行天津分行设经理、副理、协理,银行的业务经营完全由经理负责。天津大清银行分行经理:倪恩宏,副理:岳荣堃。辛亥革命后,大清银行进行清理,经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孙中山同意,于1912年1月24日成立中国银行,并于同年设立天津分行。

§ 发展历程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大清户部银行总行设立于北京城。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大清户部银行天津分设立于天津城。

1907年清光绪三十二年,大清户部银行济南分行设立于济南城。

1908年大清户部银行更名为大清银行。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下令将其改为中国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年2月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市汉口路3号原大清银行旧址开业。

§ 业务范围

大清户部银行兑换劵!一万元

户部银行是国家银行,发行银行,是中国最早的中央银行。其营业范围主要是:

(1)专作收存出放款项,买卖荒金荒银,汇总划拨公私款项,拆收未满限期票及代人收存紧要物件;

(2)凡遇市面银根紧急时,该行可向户部请示,发给库款接济;

(3)享有铸造货币、发行纸币及代理部库之特权,凡该行发行之纸币,不论公私出入款项及解缴官库一律通用,同时,该行还负有调节各地金融,统一币值之责。

光绪三十四年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后,制订《大清银行则例》24条,除重申大清银行享有发行货币、代理国库之权外,还有经理公债及代公家办理各种证券的特权,其业务范围是:

(1)短期拆息;

(2)各种期票之贴现或卖出;

(3)买卖生金银;

(4)汇兑划拨公私款项及货物押汇;

(5)代为收取司、银行、商界所发票据;

(6)收存各种款项及保管紧要贵重物件;

(7)放出款项;

(8)发行各种票据。

同时规定:

(1)大清银行除经营上开事项外,不得再营他业;

(2)大清银行不得将本行股票作为抵当之物,也不得自行买回;

(3)除营业用地基房屋外,不得将不动产买入或承受。

(4)不得以行中款项营运他项商工事业。[2]

§ 主要职能

户部银行主要以官金作为存款,向中国官盐及一般商界进行贷款,汇兑业务则只限在其设省分行所在地互相进行。

§ 货币发行

光绪三十二年大清户部银行兑换券天津改“开封”壹圆一枚

奏准试办户部银行章程规定:该行拟印纸币有库平银100两、50两、10两、5两、l两五种。也可发行市面通用成色及百两以上银两等票及其他票据。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之《大清银行则例》规定:大清银行有代理国家发行纸币之权。

咸丰三年(1853年)二月发行户部官票,以“二两平足色银”为单位,分一两、三两、五两、十两和五十两。官票章程中规定各衙门领到官票后可向银钱号兑换银钱,但民间的银钱号不愿替清政府负兑现责任,所以官票实为不兑现纸币。同年十二月清廷又发行以制钱为单位的大清宝钞,面值分五百文、一千文、一千五百文和二千文四种。咸丰五年(1855年)增发五千文、十千文、五十千文和百千文四种,宝钞2000文值银票一两。管理官票的机构为官票所,管理宝钞的机构为宝钞局,户部还设立官钱铺推行宝钞。

在发行官票时,清廷规定官府收银或付银都搭官票二成;发行宝钞后,则改为官府收付搭用官票或宝钞五成。但各衙门往往拒收官票和宝钞,或降低成数,造成官票、宝钞的流通困难和贬值,咸丰四年(1854年)二月,宝钞发行的时间还不久,宝钞千文已贬值为值制钱七八百文。咸丰七年(1857年)十二月,京城五家官钱铺发生挤兑风波。如此贬值,造钞发钞已盈利无多,到咸丰十年(1860年)前后,清政府停止了官票、宝钞的发行。

§ 营业情况

大清户部银行兑换劵!一万元

户部(大清)银行开始阶段业务极不发达,但其获利较厚,后来营业扩充,在各地遍设分行,开支增加,利差逐渐减少,各年的股息:光绪三十二年为二分四厘,三十四年为二分八厘,宣统元年减至一分五厘,二年又减至七厘。大清银行天津分行库存数额如表所示(单位:厘):

光绪三十一年(1905) 171076180

光绪三十二年(1906) 195985420

光绪三十三年(1907) 219393996

光绪三十四年(1908) 560620492

宣统元年(1909) 466710480

宣统二年(1910) 460348830

宣统三年(1911) 19845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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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0:3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