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成品油 |
释义 | § 分类 97号汽油 汽油 是消耗量最大的品种。 汽油的沸点范围为30 ~ 205°C, 密度为0.70~0.78克/立方厘米,商品汽油按该油在汽缸中燃烧时抗爆震燃烧性能的优劣区分,标记为辛烷值70、80、90或更高。号逾大,性能逾好,汽油主要用作汽车、摩托车、快艇、直升飞机、农林用飞机的燃料。商品汽油中添加有添加剂(如MTBE--邻甲苯酚)以改善使用和储存性能。受环保要求,将限制芳烃和铅的含量。 喷气燃料 主要供喷气式飞机使用。沸点范围为60~280℃或150~315℃(俗称航空汽油和航空煤油)。为适应高空低温高速飞行需要,这类油要求煤油发热量大,在-50摄氏度不出现固体结晶。 煤油 盘点世界上油价最贵的20个国家 沸点范围为180 ~ 310℃主要供照明、生活炊事用。要求火焰平稳、光亮而不冒黑烟。目前产量不大。 柴油 沸点范围有180~370℃和350~410℃两类。对石油及其加工产品,柴油习惯上对沸点或沸点范围低的称为轻,相反成为重。故上述前者称为轻柴油,后者称为重柴油。商品柴油按凝固点分级,如10、0、-10、-20等,表示适用的环境温度,柴油广泛用于使用柴油内燃机的车辆(包含火车)、船舰以及柴油锅炉。由于高速柴油机(汽车用)比汽油机省油,柴油需求量增长速度大于汽油,一些小型汽车也改用柴油。对柴油质量要求是燃烧性能和流动性好。燃烧性能用十六烷值表示愈高愈好,大庆原油制成的柴油十六烷值可达68。高速柴油机用的轻柴油十六烷值为42~55,低速的在35以下。 燃料油 用作锅炉、轮船及工业炉的燃料。商品燃料油用粘度大小区分不同牌号。 石油溶剂 指石油醚、190#、200#溶剂油。其中石油醚分30-60度、60-90度、90-120度三种;溶剂油以油品的干点为牌号,分别用于香精、油脂、油漆行业、试剂、橡胶加工、涂料工业做溶剂,或清洗仪器、仪表、机械零件。 润滑油 成品油相关漫画 润滑油从石油制得的润滑油约占总润滑剂产量的95%以上。除润滑性能外,还具有冷却、密封、防腐、绝缘、清洗、传递能量的作用。产量最大的是内燃机油(占40%),其余为齿轮油、液压油、汽轮机油、电器绝缘油、压缩机油、导热油,合计占40%。商品润滑油按粘度分级,负荷大,速度低的机械用高粘度油,反之用低粘度油。炼油装置生产的是采取各种精制工艺制成的基础油,再加多种添加剂,因此具有专用功能,附加产值高。 润滑脂 是润滑剂加稠化剂制成的固体或半流体,用于不宜使用润滑油的轴承、齿轮部位。 常见的钙基和锂基两种,钙基脂俗称黄油,用量最大,用途最广,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下的设备润滑,锂基脂适用于使用温度相对较高的环境。 石蜡油 包括石蜡(占总消耗量的10%)、地蜡、石油脂等,按用途可分为工业级、化装级和食品级三档。石蜡主要做包装材料、化妆品原料及蜡制品,也可做为化工原料产脂肪酸(肥皂原料)。 石油沥青 主要供道路、建筑用。 石油焦 用于冶金(钢、铝)、化工(电石)行业做电极。 § 生产工艺 盘点世界上油价最低的国家 常减压蒸馏:塔顶拔出轻汽油,塔底拔顶原油经换热和常压炉加热到360~370℃进入常压分馏塔,分出汽油、煤油、轻柴油、重柴油馏分,经电化学精制后作成品出厂。 催化裂化:常压重油或减压馏分油掺入减压渣油为原料,生产出优质汽油、轻柴油。 加氢裂化:生产出干气、液化石油气、汽油、轻石脑油、重石脑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润滑油等产品产品质量稳定性好。 催化重整:由常减压蒸馏初馏塔、常压塔顶来的直馏轻汽油馏分,生成含芳烃量较高的高辛烷值汽油(重整汽油),可直接用作汽油的调和组分,也可经芳烃抽提,分离提取苯、甲苯、二甲苯等化工产品。加氢精制往往与重整组成联合生产装置催化重整加氢精制。 延迟焦化:以减压渣油为原料,经分馏得到气体、汽油、柴油、蜡油、重质馏分油等产品。焦化所产汽油、柴油很不稳定,含胶质高、颜色易变深并且含杂质多,必须进一步精制才能作为成品出厂。 § 油价倒挂 油价倒挂,就是说原油的价格高于提炼后的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与原油价格出现倒挂现象。 中国实行的是与国际接轨油价机制,即根据国际油价的变动来调整国内油价。随着中国石油进口越来越多,2004年总量达1亿吨,占中国石油消费量的约40%。随着国际石油价格持续高涨,从最低的20多美元一桶,上涨到60美元一桶。进口油价上涨了,如果国内成品油销价不相应上涨,那么势必出现炼厂销售的成品油价格反而比购进的原油价格便宜的“倒挂现象”。 § 定价机制演变 汽车加油 自1998年开始,中国已经历了三次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 1998年6月3日,原中国国家计委出台《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中石油和中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之间原油交易结算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由原油基准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其中原油基准价由原国家计委根据国际市场相近品质原油上月平均价格确定,贴水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汽、柴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原国家计委按进口完税成本为基础加国内合理流通费用确定零售中准价,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在此基础上并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尽管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定价相比,这是一个重大跨越,但上述方案有一个致命缺陷:任何油品供应商甚至是消费者都可根据固定的公式算出下一个月的油价走势,价格过度透明导致了国内油品市场上过度的投机炒作。 从2000年6月份起,中国国内成品油价开始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当时参考的只有新加坡市场的油价。 从2001年11月份起,中国又一次进行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零售中准价。 2006年3月26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在宣布成品油价上调的同时,向地方传达了石油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方案包括两大内容:一是成品油价由原来的与国际成品油价直接接轨,改为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上国内合理加工成本和适当利润确定。二是推出“四个配套机制”:包括建立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建立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对种粮农民等部分弱势群体和部分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的机制;建立原油涨价收入的财政调节机制。 § 价格调整及税费改革 1994年1月,海南省在全国率先将公路养护费、道路通行费、过桥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四费合一”,改为只征收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这被认为是中国燃油税费改革的起点。 近年来国内油价走势图 1997年7月,中国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首次提出“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从此,燃油税费改革的问题开始正式出现在法律文本中。 1998年,国家对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汽油、柴油零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时的国家计委按进到岸口完税成本为基础加国内合理流通费用制定各地零售中准价,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此基础上,在上下5%浮动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格。 1999年10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公路法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从法律上为“燃油税费改革”创造了条件。 1999年11月和2000年2月,国家先后两次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但还是远远滞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上涨幅度。2000年5月起,国务院决定国内成品油价格随国际市场变化每月调整一次,2000年7月,国内成品油价格水平实现了与国际市场的完全接轨。 2000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在有关报告中指出,“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实施方案等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待条件适合时正式实施”。次年,他再次表示,将“择机出台燃油税”。 2001年10月17日起,中国开始实行新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国内成品油价格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零售基准价。 2006年3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在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同时,出台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措施。 2008年1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3月20日,中国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上调600元。2012年年内国内油价已2次上调,汽柴油价格共上调900元/吨。 2012年5月4日,多家媒体报道中国国内成品油或迎来首轮降价,油价将回调至7时代。周家嘴、宝山、虹口等地加油站的促销力度在不断加大,加入促销行列的加油站也越来越多。截至5月2日,国际三地油价变化率已至-3.08%。国家发改委调价的理论参考“22+4%”原则符合后,2012年度会首次下调成品油最高限价。[1] § 税收 燃油税 根据中国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1、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2、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3、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 价格形成机制 1.中国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价格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之间流通环节差价。 (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 (4)供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 (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 (6)上述差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 5.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行制定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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