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强制确定法 |
释义 | § 什么是强制确定法 强制确定法简称FD法,这种方法抓住每一事物的评价特性,然后把这些因素组合起来进行强制评价。这种方法在功能评价和方案评价中也有应用。 强制确定法兼顾功能与成本,具体做法是先求出分析对象的成本系数、功能系数,得出价值系数,揭示出分析对象的功能与花费的成本是否相符,不相符、价值低的被选为价值工程的研究对象。 § 强制确定法的评价规则1 ①由对产品性能熟悉的人员参加评价; ②评价人数5-15人; ③评价人员在评价时各自计分,互不通气; ④评价两个功能的重要性时,采用一比一的方法,功能重要的得1分,相对不重要的得0分,不能同时得1分,也不能同时得0分。 § 强制确定法的计算及评价1 1、求功能评价系数Fi。 零件的功能重要性是把构成产品的各个零件排列起来进行功能比较而确定的。将几位评价者的评分值作综合统计,列出功能评价综合统计表。求出平均评分值和功能评价系数。 功能评价系数大反映功能重要,功能评价系数小说明功能不太重要。 平均评分值 :(K为评价人数,g为评分值) 功能评价系数: 2、求成本系数Ci。 某零件的现实成本占产品现实成本的比例即为该零件的成本系数。 3、计算价值系数Vi。 设价值系数Vi,功能评价系数与成本系数之比为价值系数,即: 4、企业根据收集到的情报确定目标成本。 计算按重要性系数应分配的预期成本,根据结果选择对象。 运用强制确定法时,价值系数Vi的计算结果有三种情况: 第一、是Vi > 1,说明该零件功能比较重要,但分配的成本较少,应具体分析,可能功能与成本分配已较理想,或者有不必要的功能,或者应该提高成本。 第二,是Vi < 1,说明该零件分配的成本很多,而功能要求不高,应该作为价值工程活动的研究对象,功能不足则应提高功能,成本过高应着重从各方面降低成本,使成本与功能比例趋于合理。 第三,是Vi = 1,说明该零件功能与成本匹配,从而不作为价值工程活动的选择对象。 应注意一个情况,即Vi = 0时,要进一步分析,如果是不必要的功能,该零件则取消;但如果是最不重要的必要功能,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产品零件进行价值分析,就是使每个零件的价值系数尽可能趋近于1。 强制确定法从功能和成本两方面综合考虑,比较适用简便,不仅能明确揭示出价值工程的研究对象所在,而且具有数量概念。这种方法是人为打分,只有0、1两种评价标准,不能准确反映功能差距的大小,只有适用于零件间功能差别不太大且比较均匀的对象,而且一次分析的零件数目也不能太多,以不超过10个为宜。在零部件很多时,可以先用ABC法、经验分析法选出重点零件,再用强制确定法细选;也可以用逐层分析法,从部件选起,然后在重点部件中选出重点零件。 强制确定法根据价值系数V偏离1的程度决定对象选择的优先顺序,有时不能有效选出对提高价值影响更大的对象。原因是价值系数是个比值。不能考虑到成本和功能比重大、更能提高价值的对象。 强制确定法选择优先研究对象会产生许多不足,为了克服这些不足,已经出现了很多新方法,如DARE法、04评分法、多比例评分法、分功能评分法、基点法、最合适区域法等。 § 相关条目 DARE法 ABC分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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