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是由全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机构和专家依法登记、自筹经费、自愿加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秉承“整合行业优质资源,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宗旨,为会员提供产学研、投融资、产业链建设等方面的服务。 协会的任务是:发挥代表作用。向政府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争取有关政策支持,促进政府政策的实施,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活动;发挥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参与制定行业行规及技术标准,组织产品认证服务,进行价格和经营争议协调;发挥服务作用。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组织展览展示、发展论坛、供需对接、产学研合作等活动,办好网站,发行刊物,为会员之间的交流提供服务平台;发挥纽带作用。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对话交流的平台,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与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制定等活动。 主要服务项目: ●提供科技项目申报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产学研合作指导、协助撰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资料,协助客户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性资金资助。 ●提供信息咨询和公关战略咨询服务。 ●提供信息传播服务,为客户撰写新闻稿、选择新闻媒体、协调与新闻媒体的关系、举办新闻发布会等。 ●提供建设网站、制作宣传片、录像带等服务。 ●提供市场策划、产品营销推广服务。 ●提供重要交往活动和专题活动服务,协助客户组织庆典、联谊会、展销会等。 ●提供危机公关服务。 ●提供培训服务。 协会会长周凤起简介:担任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长20余年,现担任中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办公室主任。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 英文名:China Renewable Energy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 写:CRE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全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机构和专家依法登记、自筹经费、自愿加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本协会秉承“整合行业优质资源,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宗旨,为会员提供产学研、投融资、产业链建设等方面的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可再生能源法、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并引导企业依法经营。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证号码为:51544510-001-12-09-4。 第五条 北京代表处: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一号60822室 南京秘书处:南京市秦虹路110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加强信息服务,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经济技术数据,办好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网站,编辑出版协会会刊《中国可再生能源》,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二)加强产业链建设,研究发展战略,分析市场信息,研究经营对策和产品发展方向。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 (三)加强产学研合作服务,组织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开展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产品质量等的观摩、评优、交流等活动;为会员推介先进适用的工艺和设备,支持会员开展经营或技术协作; (四)加强协调服务,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客户之间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进行协调; (五)加强调查研究,履行政府赋予的有关职能,接受政府委托,做好有关工作,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与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制订等有关活动,通过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争取有关政策支持; (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据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是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共同组成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凡承认并愿意遵守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都可以申请入会。 个人会员:凡从事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管理的专家、教授、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个人会员,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技术职称复印件、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正式批准入会; (四)单位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铜牌和证书,个人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权、监督权,对协会的重大决定事项有表决权; (三)可优先得到协会出版和交流的技术、经营信息资料、会刊和其它技术资料(包括国家的政策、标准、规范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论坛、洽谈会、研讨会等; (四)会员提出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方面的申请,协会将优先安排; (五)掌握某些先进技术或设备的本协会的会员,根据需要可优先输出技术设备和优先承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任务; (六)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单位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自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关心和支持协会的工作,经常向协会会刊推荐,提供有关发展战略、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信息、行业动态的稿件; (四)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并报告工作执行情况;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展览会、发展论坛、研讨会、新产品新技术推介会、产业链建设供需对接会、学术交流会等有关活动; (六)按时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铜牌和会员证。由协会在网站及内刊上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 协会设理事长一名,名誉理事长3-5名,常务副理事长5-7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2-3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专家等; (三)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议案;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协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70周岁),须经理事会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最多两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协会办公室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组织结构 第二十七条 在理事会下,设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可以根据行业的发展不断调整。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 在理事会下,设风能专业委员会,光伏专业委员会,太阳能专业委员会,生物质能专业委员会,从事与本行业相关的专门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组织举办年会、论坛、研讨会、展览会、咨询、培训、技术讲座、推介会和项目对接等服务收入; (三)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服务费; (四) 捐赠; (五) 政府资助; (六) 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收入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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