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掩护犯规 |
释义 | § 掩护的概念 掩护是进攻队员采取合理的行动,用自己的身体挡住同伴的防守者的移动路线,使同伴借以摆脱防守或利用同伴的身体和位置使自己摆脱防守的一种配合方法。规则指出:当队员试图阻止没有控制球的对手到达希望到达的场上位置时即为掩护。掩护在篮球教学中根据掩护的位置和方向可分为前掩护、侧掩护和后掩护。 § 掩护犯规常见情况 (一)掩护不成功时进行所谓“二次掩护”时的侵人犯规 当进攻队员在一个静立的防守队员前面或身体的侧面掩护、时,只要在不发生身体接触的情况下,掩护距离可以尽量靠近被伉护者。这种掩护是建立在被掩护者视野之内的掩护,要求掩护者面向或侧向,保持正常的身体姿势,站立在防守者必经的路线上,像一堵墙一样挡住被掩护者。一旦完成掩护后,他应根据场上情况,积极投入比赛,要么及时转身切向篮下,要么突然摆脱状去接球,但是,绝对不允许跟随被掩护避开掩护时的移动而移动进行所谓的“二次掩护”。如果以此达到继续掩护,企图阻挡被掩护者的正常移动时,即是进攻队员阻挡犯规。 (二)掩护时距离太近所造成的侵人犯规 当进攻队员把掩护建立在静立的防守队员后面时,除要求掩护队员保持正常的身体姿势外,还必须要求掩护队员与防守者保持正常的一步距离。因为这种掩护是在防守者看不见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一定要给被掩护者留有避开掩护的余地。如果掩护距离太近,并且,又是在动中进行掩护时,则应判掩护队员侵人犯规。 (三)掩护时,不正确的身体姿势所造成的侵人犯规 在比赛中,掩护队员虽然掩护的距离合理,并且又是在静止不动的情况下进行掩护,但是,如果掩护时身体姿势不正确,也会导致掩护时的侵人犯规。正确的身体姿势是:面向或倒向被掩护者,两脚开立与启同宽,两膝徽屈,两行弯曲置于胸前,上作稍前倾。如果掩护队员违犯了上述掩护时身体姿势的要求,如掩护时上体压在被掩护者的身上;或者两脚的距离太宽,脚伸的太远,撤回的又太慢,绊了被掩护者,或者两手行左右伸开,被掩护者摆脱掩护时没有及时把手增放下,用手臂阻拦或用手拉了对方;或者当被掩护者摆脱掩护时,用膝关节或青部顶撞对方筹,都是掩护队员在掩护时用不正确的身体姿势和动作造成的侵人 犯规。 § 常见被掩护犯规 进攻者采取掩护配合,达到有效的进攻目的。每当进攻队采取掩护时,防守队员根据估况则采取挤过、穿过、绕过、交换防守等防守配合方法,来破坏进攻队的掩护配合。防守者如果在挤过、穿过、绕过和交换防守时,用手推、拉掩护队员;用财顶、肩憧掩护队员,都应判被掩护队员侵人犯规。 裁判员在判断掩护攻、守双方的身体接触与侵人犯规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明确掩护技术要求,区分合法掩护和非法掩护,这是判断掩护中攻、守犯规的首要条件。 第二,严格裁判法的分工,无论前导裁判和追踪裁判,都要看清本区内进攻队员掩护与防守队员破坏掩护的全过程,特别是无球区的掩护,行进间的掩护和连续掩护。因为无球区的掩护多,行进间的掩护快,连续掩护变化大,给临场裁判员的判罚增加了难度。更为重要的是有的临场获判员有时将注意力集中在球上或者引人人胜的比赛上,容易忽视无球区的掩护、行进间的掩护和连续掩护。这是把判掩护时攻守犯规的原因之一。 第三,临场裁判员要高度重视限制区附近的中锋“挂人”和中锋持球转身用身体挡人时攻、守犯规。 § 掩护分防守队员视野之内和视野之外两种 1、视野之内可以任意靠近对方队员,只要不影响对方队员技术动作的发挥的,也就是说他在造成接触的一顺必须是静止的且要双脚着地,如果不满足将是掩护队员犯规。 2、视野之外必须给被掩护队员留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距离或使之感受到掩护队员在其后方视野之外,否则造成接触时不管是否静止和双脚着地,均视为掩护队员犯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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